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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法制
农村
窘境
法制在农村的窘境
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议法治在农村的窘境
姓名:院系:专业:班级:学号:指导教师:
浅议法治在农村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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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姓名:指导老师:
【中文】
自推行法治建设以来,我国各地区已取得瞩目成绩。然而,多年
来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异,决定了法治建设中同样呈现出城乡二元状态。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还存在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法律效劳体系不健全以及执法混乱等问题。特别是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农村法治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成为我国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薄弱环节。因此,解决如何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如何摆脱现阶段农村法治建设中的窘境,无疑对推动全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透过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探讨了我国现今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拟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期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
农村法治建设窘境法律意识
中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在这个大局部地区属于农村、以农业作为国民经济根底、农村人口占总人口数70%的国家里,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开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特别是随着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三农〞问题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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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必须大力强化依法治农、依法建农、依法兴农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切实把农业开展、农村建设和农民利益纳入一个系统化、标准化的法律环境之中。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频发生,整体上呈现急速上升趋势。据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0.87万起,2023年上升为8.7万起,2023年超过9万起。202223年下半年贵州瓮安、云南孟连、湖北石首等地爆发全球瞩目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其剧烈程度及影响力都超过以往。有人预计,在今后一段时期,中国的群体性事件数量将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在这些轰动全国的群体性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农民一直作为这类事件的主角活泼其中。他们采取或集体上访,或示威游行,或封锁交通要道等方式围堵党政机关,拦截领导车辆,甚至暴力伤害党政干部和执法人员。然而,当我们仔细审查这些事件的始末后,却发现在这些莽撞行为的背后往往掩藏着农民们不为人知的辛酸:他们或是蒙受了不白之冤,或是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采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是采用暴力抗法、违法游行等触犯法律的方式去保卫自己的权利。不但造成了大量的人身财产损失,破坏了社会治安,更让自身背负违法乱纪的罪名,得不偿失。社会群体性事件在农村地区的频发一方面说明了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剧烈,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法治建设在农村的窘境。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仍然存在农民法律意识落后,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农村执法混乱、司法监督救济不力,司法不公正现象等问题。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的分析
法治,是一种治国模式、治国方略,实指“依法而治〞、“法律至上〞。这种“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中世纪就已提出,对现代社会开展具有极为深刻的意义。我国虽在先秦时期由法家提出过“依法治国〞,但根深于国民中的传统人治意识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有相当大的差异。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国家,是党十六大提出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战略任务,关系到国家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在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绝对多数的中国,实现法治,特别是农村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和焦点。事实上,法治实践通常也被理解为国家法律制度或秩序的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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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外扩张(特别是向广阔农村地区扩展)及农村非正式制度或秩序的不断向内收缩的过程。[2]农村法治建设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主要内容之一,又是制约其进程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不能在农村地区有效推行,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实现。
农村法治是指在国家法与民间法良性互动的根底上,以实现村民自治为核心、以培育农民的民主、平等和自由理念为目标、以建立保障农民根本权利的公共机制为关键的政府推进力量与社会演进力量的有机统一。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它需要相应的根底:主体意识、经济根底、民主政治、现代文化、社会和谐等。自实施五年普法规定以来,我国已完成了四个五年普法教育规划,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村广阔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逐渐提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日益增强,对维护农村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们还是遗憾地看到,在广阔农村仍然存在着很多看似正常却与法不符的现象。
(一)农民法治观念不强
从整体上看,当前我国农民的法治观念不强,主要表达在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总体上仍然十分淡薄。首先,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得应有的地位。一项针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显示,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大多数农民已认识到法的重要性,他们对民法、刑法、合同法、婚姻法等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另一方面,还有一半以上的受访者对法律条款没有清醒的认识。在答复“你认为谁最应该守法。〞时,大局部的受访者把守法只当作是干部和党员的义务。对于“权力与法律的关系〞,44.7%的农民认为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谈到运用何种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时,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农民选择走法律途径,大局部的人选择私下和解,认为这样的手段“不伤和气〞。而被人告上法庭那么也被认为是一种很不荣耀的事。由此可以看出,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开展和农村地区的逐渐开放,农民法律意识虽已有较大提高,但和人们的期望与社会开展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其次,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这主要表现在农民对法律的作用、职能认识缺乏。我国是一个传统法律意识极浓的国家。在传统的法律意识里,法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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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并不高,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当前,“权大于法〞这样的观念在农民中还很普遍,他们往往感到需要“关系〞、“金钱〞和“权力〞,不需要法律,视法律为外物,无视或排斥法律权威。更有甚者将法律视作“领导干部〞统治自己的工具,自己只要做到不违法乱纪就可以了,却没有看到法律对于自己生活的现实意义,没有看到法律保护人民的职能。
第三,农民普遍权利意识淡薄,缺乏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中大多数人的思想还停留在“人治〞时代,对法律权威认识不深,还存在着只要自己没有杀人放火就不会触犯法律,因此没有必要去学法,更谈不上用法的观念。对大局部农民而言,他们对于自己作为公民的各项根本权利都并不清楚,更别提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了。他们大都不清楚自己的各项权利,少有权利的知识和观念。这集中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对权利义务的模糊、维权意识的冷淡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因此,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他们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
(二)农村法律效劳体系不健全,农民维权本钱高
法治制度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治制度是指国家分配权力、责任、权利、义务、自由、限制等的方案、原那么和细那么,是法治的构成局部,也是法治的根本依据。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还很不完善,这不仅表现为在有的领域存在立法上的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尚未制定出来,使广阔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更主要地表现为农村法律援助体系的不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法律体系快速开展。但是多年来农村与城市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多方面的差异导致了法律效劳建设也呈现出城乡二元结构状态,即法律体系资源、资金和人力资源在城乡间分布不平衡。法律效劳机构和人才主要集中在城市,农村难以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效劳。资源稀缺导致受助率较低,这就更进一步增加了农民维权难度,并由此进一步降低了农民维权的主动意识。
农村法律效劳体系不完善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农民维权手段缺乏,维权本钱过高,因此在面对纠纷时农民更愿意采取“私了〞这一传统方式解决问题。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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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莫顿·米勒(美国芝加哥大学经济学教授,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所言,转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3]于向阳等.法治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22.
[2]王鑫。农村法治实践论——社会转型与国家、社会(农村)法治资源的重新发现、重组及良性互动(文章出处。发表于何种杂志,哪一期哪一页。)
[3]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8年,第1卷。[4]费孝通.乡土中国与乡土重建[m].北京:时代风云出版社,1993.
[5]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j],中外法学,1988年,第6期。(引文格式要统一,你这些引文一条一个样子,这是不行的)
[8]、[9]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1996年,第18卷,第6期
[6]田成有,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分化与调适[j],江海学刊,2022年,第2期[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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