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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
处置
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和x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区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核、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进行,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未经批准和产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进行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章资产处置范围及处置方式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其他情形的资产。
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调剂)、出售、出让、置换、报废、报损、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置,国家规定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须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产处置权限
第十一条区级单位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处置:
(一)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二)机动车辆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审批。
(三)除以上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单类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下同。
(四)其他固定资产单类价值2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内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资产单类价值在2023万元(含2023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按以下权限处置:
(一)区级单位的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其中资产单类价值在2023万元(含2023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二)区级单位的存货、无形资产等其他类资产处置,分类账面价值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分类账面价值2万元以上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分类账面价值2023万元(含2023万元)以上的,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那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进行调剂。在本系统所属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在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不同部门或政府级次之间调剂使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处理、调账、备案。
(一)单位申报。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或公示的,应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资产处置方案及资产明细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后,单位提交书面的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审批。同时,按要求单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操作。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区财政部门审核审批。有主管部门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区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单位提交的资产处置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审批或报批;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处理。接到审批部门同意处置的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后,单位按照规定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调账。单位根据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账务处理,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六)备案。资产处理结束后,单位应于资产处理结束的次月将处理结果及调账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主管部门应于每季末将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同时,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调整有关资产信息。
第十五条处置按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工程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资产评估价90%时,应当暂停交易,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前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六条单位应每年定期进行资产清理,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根据x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暂行方法进行认定,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或合法手续后,按审批权限申报资产报废、报损。
第十七条非正常损失资产2023万元以上和货币性资产损失,须由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及鉴证,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也可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处置的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及鉴证,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十八条单位经批准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方法报批后,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对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应登记造册,属于资产无偿转让(调剂)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办理交接手续;属于资产出让、出售的,申报单位应到x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处置;属于资产置换、报废、报损的,申报单位应到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进行处理。房屋、土地、车辆等产权变更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权限审核、审批或报批。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资产处置审批工作原那么上每年进行一次。(2023月份)
第五章资产处置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资产无偿转让、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二)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明细表;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等有关批准文件;
(四)产权权属及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证明复印件;
(五)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工程核准表;
(六)出售方、购置方草签的出售协议;
(七)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信息材料;
(八)公示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公示形式、内容、时间、地点、公示结果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等情况;
(九)资产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的情况说明、报案证明等;
(十)对非正常损失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
(十一)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或案件处理报告、车
辆报损证明等;
(十二)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十三)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除应提交以上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坏账损失的核销证明,如法院破产清算的文件及清算完毕证明、工商部门的撤消注销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资产确实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明。
第二十四条资产置换除应提交以上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二)置换资产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资产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捐赠资产的批准文件及情况说明;
(二)捐赠方与接受方的捐赠协议书。
第六章资产处置收益
第二十六条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七条单位所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开具XX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x市)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主要用于设备购置、更新、维护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单位依据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交易机构出具的“确认书〞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是区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工程的参考依据之一,是单位据以调整有关资金、资产账目的合法依据和原始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条单位应根据x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资产处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实物资产的核减;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凭证中注明处置的固定资产和处置批复书的编号等。
第三十一条对经批准核销的货币性资产,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组织力量继续清理和追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因机构改革发生分立、撤销、合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时,机构改革变动单位应对其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照本方法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三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那么,履行必要的程序,在充分调查论证的根底上进行职业推断和评判,并出具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
第三十五条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资产处置收入应缴非税收入专户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平安、完整。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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