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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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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推进 户籍制度 改革 实施方案 意见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请大家参阅。 各乡、镇人民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3)25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xx政(xx)53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x政(xx)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以人为本、标准有序、统筹配套的原那么,进一步放开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效劳、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根本公共效劳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积极引导人口向市区、重点开发区域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到2023年,根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标准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到达65%,力争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到达46%。 二、进一步放开户口迁移政策 (一)全面放开XX县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在区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合法购置、自建的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二)进一步放开“三投靠〞入户政策。属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不再设置限制条件,但是其他政策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夫妻有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相互投靠,参照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子女已随军落户的,可投靠(外)祖父母。 (三)继续落实人才落户政策。在我区就业的人员,获得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上述人员凡自愿在我区工作的,不受其就(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户口迁移条件限制。 (四)妥善解决户口管理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新生儿出生登记户口只审查出生证明和监护关系人材料,不得设置任何落户前置条件。在各乡镇及XX县区4个社区分别设立集体户,专人管理,以解决那些符合其他落户条件、但暂无落户地点的人的户口登记问题。 三、创新和标准人口管理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从xx年7月起,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表达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到2023年底前,逐步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落实居住证制度。xx市外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我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根本公共效劳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根本公共教育、根本医疗卫生效劳、方案生育效劳、公共文化效劳、证照办理效劳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效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效劳的范围。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那么,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履行公民义务。 (三)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统计工作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人口根底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人口效劳和管理提供支撑。在各乡镇、村(居)委会建立两级专职或兼职人口信息员队伍,按照每个村(居)委会1人、每个乡镇1人配备,人口信息员队伍于文件下发后两个月内配备完成,同时将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向县级公安机关报备,由公安机关负责培训、考核,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掌握辖区常住人口根本情况,开展人口信息核对、调查、统计等工作。人口信息员的工资、工作经费,纳入乡镇(社区办)年度预算,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四)扎实做好户口管理根底工作。全区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公民如实申报户口和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开展户口清理整顿工作,彻底纠正户口管理中的“重、漏、错、假〞问题,确保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社会诚信体系打下坚实根底。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台配套政策,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为涉及纠正“重、漏、错、假〞户口的公民及时更新有关信息或换领新的证照,确保他们能够正常参与社会活动和公共事务。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由区农委牵头组织各乡镇结合各村(居)的具体情形认真制定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方法于xx年底前制定完成,报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正式实施,公安机关作为单一的户口登记机关,依照执行相关户口登记事务。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标准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那么,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扩大根本公共效劳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开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方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效劳,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方案生育效劳体系,实现卫生计生根本效劳均等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标准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法和异地就医结算方法,在现有统筹层次根底上,分步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效劳体系,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落实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方法,做好参保人员跨制度衔接,促进根本养老效劳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开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根本住房需求。 (三)加强根本公共效劳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根本公共效劳的财力。健全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本钱分担机制。各级政府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效劳、根本养老、根本医疗卫生、公共文化效劳、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根本公共效劳本钱投入。企业严格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制度,积极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并增加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农民工承担参加城镇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就业培训本钱中的个人支出局部。 五、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公安、开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文化、卫生计生、体育、法制办、残联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区公安分局、区开展改革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乡镇、各部门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催促检查,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准确解读本次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其重大意义,以及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内容总结 (1)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请大家参阅 (2)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请大家参阅 (3)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合法购置、自建的住房,单位提供或租赁给本单位员工常年使用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公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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