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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校
党政
关系
学校党政工的关系
第一篇:
1.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党政工的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党政工的关系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解决好学校党组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是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那么两者是个什么关系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学校党组织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
1.学校党组织怎样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领导
〔1〕认真贯彻党的“依靠〞方针,加强对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思想的宣传教育,使广阔干部和教职工群众正确认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改革、开展以及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2〕采取实际措施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合法地位。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帮助教职工代表和广阔教职工增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和民主参与意识。
〔4〕教育党员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模范地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教育教职工代表中的党员,模范地履行代表的义务和正确地行使代表的权利,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5〕从全局出发,协调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和其他方面的关系,一旦产生矛盾和分歧时,党组织要及时进行协调解决,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6〕支持和发挥基层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的作用。选配得力的工会干部,尤其选配好工会主席,把工会领导班子建设好。党组织定期听取工会关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汇报,对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原那么意见,指导工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各项任务。
2.教职工代表大会怎样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个组织机构要认真学习研究党的有关方针和政策,要认真学习领会学校党组织的指示和要求,并以此来指导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设,提高教职工代表的政策水平和活动能力。
〔2〕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要及时主动听取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并得到同意方能实施。如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要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审核,大会议题、议程、报告和决议正式形成之煎要担经学校党组织审核同意。
〔3〕要为学校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条件,为党员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方便。如安排党组织负责人在大会上讲话,支持党员代表对大会有关问题的建议等。
〔4〕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学校党组织的联系,经常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民主管理的重要问题、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设情况等向学校党组织报告,及时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并落实到行动中去。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
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校长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同时又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这就是说,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行政领导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和合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平等关系。
1.学校行政领导怎样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权力
〔1〕学校行政领导要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地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校长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都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学校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认真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认真对待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并支持教职工代表进行监督和检查。
〔3〕学校行政领导要支持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干部的活动,校长要作好表率,带头述职并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评议和监督。对有抵触情绪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
〔4〕学校行政领导要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从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2.教职工代表大会怎样支持学校行政领导的工作
〔1〕要支持学校行政行使职权,维护其领导权威,教育广阔教职工执行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前,应按校长的决定执行。
〔2〕要发动和组织教职工,努力去实现学校行政制定的规划和方案,完成学校行政提出的各项任务。通过开展征求意见、合理化建议、献计献策等活动,积极为学校行政提供信息,为校长决策提供依据。
〔3〕要教育广阔教职工树立主人翁精神,关心保护学校,自觉地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积极工作。支持校长对严重违犯纪律的教职工的处分。
〔4〕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要积极主动,经常及时地与学校行政进行沟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友好合作,加强配合,真正建立起一种互相支持、相互尊重的合作关系。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学校工会的关系
正确认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的关系,这对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教育工会的建设开展都是很重要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的区别
〔1〕在性质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组织形式,是一种管理形式和机构;教育工会是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组织,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
〔2〕在组织形式上,教职工代表大会只是定期召开大会,没有上下的组织关系和专设的工作机构;教育工会不仅有定期性的代表大会,还有从中央、地方到基层的系统组织办事机构。
〔3〕在组成人员上,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由教职工按照一定的程序民主选举出来的教职工代表组成;教育工会是由经过一定组织程序自愿参加工会组织并履行义务的教育工会会员组成的。
〔4〕在职权范围上,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管理具有一定的决策、决定权;教育工会组织那么没有这种权力。
〔5〕在任务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根本任务是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育工会的任务更广泛些,承当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中相应的任务只是它的根本任务中的一方面。
2.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教育工会的联系
〔1〕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是党组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们一方面积极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愿和呼声,一方面团结和带着教职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2〕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有组织和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职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本身就是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组织形式,教育工会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和教育事业的管理是其“参与职能〞的表达。
〔3〕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具体利益,同一切侵犯、危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言行作斗争。
〔4〕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育工会都有相同的群众根底,两者都是由本单位教职工群众为主体组织起来的,同样都有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的任务。
四、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是学校党政工的共同任务
民主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根本组织形式。因此,搞好学校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是学校党组织、行和工会共同的任务。
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用中,学校党组织是根本保证,学校行政是关键,学校工会是重要条件,广阔教职工是根底。有的学校还总结为“工会搭台"效劳,行政"领衔"唱戏,党委总体"导演〞。学校民主管理是个系统工程,实施这项工程必须党政工合力推进。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已经2023年11月9日第3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中华全国总工会同意,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根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那么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开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中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