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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粮食
仓储
设备
建设
意见
粮食仓储设备建设意见
一、加快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粮食平安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经济社会科学开展。粮食仓储设施是加强粮食宏观调控、落实粮食平安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根本载体,是确保粮食平安的根底。我市绝大局部粮食仓储设施使用时间长,仓房破损严重,储粮设施和技术比较落后。全市现有可用粮食仓容中完好仓容仅占33%,需维修改造仓容占67%,严重影响了储粮平安和粮食流通功能的发挥,加上我市没有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应急保障能力很弱,不利于确保我市粮食平安。地处边海防地区,既是国防战略要地,也是缺粮销区,在当前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粮食平安面临严峻挑战的新形势下,加快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完善粮食流通体系,对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根本稳定、确保粮食平安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保障粮食平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抓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
二、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总体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市本级储粮设施,建设或改造市、县区级中心粮库和基层收纳库,提升市、县区级中心粮库储粮条件和流通功能,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形成以市级直属储藏粮库为重点、县区级中心储藏粮库为支撑、基层收纳库为根底的仓储体系,进一步增强我市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平安。
三、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23)54号)精神,各级地方行政首长要担负起落实粮食储藏、保证本地区粮食供需平衡、保障市场供应的责任和任务,是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加快本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责任,从确保粮食平安和保稳定、保民生、促开展的高度,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列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规划立项、工程用地、资金来源、优惠政策等问题,进一步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四、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
根据桂政发(2023)5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集和落实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
(一)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二)各级国有粮食企业原有的旧仓房及其他划拨土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出租、出售或置换的方法进行处置。处置原有资产所得资金(包括各级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企业取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和支付职工社会保险费用外,全部用于新建粮食仓储设施。撤除旧仓房异地征地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其土地使用面积不能少于原有面积,仓容不能低于原有仓房仓容。
(三)根据桂政发(2023)54号文件精神,XX县区作为产粮(油)大县(区),要从获得的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不低于15%的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并逐步提高调整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支出比例。XX县区财政、粮食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法,确保产粮(油)大县(区)奖励资金中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资金落实到位。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根底能力建设暂行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3)786号)精神,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根底能力建设,促进粮食生产和粮食平安。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继续落实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粮食晾晒烘干设施建设,用于推广应用充氮气调、低温储粮等绿色储粮技术,降低粮食损耗,提高储粮保鲜能力。
(五)中央和自治区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行工程申报方法。对于建设条件成熟且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性较高的县、区或单位,可按照国家、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方法,申报争取国家、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的支持。
(六)通过其他途径落实的资金。
五、加快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推进我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一)粮食仓储设施属于社会公益性根底设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根底设施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工程建设用地,适当减免相关建设费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仓储企业招商引资,异地征地建设新粮库与旧粮库进行置换。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因城镇规划或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对原有粮食仓储设施进行拆迁的,或者“退城进郊〞需要占用粮食仓储设施场地的,应按照“谁占谁还、占一还一、占补平衡、先建后拆〞的原那么,安排符合建库条件的土地建库置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储粮平安。
(三)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各类粮食仓储物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工程,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区城镇化跨越开展的决定(桂发(202223)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资金安排、费用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各级开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桂政发(2023)54号文件精神,牵头研究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程的征地、拆迁、建设、资金变现、土地置换等具体优惠政策,报各级人民政府审定实施,在本级政府权限内减免工程建设和经营的相关费用。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程前期工作的假设干意见精神,各级开展改革、财政、建设、土地、消防、粮食、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在依法审批的前提下,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精简申请材料,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程前期工作,为工程提供必要的建设条件。
六、加强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和工程的监管
(一)各级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或延误拨付工程资金,确保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程按方案顺利实施。
(二)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程要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审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粮食仓库标准及标准,按要求进行设计、招标、监理、施工和验收审计,保证实施效果。各级发改、财政、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催促检查,完善督导检查机制。
(三)各工程建设单位要如实上报建设有关情况,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严禁弄虚作假。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工程相关资金的档案保存工作,严格做好原始票据留存归档,以便抽查核实。
(四)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粮食、财政、审计、监察、建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核,防止违法、违纪、违规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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