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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东省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
广东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筑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经济开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人类的建设行为不可防止地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是整个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下文是广东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欢送阅读!
广东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工程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开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工程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工程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区域开发建设工程。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播送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工程;
(九)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工程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工程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到达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工程。
第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工程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 引进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工程,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工程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工程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工程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标准,对在本省承当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工程。
第三章 工程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初步选址或工程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工程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工程,应参与初步选址。工程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工程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当。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六十日、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工程,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 改变建设工程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 工程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良,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区域开发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
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工程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到达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要求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工程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分决定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当审核同意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那么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7年3月19日公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环境保护实施细那么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的意义 环境保护一般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其方法和手段有工程技术的、行政管理的,也有经济的、宣传教育的等。
xx届五中全会会议提出: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开展;
有利于增强节约 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
有利于增强投资吸引力和经济竞争力实现转型跨越;
有利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利于民而又利于国的关系到千秋万代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