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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领导
责任
追究
制度
模版
领导责任追究制度[五篇模版]
第一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开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党
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那么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那么
4、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那么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开展规划、开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工程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假设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22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2023、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2023、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效劳或拒绝为其效劳;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开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平安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方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成心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成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2023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成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2022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观察;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分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2023000以上的,主要责
第二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开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那么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那么
4、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那么
第二章追究范围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班子成员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公司开展规划、开展目标的;
3、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采购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擅自更改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5、失职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工程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假设属方案错误诱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xx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2023、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2023、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效劳或拒绝为其效劳;
1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
15、将工作或其他争执开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16、违反公司其他规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平安事故及工作责任事故的追究,按公司相关事故认定和追究方法执行。
第三章责任承担
第八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条领导者不负责、成心或指令做出的错误决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主动成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经济损失在20230元以下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屡教不改且拒不成认错误的;
3、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4、经济损失在xx元以上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追究的种类
第十三条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留用观察;
4、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5、开除;
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分进行。造成经济损失在2023000以上的,主要责任人视情节和态度承担损失总额的30%--80%,并承担法律责任,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分;损失在2023000元以下的,主要责任人承担20230%,次要责任人或连带或领导责任的,按损失总额的20%给予经济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因成心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章追究程序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可由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提出,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处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落实。处理意见报批前应向处理对象核实。
第十八条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非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在本方法制定后,可参考本方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领导责任追究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者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各级领导队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开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党政副职以上、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那么:
1、制度面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