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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园区管委
财税
奖惩
意见
园区管委财税奖惩意见
为健全财政收入目标管理机制,强化收入征管,调动财税征收工作积极性,确保完成年度财税收入任务,县政府决定,对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2023年财税征收工作实施奖惩,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标准
(一)国税收入
1.县国税部门完成年初下达的全年收入任务(含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同时完XX县区本级收入任务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90万元。
2.按月累计完成序时进度的,每月奖励6万元,半年结算一次。
3.按2023年实绩比202223年实绩超收额分档次予以奖励(计算超收额时不包括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超收15000万元以内的(含15000万元,下同),按超额局部的0.7%予以奖励;超额15000万元—30000万元的,按超额局部的0.9%予以奖励;超额300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局部的1.1%予以奖励,最高超收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20万元。
4.全年国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一的,奖励领导班子12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500元/人(不含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全年国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二的,奖励领导班子2023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022元/人;全年国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三的,奖励领导班子8万元,同时奖励职工1500元/人。
(二)地税收入
1.县地税部门完成年初下达的全年收入任务(含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同时完XX县区本级收入任务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70万元。
2.按月累计完成序时进度的,每月奖励6万元,半年结算一次。
3.按2023年税收地方所得实绩比202223年税收地方所得实绩超收额分档次予以奖励(计算超收额时不包括柏堰科技园调库收入)。超额25000万元以内的,按超额局部的1.3%予以奖励;超额25000万元—30000万元的,按超额局部的1.5%予以奖励;超额300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局部的1.7%予以奖励,最高超收奖励额不得超过620万元。
4.全年地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一的,奖励领导班子12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500元/人;全年地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二的,奖励领导班子2023万元,同时奖励职工2022元/人;全年地税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三的,奖励领导班子8万元,同时奖励职工1500元/人。
(三)财政收入
1.县财政部门完XX县区政府下达的全年财政收入任务,且当年实现财政收支平衡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70万元。
2.全年财政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一的,奖励县财政局领导班子2023万元,同时奖励局机关职工1800元/人;全年财政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二的,奖励领导班子7万元,同时奖励局机关职工1200元/人;全年财政收入居全省县(市)第三的,奖励领导班子5万元,同时奖励局机关职工202300元/人。
(四)计算口径
县国税、地税、财政部门收入完成数按照省财政收入考核口径确定。其中县本级收入,即全年收入任务扣除乡镇级收入。
乡镇级收入以年初县发改委下达的任务为准。县国税部门乡镇级收入确定为19140万元,县地税部门乡镇级收入确定为42550万元,国税、地税部门县本级收入考核数分别确定为185860万元、62450万元(含教育附加收入)。
(五)园区管委会财税收入
1.园区管委会在协助县财税部门完XX县区政府下达的园区目标考核任务后,其奖励资金由县政府另行决定。
2.桃花工业园入库的城建税收入实行单项奖励。
城建税基数调整为2022万元,基数内税收全部归县财政,超基数局部由按50%返还给桃花工业园管委会,用于园区管理、根底设施维护、运转经费。
(六)县外相关单位税收奖励
因合作开发区域或代管区域产生的分成税收调库,而对县外相关单位奖励,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决定。
(七)教育附加征管业务费
2023年,教育费附加征管业务费按202223—202223年3年实际拨付的平均数252万元为基数,乘以20%的增长比率,确定2023年应提取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管业务费为302万元。
二、处分标准
(一)县国税、地税、财政3部门未完XX县区政府年初下达全年收入任务的,取消基数奖励,同时按短收额的2%予以罚款,并给予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组成员)罚款处理,处分标准为本人1个月工资总额。
(二)对已完成全年收入,但未完本钱级收入的,按短收额的2%予以扣减奖励额。
(三)地税部门随税代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及基金任务,全年未完成应征比例90%以上的,扣减基数奖励的30%。
(四)部门未完成收入任务的,罚款从以后年度获得的奖励资金中抵扣,个人罚款均由本人直接缴入县国库。
三、奖励资金使用
(一)资金用途。县政府给予的奖励资金,原那么上用于弥补财税部门征管业务经费缺乏、购置车辆、办公设备及改善办公条件等。财税部门可在税收奖励额的40%额度内(不含征管业务费),兑现本系统干部、职工个人奖励,个人奖励可包括对收入任务、业务建设、内部管理等专项工作考核奖励等,具体发放方案由财税部门报批后兑现。其中: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可参照县局领导班子副职工资待遇享受奖励标准;二级机构副职,可比照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适当下浮一定数额。
(二)奖励方式。奖励方式可采取由县财政直接兑现,也可由税务部门自行安排。
(三)税务部门的单项工作奖励(一次性工作奖励),实行属地管理,执行县统一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如因特定情况需控制财政收入规模,年终需办理收入退库,或因国家税收和其他经济政策调整而确实不能完成年度收入任务,需调减收入方案的,由县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税收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税务部门的政府收入目标奖励,只限于县级,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对税务部门进行奖励。
(四)各级税务部门必须在政府安排的个人奖励数额内发放个人奖励,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那么,严格执行预算,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
(六)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凡县政府原出台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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