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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保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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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保 法规
最新环保法规 篇一:2023最新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清单(含环境法律) 2023年平安消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第 1 页 第 3 页 第 4 页 篇二: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2023-08-12 10:09:45 华夏经纬网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立的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阻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通过人工改造的自然要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址、人文遗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舞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 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展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统一监视治理。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统一监视治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视、渔政渔港监视、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治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施行监视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施行监视治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明显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视治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能够制定地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 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工程,能够制定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工程,能够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但凡向已有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点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治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情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情况进展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方案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十三条 建立污染环境的工程,必须恪守国家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的规定。 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报告书,必须对建立工程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阻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工程主管部门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阻碍报告书经批准后,方案部门方可批准建立工程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展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机密和业务机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点人民政府协商处理,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作出决定。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品种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 重要的水源修养区域,具有严峻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址,以及人文遗址、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立污染环境的工业消费 设备;建立其他设备,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备,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干涸、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开展,推行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和沿海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展海岸工程建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立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立。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方案,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消费建立或者其他活动中消费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纳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纳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备必须经原审批环境阻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立工程方可投入消费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备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撤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详细使用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峻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截了当收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惹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遭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严峻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遭到严峻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平安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消费、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恪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峻污染的消费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才能的单位使用。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犯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门能够按照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回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故弄玄虚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的; (五)将产生严峻污染的消费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才能的单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程的防治污染设备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到达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消费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立工程的环境阻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消费或者使用,能够并处分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撤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备,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犯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门按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能够按照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截了当收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四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四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截了当遭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能够按照当事人的恳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治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 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祸,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明白或者应当明白遭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犯本法规定,造成严峻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严峻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峻后果的,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犯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视治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新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3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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