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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财政局
实行
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
实施办法
规章制度
省财政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方法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切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一条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局党组书记为本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纪检组长为直接责任人,协助局党组书记抓好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局党组成员及县级领导干部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科室和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职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条成立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组成员XX县区级领导干部担任,成员由各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按照“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的总体要求,局纪检组、监察室、机关纪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党组有关廉政建设的决定和决议,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三项任务,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有关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依照党纪、政纪对违反规定者按程序进行处理,以及按本方法提出“一票否决〞建议。
第三条党风廉政建设为全局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之一,与干部年终政绩考核、晋职晋级、评先授奖直接挂钩。领导责任制按职责范围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责任书原那么上每年签订一次,实行定期考核,奖惩兑现。
第四条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在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经常进行各种法律知识,党风党纪和勤政廉政教育,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交心谈心活动,熟悉和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防止违反党纪、政纪行为发生,每年的党风廉政教育面到达20230%。
二、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布署,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那么,对重大事项及原那么问题,坚持集体研究,防止个人说了算,坚持原那么,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党组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适时修改和完善各项廉政制度,对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要求。
五、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内部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杜绝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特别是重大案件的发生。
六、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涉及干部的任用和人事变动,要坚持集体研究决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假设干准那么,自觉维护财政局的形象。严格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五个不许〞等廉洁从政规定。
八、根据政风行风建设的规定,研究提出加强财政部门政风行风建设的具体要求。
九、班子成员加强对分管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半年和年终要带队对分管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科室及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具体组织实施。
二、积极组织参加党风廉政教育,保证科室人员参学面到达20230%。
三、积极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对制度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自查、总结。
四、负责或受分管领导、纪检组的委托,对干部职工发现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进行谈话,并将谈话情况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组汇报,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积极配合纪检组、监察室开展工作。
五、各科室每半年向分管领导和纪检组,报告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各科室和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取与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由局纪检组会同人教科、监察室、机关党委等联合进行。
三、年度检查考评,按照年度责任书确定的目标要求,由各单位上报自我总结材料,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群众来信来访情况及违纪违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评出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合格〞档次是指较好地执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没有出现任何违纪违规问题;“根本合格〞是指执行了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没有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合格〞是指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受到了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一、评为“根本合格〞以下的单位取消责任人当年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和受奖的资格;取消其所在单位当年的先进集体、先进党支部、文明单位称号和本年度评先资格。评为“不合格〞的个人在党员评议和公务员考核时,直接定为不合格。
二、年终检查评定为“不合格〞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直接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不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布署,对存在的问题放任不管,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而使内部制约机制流于形式,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其它经济案件的。
(三)内部不团结,纪律松驰,软弱松散、工作懈怠、不作为、乱作为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随意表态、私设小金库、拨借人情款,重大事情不集体研究、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不注意维护财政局形象,搞自由主义,小团体主义、个人利益第一,不执行组织的决定,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人事部门在考察责任人政绩,提出任免、奖惩等建议时,应认真考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力和实绩;在为其办理调动、晋职晋级等手续作出签定时,签定的内容应同时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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