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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完善
科技
发展
法律制度
完善科技开展法律制度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制定科学和技术长远开展规划〞,对新时期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新时期国家科技开展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科技开展战略向自主创新转变,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国际竞争力、对经济社会开展支撑力的重大措施。
一、我国科学技术开展规划法律制度的现状
1、科技立法整体上层次不高、效力不够导致对于科技开展规划方面的法律约束力不够。作为科技根本法的科技进步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其效力低于由全国人大通过的预算法等法律,并且这些法律之间不相协调,因而导致科技进步法在科技投入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力刚性缺乏不合理因素诸多。
2、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资金的使用及其所形成资产的管理,需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我国公共科技投入在全社会科技投入总量中占有相当比重,其投入方向、投入模式、投入后形成的大型固定资产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得益,都应该有明确、详细的管理规那么,并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但目前,相关制度建设尚有许多缺陷和空白,必须进一步标准公共科技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管理规那么。
3、兴旺国家的科技方案多是采用法案的形式,经由立法机关批准,由相应机构组织实施,方案的标准性、稳定性较强;我国的科技方案大多以政府政令的形式出现,由政府主管部门执行,方案的决策较快,但稳定性差,政策性规定太多,缺乏责任条款,导致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责权不清。我国应对某些重大科技方案进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标准方案的目标、内容、实施方法、执行机构及其法律责任等。
4、我国公共科技投入形成的大型科研设施、实验基地、观测台站、数据库等科技根底平台已经很多,但缺乏有效的共享机制,造成设备闲置、重复建设、不合理的有偿效劳等问题。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财政投入所形成科技根底条件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建立有效的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提高科研根底设施的使用效率。
5、目前,对国家科技投入所形成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尚处在部门规章的层次,覆盖面不全,约束力不强。随着国家科技投入逐年增加,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利用的问题日益突出,有必要在更高的立法层次上设立明确、统一、可操作的法律规定,明确国家财政投入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使用规那么。
6、应当由法律规制的事项往往仅停留于政策阶段,使其实施缺乏力度,效力层次偏低。国家投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与管理制度便是应当以法律规定而未立法的例证。
7、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策评估机制,客观、公正、独立的社会化评估主体缺位。对于政策法律的立、改、废,决策者在识别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选择政策工具、判断政策实施效果等方面,缺乏基于系统评估的科学依据,某些政策目标带有不切实际的理想主义或急功近利色彩,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和盲目性。
8、对技术预测重视不够。国际成功实践证明,技术预测对于官产学研各部门识别国家战略需求,确定中长期科技开展的关键领域和工程,评估不同技术领域的国家创新能力,加强合作关系,构筑协商与协调机制,建立对未来技术开展负面影响的预警机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尚未开展涉及各技术领域的、大规模、面向远期未来的技术预测实践,不利于优化配置科技资源,实现跨越式开展。
二、兴旺国家科技开展规划法律制度带来的启示
必须提高对科技规划法律重要性的认识新经济革命应起的生产了的飞速开展,设的科学技术的重要性和地位提高了,世界各国都在寻找对策,例如,进行新的科技开展规划、加大对科技的资金投入、培养人才等。兴旺国家的科技方案多是采用法案的形式,经由立法机关批准,由相应机构组织实施,方案的标准性、稳定性较强;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科技方案大多以政府政令的形式出现,由政府主管部门执行,方案的决策较快,但稳定性差,政策性规定太多,缺乏责任条款,导致执行过程中的随意性较大,责权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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