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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委
安全生产
监督
委托书
范文
县委安全生产监督委托书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标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的规定,沂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安监局〕委托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行政处分权。
一、委托执法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期限
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的委托执法书每年签订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情况补签。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在县安监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1、组织或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3、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其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5、监控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并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8、受理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二)责令整改和紧急处置权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应当作出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决定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三〕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四)行政处分权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方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分。
(五)提请移送权
被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被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分;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依法应当暂扣或者撤消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关闭等的行政处分,应提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因行使委托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处分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并对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当法律责任。
2、领导、指导、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以县安监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负责培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4、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催促其贯彻实施。
5、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案卷材料的立案审核、审批和案件审理,并作出处分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管辖区域内和委托权限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委托的权限内,按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严谨有序。
3、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外以县安监局的名义开展工作,执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盖有县安监局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每月3日前,将上月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报县安监局,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五、委托调整
(一)县安监局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以及有关管理方法适时做出调整。同时,定期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行使委托职能过程中,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县安监局可视其程度分别采取催促限期改正和撤销该行为等措施。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屡次发生违规行为,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县安监局有权暂时中止局部或全部委托职能,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的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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