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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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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原料药 制造 排污 许可证 审核 要点
原料药制造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标准锅炉 审核要点 排污单位各项申请材料和生态环境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标准。 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一、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一)排污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标准化的情况说明;(5)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标准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需要注意,仅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提交; (7)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实施后(2023年1月2023日及之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 (8)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9)排污许可证副本。 此外,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二)明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负责核发的生态环境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材料的标准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在申请前信息公开,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对于主行业为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出力2023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排污单位为“重点管理〞。 2、申请前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承诺书、根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各公开内容的具体含义见排污许可管理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第二章。承诺书样式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最新版本,注意不要使用以往旧的版本。 4、信息公开方式应中选择包括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应填写完整,包括信息公开的具体起止日期。 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排污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6、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并逐条答复。没有收到意见的,填写“无〞,不可不填。 (二)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排污单位根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信息,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信息,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执行的排放标准信息,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信息,以及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信息等,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1、封面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需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中一致。行业类别: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热力生产和供应〞,非专门从事热力生产和供应的,选择其主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应填写排污单位实际地址。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不填写。 法定代表人与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保持一致。 电子版与纸质版申请表的条形码应保持一致。 2、表1排污单位根本信息表 分期投运的,投产日期以先期投运时间为准。填写大气重点控制区域的,应结合生态环境部相关公告文件,核实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目前主要是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2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23)120237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23年第9号)。 填写总磷总氮控制区的,应结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相关文件,核实是否填报正确,目前主要是“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应如实填写是否位于工业园区及工业园区名称。 原那么上,排污单位应具备环评批复或者地方政府对违规工程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如两者全无,应核实排污单位具体情况,填写申请书中“ 九、改正规定〞。对于法律法规要求建设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1998年11月29日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之前已经建成且之后未实施改、扩建的排污单位,可不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并注意相应单位,注意核实总量分配文号,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比照,按技术标准确定许可量。 关于主要污染控制因子,指应控制许可排放量限值的污染因子。系统默认水污染控制因子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不用再做选择;对于位于总磷或总氮控制区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选择总磷或总氮作为污染控制因子。此外,对于受纳环境水体年均值超标且列入gb25461的污染控制因子,根据具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是否需要规定许可排放量限值,如需要,那么此处也需要选择列入。系统默认大气污染控制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不用再做选择。 3表2及表2-1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生产设施及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生产时间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填报的内容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锅炉的主要生产单元分为热力生产单元、储运和制备单元、辅助单元等,主要工艺分为燃烧系统、贮存系统、制备系统、输送系统、软化水制备系统、冷却水系统等。审核中应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不要遗漏必填的生产设施,如燃烧系统、贮存系统等;二是各生产设施是否正确归类,如锅炉应归类于“热力生产单元〞,主要工艺为“燃烧系统〞;三是所有生产设施必须逐一填报,不能采用合并填报或备注数量的方式;四是设施参数名称及计量单位严格按标准填写。产品名称、产能单位标准统一。锅炉产品主要包括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等,其中蒸汽计量单位为t/h,热水和有机热载体为mw,电计量单位为kwh。锅炉生产能力可参考锅炉额定出力。生产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8760h;供暖用锅炉的设计年生产时间应结合当地供暖时长审核,一般不超过7个月,即5040h。 生产能力指的是主要产品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t/a。4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原料/辅料名称、设计年使用量、计量单应填写完整。原料应根据锅炉加热介质正确选择,包括锅炉用水、有机热载体及其他。工艺辅料填报完整,包括污染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脱硫剂、脱硝复原剂以及常用水处理药剂等。 燃料的组分、热值、设计年使用量应填写完整,注意审核数据来源及准确性: 一、锅炉燃料信息按前三年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进行填报,未投运或投运不满一年的按设计燃料分析数据进行填报,投运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运行周期内所有批次燃料分析数据的平均值填报; 二、提供锅炉燃料信息证明材料(至少上传必填项燃料信息证明材料,如燃料检测分析报告或者燃料数据信息来源证明等地方主管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三、固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灰分、收到基硫含量、枯燥无灰基挥发分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燃煤锅炉还需填写煤中汞含量;液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收到基硫含量和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气体燃料至少应填写燃料硫分(按硫化氢计)和燃料低位发热量; 四、注意热值单位和设计年使用量的单位,固体及液体燃料分别为mj/kg、t/a;气体燃料分别为mj/m 3、万m3/a; 五、假设有自产燃料,需在“其他信息〞中备注说明。5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有组织排放的产排污环节必须填写,并应按技术标准填写完整。无组织排放可填可不填。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 有组织排放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标准中推荐的最正确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工程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到达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到达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 九、改正规定〞。 填报无组织排放的,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名称、工艺和是否为可行技术均填“/〞,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一列填写排污单位采取的无组织污染防治措施。 6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废水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工艺、排放口等填写完整,不存在漏项。废水类别、废水污染物种类填报是否完整;废水排放口类型填写是否准确:废水排放口包括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一般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应根据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判别。 注意合理区分排放去向和排放方式。间接排放时,排放口按出排污单位厂界的排放口进行填报,而不是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放口。 应填报污染治理设施相关信息,包括编号、名称和工艺,并判断是否为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技术标准中推荐的最正确可行技术的,应填写“否〞。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治理技术的,应在“污染治理设施其他信息〞中注明为“环评审批要求技术〞。既未采用可行技术,新改扩建工程也未采用环评审批要求技术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到达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确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相关信息划“/〞。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到达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在“其他信息〞中备注“待改〞,并填写“ 九、改正规定〞。 7表6大气排放口根本情况表 注意排放口编号、名称以及排放污染物信息与表4保持一致。排气筒高度应满足该排放口执行排放标准中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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