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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论文
2023
安全管理
论文
并网
公用
电厂
模式
探讨
并网公用电厂平安管理模式探讨
随着电力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开展,并入电网发电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全 资、控股、参股等形式的电厂竞价上网体制已开始实行,为确保电网平安可靠运行,笔者认 为,并入电网的发电厂应根据产权结构和企业内部管理模式的不同,以及对电网影响程度的 不同,采取不同的平安管理方法。
1 对网、省公司全资、控股发电厂的平安管理
对网、省公司全资和控股的发电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生产平安工作规 定和网、省电力公司有关的平安生产管理规定,对其平安管理机构设置、平安生产目标考 核、平安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由网、省公司负责监督。对其发生的电网事 故、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管理及统计上报,仍按照目前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随着国家 电力公司、省电力公司对有关规章制度的修改做进一步的调整。
对由全资和控股两局部组成的发电厂(如老厂是全资电厂、又在老厂根底上控股建立了新电厂),由于这类电厂大局部采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高度统一管理模式,并都隶属于网、省公司直接管理,对其平安管理、事故统 计报告、平安考核,应按照总装机容量、企业总人数统计为一个发电企业。在平安生产方面 的资金投入和资金使用,应根据设备管理权限和资金管理权限划拨和使用。
2 对省公司代管的发电厂的平安管理
由网、省公司代管的独立发电厂,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其平安管理方法基 本等同于网、省公司全资和控股电厂的管理,由代管单位及运行单位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和网、 省电力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平安生产管理,并由网、省公司与运行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 查规程等有关规定,对事故及威胁平安生产的事项组织调查、分析、处理、整改,产权所 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对由于设计、制造、外力破坏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产权所有者、经营者、 代管方根据协议由董事会决定处理,网、省公司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调查、处理。
对既有网、省公司控股电厂,又有网、省公司代管电厂两局部组成的大电厂,如两局部 电厂是一套人马,在平安管理上宜采用两厂统一管理的模式,平安管理、平安考核实行一厂 制考核,在平安生产周期考核、平安生产奖励和企业综合管理考核方面,以两厂总装机容量、 企业总人数为标准进行统计与考核,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内部实行整体统一的平安管理,也有 利于网、省公司对其进行直接的平安管理。
在平安生产资金投入上,根据两厂固定资产产权归属和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分别列支,所 有者和经营者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 并入电网的独立发电厂(含参股发电厂)的平安管理
对并入电网的独立发电厂(含参股发电 厂,下同),其平安管理原那么上应按照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 产平安管理规定执行,即凡涉及职工人身平安和电网平安,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 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平安及电网平安的管理内容, 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国家电力公司和网、省电力公司应根据国家赋予 的电网管理职能(电网运行方式安排、继电保护管理、已明确由国家电力公司代管的水电厂 大坝平安管理、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的平安管理、水利调度、电网通讯及自动化等), 对独立发电厂实施平安管理。
而独立发电厂的内部平安管理体制,那么应根据电力法和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 电力生产平安管理规定,结合电厂实际情况自主决定管理模式,网、省电力公司对其行使 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对未涉及电网平安,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独立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 规程自行调查、处理和统计,网、省电力公司可进行监督和备案。独立发电厂向网、省电 力公司汇报,网、省电力公司不进行统计和上报。
对发生威胁和影响到电网平安稳定、电能质量、电网运行方式、调频调峰,电网备用容 量、事故处理、继电保护和平安自动装置运行管理等问题,独立发电厂应及时向省电力公司 汇报,并提供有关技术数据和资料,网、省电力公司根据事件原因和责任,决定是否统计和 向上一级汇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决定是否进行处理。
对并网的独立发电厂内部发生的一般人身伤害事故,由于国家电力公司政府职能的转 变,独立发电厂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实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汇 报,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对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发生的人身死亡事故,网、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和上级要求,决定是否参加事故的调查,但对事故责任的处理,由独立发电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省电力公司不进行统计、上报和批复。
由于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原因引发或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电网中其它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网、省电力公司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负责组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 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4 其它形式并网电厂的平安管理
除上述全资、控股、代管和并网运行的独立发电厂外,对由网、省电力公司多经企业和 省公司直属企业(发电厂、供电局)控股的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 力生产平安管理规定、关于加强电网调度系统管理的假设干规定、电力系统多种经营 平安管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平安管理规定。
其平安生产管理方式,由控股的直属企业按照国家对电力企业平安管理规定执行,也可 参照国家电力公司和网、省公司平安管理形式进行。
对未涉及电网平安,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自行调查、处理,由网、省公司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控股企业负责监督。
假设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含当时不能认定的),应立即向网、省公司多经 主管部门和控股企业报告,而网、省公司多经主管部门和控股企业应根据事故性质、伤亡人 员隶属关系,决定是否向网、省公司汇报。
对影响电网平安稳定运行的事故,网、 省公司应根据事故对电网的影响程度、责任归属,决定是否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上报。
对人身事故,网、省公司应根据受伤害人隶属关系进行调查和处理。在直属企业控股发 电厂中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应统计为直属企业电力生产事故,并按照省公司直属 企业人身伤亡规定执行,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在平安管理、平安考核上与省公司直属企业 同等对待。
对直属企业控股发电厂中发生的非电 力生产人员的人身伤亡事故,由发电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有关部门汇报,组织进行事 故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不向省公司上报。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为电网管理者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平安生产作为电力 生产永恒的主题,是电力事业不断前进和开展的根底,确保电网平安、电业职工人身平安、 国家财产的平安,是电网管理者的神圣使命,建立一套标准、科学、完整的电力平安管理体 制,对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社会主义电力市场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