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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校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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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廉政 谈话 制度
学校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 1.新任命、中选、聘任的校长、学校各处室主任。 2.群众反映大,需要进行告诫教育的学校领导。 二、谈话内容 1.任职廉政谈话 (1)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的分工和履行责任的有关事项。 (3)提出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要求。 2.诫勉谈话 (1)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苗头性问题。 (2)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 (3)群众举报属实,但属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 (4)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作出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谈话方式 1.任职廉政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均可。 2.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四、谈话工作组织 干部廉政谈话工作由教育支部负责组织实施。 左门乡中心学校 2023年3月7日 第二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到达严明纪律、标准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那么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三篇: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说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本卷须知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答复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新华乡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包括全乡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原那么 廉政诫勉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那么,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形式 廉政诫勉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第四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领导 在乡党组统一领导下,乡纪委书记对廉政诫勉谈话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二)诫勉谈话是指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尚够不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l、主谈人应讲清被谈话人在廉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做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及要求。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谈话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重要谈话应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二)参加谈话的其他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可依据谈话方式及主谈人身份确定。谈话前监察室或人教科应将谈话的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三)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按主谈人要求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报送监察室。 (五)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 (六)任职廉政谈话由人教科与监察室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局党组统一安排,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七)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由监察室与人教科提出意见,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分工 (一)同部门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1、正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负责。 2、副科级干部,由局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负责;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由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或所在部门的领导负责。 3、其他级别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部门主要领导及监察室主任负责。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对不宜向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二)廉政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主谈方应有两人以上参加。谈话一般应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三)每年12月中旬由我局办公室向市纪委三分局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落实情况时,将廉政谈话制度执行情况一并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重一大〞制度 为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标准决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三重一大〞范围 凡涉及局系统改革、开展和稳定,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范畴。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2、党的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等事项; 3、全市水产规划、年度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4、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6、局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7、重大工程评估、验收审批与污染治理,违法排污企业处分、排污费减免等; 8、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水产工作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处级干部任免; 2、局级干部推荐,优秀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4、市水产学会(协会)负责人任免; 5、其他干部任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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