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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镇安
生产
一岗双责
制度
实施办法
新编
XX镇平安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法
大源镇平安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监管,强化平安责任,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平安生产格局,促进全镇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平安生产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缙政发【202223】
3120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大源镇行政区域内村委会和镇属各单位。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镇属各单位对平安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的平安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平安生产的负责人是平安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平安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镇党委书记对本镇平安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1)经常了解平安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平安生产工作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重大平安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2)组织研究制定平安生产工作方案、目标、预案,部署平安生产工作,催促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平安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组织召开有关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平安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确保平安。
(4)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交通路段的检查整治,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平安检查整治活动;排查各类隐患,纠正各类违章,跟踪催促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防止伤亡。
(5)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平安死亡事故,应及时报告,赶赴现场,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条镇人大主席平安生产监督职责: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监督和检查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情况,正确行使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2)研究制定平安生产工作目标,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全镇平安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平安工作有序开展。
(3)组织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必要时组织召开现场会、现场办公会、经验交流会,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结合实际,组织抓好重大平安活动,有重点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并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平安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责令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把各类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减少事故,防止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5)抓好平安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落实经费,确保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6)凡发生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施救,并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追究责任者。
(7)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镇平安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组织研究审查平安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严格奖惩兑现。
第六条镇长为本镇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镇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条例、文件、批示,把平安生产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好宣传教育和工作落实。
(2)结合工作特点和实际,研究制定分管工作内的平安生产工作目标、方案、措施,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工作与平安生产同方案、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总结、同评比、同奖惩。
(3)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平安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确保平安。
(4)凡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组织或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蔼后工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处分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镇政府部门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镇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依法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批示,抓好平安教育培训,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规定。
(2)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年度及重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目标,应急预案,确保政府和镇安委会下达的平安生产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3)加强对平安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健全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平安生产工作和各项平安生产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4)结合实际,适时开展集中和专项平安检查整治,及时研究并整改重大隐患,预防各类事故,确保生产、生活、工作和人身及财产平安;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及上级部门调查处理重大平安事项。
(5)按规定要求上报事故,做好各类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完成镇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平安工作任务。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平安生产责任制,镇其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并接受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1、党政办公室负责机关设施、消防、防雷、用电、公务用车等方面的平安监管。
2土地城建办公室负责土地城建等方面的平安监管。
3、社会事务管理与计生办公室负责社会福利、教育、卫生、播送、旅游、文化娱乐等方面的平安监管。
4、派出所负责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消防的平安监管和事故抢险及事故现场的次序维护。
5、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及所属行业和系统的平安监管。
第四章村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各行政村村委员会主任,为本辖区平安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平安生产工作的文件、会议、指示,组织开展平安宣传教育,增强全民平安意识。
(2)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对平安工作的要求,组织研究制定本辖区平安生产工作方案、目标、措施,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管理,认真落实。
(3)结合实际,有组织地开展各项平安检查整改活动,及时研究处理或请示上报有影响生产、生活、人身及财产平安的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并及时落实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平安。
(4)所辖区发生伤亡及重大火灾事故,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上级及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做好群众和受害者亲属工作和蔼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有关负责人无视平安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等有关规定,给予告诫、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等处分: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十一条本方法由镇平安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大源镇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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