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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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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四川 著名商标 认定 工作 实施细则
四川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那么 各地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立法较为混乱,理论界对地方著名商标制度的质疑也颇多,只有正确界定地方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才能正本清源,实现地方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立法的完善。下文是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那么,欢迎阅读。 XX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实施细那么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XX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认定审查工作,提高认定工作质量,根据XX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原那么。 第三条著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认定原那么。 第四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应被相关公众所知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其指向的商品或效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当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企业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竞争力的四川知名品牌,促进四川经济又好又快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XX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并负责其日常工作。认定委员会由不少于40人的法律、经济、科技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每次评审认定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认定委会各方面的专家中确定不少于21人组成著名商标认定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第七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商标分局,具体承办条例赋予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申请 第八条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分为网上申请和书式材料申请两种形式,每年3月15日-4月30日申请人可通过XX省红盾信息网或四川商标网进行网上申报。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申请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效劳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 (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 (七)申请人近3年无成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八)申请人未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近三年无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须提交的材料 (一)XX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申请人自行选择商标注册证中核定商品或效劳工程内的1-3件商品或效劳工程认定著名商标并填写于申请表中); (二)申请人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核准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被许可使用人,须提交商标注册人委托书或授权书原件,双方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五)XX省著名商标证书复印件(此项只针对申请复审认定的著名商标); (六)申请企业设置商标管理机构和制订商标管理制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效劳产生的主要经济指标,提供盖有申请人财务公章的近三年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或其他财务报表复印件; 如申请当年财务审计报告尚未完成审计,可先提交企业自行统计的财务报表,等审核报告完成后及时补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在实地考察时提交考察组。 (八)申请人所在地税务(国、地税)部门分别出具的近三年具体纳税额及有无税收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原件; (九)省级或国家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使用申请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全省同行业排名的证明材料原件; (十)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在省内不同市州15个销售区域或省外不同省市5个销售区域,以及出口不同国家的证明材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销售合同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一)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近三年5份主要广告投入、发布媒体的相关材料(包括广告合同、发票等),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广告合同或发票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二)申请人在生产过程中所取得或必须取得的各种生产许可证、资质证、环境评估、以及质量体系认证等材料,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三)申请人或申请商标近五年来获得省人民政府、省级部门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据复印件;在省级以上博览会参展及获奖的证据,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证明材料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四)申请认定商标商品近三年每年一份申请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列表方式打印装订于书式材料中,同时将检验报告以扫描件方式存入光盘报送; (十五)申请人对申请著名商标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的原件。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并连续使用至申报当年的6月15日前满三年。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相一致; 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的商品或效劳工程类别以及核定商品或效劳工程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核准范围相一致。 第四章著名商标认定的受理和核审 第十三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人员自申请认定商标网上申请材料提交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报著名商标的要求,以及申请认定商标提交材料的完备程度,对网报材料进行要件初审,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出具XX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预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出具XX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网报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出具XX省著名商标申请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7日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原那么上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当年5月31日前完成网上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人接到XX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预受理通知书后,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23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人员在收到申请人书式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那么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认定须提交的材料)内容,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核查书式材料与网报资料是否相符,资料相符出具XX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如与网报资料不符,通知申请人提交情况说明并补报真实材料。资料提交完整出具XX省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受理通知书。 当年6月15日前完成申报著名商标书式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确定当年申报省著名商标申请人名单,统计生成x202x年著名商标申报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整理、清点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违反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撤销XX省著名商标不满三年的; (二)不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 (三)因申报材料内容严重虚假被驳回后,再次申请认定距上次被驳回时间缺乏两年的; (四)材料不完备、印制不清晰、重要内容有涂改、印鉴不清晰、纸质文档与电子文档内容不一致的; (五)商标权属不明确,正在转让或变更期间,核准转让或变更证明未下达的,原那么上不予受理; (六)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退回有关材料,出具XX省著名商标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统计表,在20天内应当完成材料核审工作,并确定XX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第二十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当年可对名单中涉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类别的申请商标或申请人,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核查,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出具质量核查证明。 第二十一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可统一安排,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对名单上的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同时如实、认真填写XX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表、了解申请人商标使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现状,全面核实申报材料中的相关数据;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申请人所在地市(州)工商局,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XX省著名商标实地考察表。 第五章著名商标会审、认定及公告 第二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理、核审意见,集中相关工作人员,对各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集中审查,确定年度拟推荐认定XX省著名商标名单,撰写关于xxx商标申请认定XX省著名商标的审核报告,并汇总装订成x202x年度推荐认定XX省著名商标审核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在会议召开前将会议通知及报告,报送拟参加会议的认定委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召开符合法定人数的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商标是否符合著名商标法定条件进行审查认定。 XX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会议,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认定委员会委员中确定不少于21名委员组成当年著名商标认定委员组,集体行使认定职权。 XX省著名商标认定会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相关部门质量核查情况和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并在充分交换意见的根底上,由与会全体认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的获准认定。 第二十五条经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议认定的著名商标,应在省级报刊上发布初审公示和公告。初审公示和公告应主要载明如下内容: (一)申请认定的商标及图形; (二)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 (三)商标注册人或申请人住址; (四)商标注册证号; (五)认定商品或效劳工程的类别及范围;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限; (七)著名商标有效期; (八)投诉举报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初审公示应在认定会议认定之日起2023日内发布,公示期30天。自初审公示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对公示的商标提出异议或举报投诉。初审公示期满发布正式公告,公示期和公告无异议或举报投诉的申请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XX省著名商标牌匾和XX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六章著名商标认定异议、终止审查及归档 第二十七条对初审公示及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异议人应当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辩论。被异议人逾期不辩论的,不影响异议裁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或举报投诉内容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异议或举报投诉事实成立的,被异议或举报投诉的商标不予认定;异议或举报投诉事实不成立的,通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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