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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局工作纪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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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局 工作 纪律 管理制度
司法局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为深化开展“解决纪律法规突出问题,纯洁政法队伍〞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司法行政机关“文明、廉洁、高效、和谐〞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八不准和我市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状况的有关要求,制定市司法局工作纪律管理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请销假制度 (1)全部科室(司法所、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勤。上下班作息时间遵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执行,未按规定时间上班为迟到,迟到超过30分钟为旷工半天,因特殊状况可能迟到或需早退时须请假。 (2)事假。机关工作人员请事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并报政治处备案;司法所、公证处、法律救济中心和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天内由所长(主任)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两天由局长批准;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事假计算不含法定假日、公休日。 (3)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须出具含有医生诊断的病历,由局长批准。 (4)会议学习活动请假。参与会议及各项活动的人员确需请假的,会前一小时把由科(室、所)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的请假条报给组织会议的领导,不按规定办理的视为旷会;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批准。 (5)年薪假。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2023的,年薪假5天;已满2023不满20年的,年薪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薪假15天。休假期间不包括公休日、法定的节假日。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处理。请假人员年薪假未休之前,全部病、事假时间首先从年薪假中扣除。 (6)婚假。依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规划生育政策鼓舞晚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以在法定三天婚假的根底上增加婚假一周,合计15天,(一次性连续享受,遇国定假日顺延,含双休日)双方到达双方享受,一方到达一方享受。增加的一周婚假。工资、奖金照发。使用。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 (7)产假、哺乳假。符合法律和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158天,男方护理假7天;剖腹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赐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产假的,赐予一个月根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嘉奖。哺乳期间(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可以享受每天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每多培育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个小时培育时间。产假包含公休假、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在规定的产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无故延迟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8)请假程序:本人提前2天(病假、紧急事假可放宽至第一时间申请)申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核→局长批准→报政治处、纪检组→按规定天数休假。 (9)外出报备。工作人员因公(私)离开本市(包括节假日、法定休息日和请假、休假),均需报备。局长外出需向市委、市政府报备,班子成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由局长批准。 (10)各科室要合理支配工作人员休假,妥当支配工作补位,避开消逝集中请假、休假耽误工作状况。 (11)销假。请假期满后应准时向相关领导报到。未经领导批准的休假,均视为旷工。 (12)本制度执行状况由纪检组、政治处检查,检查状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非因工作缘由无故旷工及请假时间较长的,取消其年度评优选优资格。 二、标准工作形象 (1)上班期间,要保持办公环境清洁,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不准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其他奇装异服等。 (2)上班期间不准在办公室用餐、吃零食或用 、上网谈天、玩玩耍、炒股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串屋谈天、大声喧哗、嘻笑、打闹等。 (3)文明办公,礼貌待客。接待来信来访要急躁细致,认真解决,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重大问题准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标准工作态度 (1)按时参与各种会议和各种活动,无特殊状况不得缺席。 (2)开展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活动。局机关每周一周五上午8:30分进行政治和业务理论学习,无故不参与的通报批判。基层司法所实行自学和分散学习(以检查学习笔记为依据)。 (3)严格按时限和要求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准推托、搪塞或久拖不办。对交办的工作任务有异议或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准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解决。 四、标准工作纪律 (1)不准在单位无理取闹、滋事闹事、拉帮结伙或恶意诬告。 (2)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对在受理案件过程中有意犯难当事人、久拖不办或“吃、拿、卡、要〞等违规问题的,一经觉察,坚决按党纪政纪严峻 处理。 (3)不准消逝由于执法不公等因素,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 (4)不准违反法律救济规定骗取法律救济经费。 (5)不准乱用单位交通工具办私事。 (6)不准在办案中向关系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不准非案件承办人过问、干预办案工作。 (7)对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觉察消逝脱管、漏管、重新违法犯罪的,准时上报,追究严峻后果的,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公职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严禁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违反相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或兼职取酬的,取消其年度评优选优资格,视情节赐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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