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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设项目
征收
使用
管理
意见
建设工程费征收使用管理意见
第一条为了标准收费行为,优化开展环境,确保建设工程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标准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征收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2223]11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建设工程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合政办[202223]8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建设工程大配套费。包括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意见缴纳建设工程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工程大配套费由县建设、人防、房地产等收费主管部门委托规划部门集中收取,实行银行代收制。
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县规划部门出具的收费通知单分别到各部门核定应缴费用后,县规划部门汇总开具XX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凭缴款书到代收银行缴纳大配套费。
建设工程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县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工程大配套费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
(1)住宅:每平方米4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32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工程,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32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4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4元。
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工程(2万平方米以下),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二)白蚁预防工程费每平方米2元。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8元。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已经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费;
2、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新建2023层以上或根底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
(2)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6元计收;
(3)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收。
第六条以下用房及建设工程免征或者减征城市根底设施
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院校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效劳设施工程免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工程,免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四)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工程,按照合政办[2023]8号文件规定免征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
涉及总部经济、物流业、商贸效劳业、酒店及餐饮业、教育卫生事业等现代效劳业的用房及建设工程,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按照XX市加快开展现代效劳业的假设干政策(试行)(合政[202223]89号)减办征收或免收。对其中以产权不得分割出售为减免条件的,县房产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以附注方式对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情况予以注明;因特殊情况确需出售的,应领先补交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再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七条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当符合减免条件,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建设工程大配套费的使用纳入收费工程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年初由各收费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入方案,并据此编制收费使用方案。规划部门每季度对各项收费及时予以分解,并将分解情况连同收费通知单上所列的收费明细表报送财政、物价部门及各收费工程主管部门。
第十条财政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大配套费的收入进度和批准的使用方案调度并拨付资金。各收费工程主管部门必须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各收费工程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建设工程大配套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工程或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各收费工程主管部门在收费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大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按省、市及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县物价、财政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大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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