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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强制清算案件是否需要司法解散前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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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强制 清算 案件 是否 需要 司法 解散 前置
论强制清算案件是否需要司法解散前置 关键词 强制清算 司法解散 前置 作者简介:王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6.285 一、案例 某國有企业与2位自然人共同投资某公司,持股比例国有企业70%,二位自然人合计30%。国有企业因发现其所投的公司不符合现阶段主营业务决议退出。在对外转让以及和本公司自然人股东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程序召集股东会,做出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同时成立清算组。自然人股东不同意解散公司拒不配合清算工作,扣押账册导致清算无法进行。故国有企业以该公司股东身份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经庭审人民法院以被申请人未经人民法院确认解散为由,不具备强制清算条件驳回强制清算申请。 二、公司清算的意义及法定理由 清算是公司退出市场前需要完成的程序,清算的意义在于彻查了公司资产及负债,乃至潜在的责任也会浮出水面,在有盈余情况下亦分配所有者权力,有效保证了债权人以及股东的权利,也令权利、责任明确稳定了社会。假设公司不进行清算退出,必将形成“僵尸企业〞其债务利息将不停的计算,其所持有的设备等资产将不断贬值,占用大量社会资源,有碍于经济开展。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相关规定,以公司从出现解散事的当天为基准,在15天内成立相应的清算组,专门负责清算事宜。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一种,债权人在清算时,如果指定清算组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那么人民法院应采取强制清算:一是公司解散后,超过规定时间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二是公司解散后虽然成立有专门的清算组,但是存在刻意拖延行为;三是违法清算时,对股东或债权人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债权人没有向法院申请进行清算,公司股东主动提出清算申请时,法院应予以受理。开展强制清算时,其法定事由应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应清算而未清算或违规清算。这是强制清算的意义以及法定事由。 三、公司解散清算的决定权 公司解散的决定权在何处,何种是由出现可以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事由理论上一般分三种:私权、司法权、行政权。私权:章程规定营业期满股东〔大〕会决议不再延期〔期满解散〕;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提前解散〕;公司合并〔意被注销不再存在的公司〕或分立;司法权: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行政权:营业执照被撤消、责令停业和撤销营业执照。法律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可见公司的解散事由,基于私权、司法权、行政权三者是并存的,并不存在先后顺序、位阶上下等问题。公司法上公司经营权属于私权,提倡的是意思自治,公司决策机构股东会〔股东大会〕如假设可以正常行使权力,章程规定经营期满是否继续经营,以及基于其他考虑做出提前解散公司的决定我们应当尊重,也不应将所有问题均推向司法程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北京一中院郭帅法官也在其文章公司解散的司法路径中提到“公司僵局并非指股东个体的矛盾和冲突,即使股东存在个体的矛盾和冲突,只要能够通过“资本多数决〞等方式做出有效决议,均不构成公司僵局。〞即此种情况无需诉讼,股东会做出决议〔资本多数决〕即可。 四、需要司法解散前置的情况 强制清算案件在某些情况下确实需要前置诉请司法解散,即在私权利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此处不讨论行政法解散问题〕,我们才需要诉诸法律解散公司〔公司僵局〕,如在公司权力机构长期无法做出正常决议,影响公司开展,以此种形式继续只会损害公司以及股东权益,同时也大量的浪费了社会资源,使资源闲置无法重新及时的回归社会,进到高产值企业。因此才由司法先行进行裁决公司是否解散,对此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三条内容中指出,针对申请人是否由享有股权或债权,当被申请人存在异议,或者对发生解散事由存在疑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时,法院可以不予受理。针对其中存在的争议内容,申请人可通过仲裁、单独诉讼等方式加以确认,然后再将强制清算申提交至法院。但是,如果存在异议的内容,已经确认过并由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加以证明,或者有充分、明确、有效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解散事由的情形,应排除在外。 可见只有在公司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在争议,才由司法确认公司解散与否。在何种是由出现,谁作为主体有权提起该诉,其具体条件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即做出了明确的司法解散公司的受理条件。如果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表决权,超过了所有表决权的10%,满足以下情况,并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内容相符合的时,法院应对解散公司诉讼予以受理: 第一,公司连续超过两年难以正常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经营管理面临较大困难。 第二,在进行表决时,股东比例达不到公司制度规定或法律规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所作出的决议,连续两年其有效性得不到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困难重重。 第三,公司董事之间较长之间内容都存在冲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也无法调解、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难较大。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其他困难,如果仍继续存在,会严重损伤股东利益。 股东以利润分配请求权、知情权等权益受损,或者公司亏损、财产缺乏以归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做出的解散公司,是有效的,做出即生效的。无需司法确认。 五、未经司法确认所产生的影响及救济 未经司法程序解散公司直接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是否会产生不良后果?没有经过司法确认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其他风险,但任何事都是具有双面性的,产生了风险也有其他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不能因此拒绝清算。可能产生的影响,股东会决议内容是违反章程或者违反法律所做出的,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诉请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假设有大股东滥用股东权,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权利,利益受损的股东可分不同情况分别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二条维护公司及自身合法权益。 六、结论 综上,对于强制清算案件是否需要司法解散前置应分类而论,一是行政法责令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章程约定经营期限届满而未做出继续经营决定的,此为公司解散清算事由,但因各种原因未清算的,为防止过分拖延产生其他影响,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公司。二是公司未出现解散事由,但陷入僵局无法做出有效决议的,应先行诉请司法解散公司,而后无法正常清算的再申请强制清算。三是公司股东会随做出解散公司决议,但程序或者内容违法的,应当诉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在此期间假设强制清算以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可暂时中止审理,等待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生效,依据判决内容决议有效,清算案件继续审理,股东会决议无效驳回强制清算申请。在此我们要考虑到法律具有谦抑性的特征,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同时也减少当事人诉讼本钱的考虑,应按具体情况分别对待。 参考文献: [1]郭帅.公司解散的司法路径[J].法人,2023. [2]孙宏义.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3. [3]胡小林.公司清算之诉研究[D].湖南大学,2023. [4]李丽娜.公司强制清算假设干实务问题探究[J].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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