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党政纪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第一条为深入做好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组织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第三条回访教育的对象〔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观察处分的中共党员;〔二〕受到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第四条回访教育权限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XX县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会发〔2023〕21号〕,对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及负责联系单位的违纪人员进行回访教育。第五条回访教育内容〔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三〕所在单位党政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根本评价。第六条回访教育的方法和程序〔一〕负责回访教育的人员熟悉案情。〔二〕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了解情况。〔三〕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四〕及时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反响情况,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整理归档保存。第七条回访教育的具体要求〔一〕开展回访教育,由派出各纪工委书记带着1至2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回访教育时间和次数根据情况决定。〔二〕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时,应认真听取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把握思想脉博,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三〕回访教育情况可作为受处分人员恢复党员权利或解除行政处分的参考依据。〔四〕回访教育结束后,派出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及时将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报1份到县纪委宣教室。第八条本制度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第二篇: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方法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实施方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一、回访教育原那么〔一〕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