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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沼气管理完善方案
2新编
2023
农村
沼气
管理
完善
方案
新编
农村沼气管理完善方案
XX省农村沼气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安排专项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工程管理。
第三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那么。各部门投入的资金渠道不变,财务管理不乱,统一集中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改善生态、促进开展的原那么。应围绕改善生态环境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农村能源结构,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生态良性循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五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集中连片、突出重点的原那么。优先考虑西部地区、江汉平原及长江沿线的血吸虫疫区、贫困地区、退耕还林及水资源保护区,整村、整乡推进。贫困地区重点安排在实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
第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那么。农村沼气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既需要国家在政策、资金和效劳等方面的扶持,又要充分考虑农民的投入能力,尊重农民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一刀切〞。
第七条农村沼气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平安生产的原那么。实行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效劳。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省农业厅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沼气工职业技术技能鉴定、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监督、建立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省发改委负责沼气工程投资方案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扶贫办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农村能源工程的审核及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工程资金的拨付与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工程资金使用的跟踪审计。
第九条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申报的农村沼气工程进行审核评估,负责工程建设的监督与跟踪管理,提供区域性政策指导、特色化技术设计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效劳。
第十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沼气工程的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工作,上报工程建设进度,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管理和使用工程建设资金;财政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管理;发改、扶贫部门负责投资方案的审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内容与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农村沼气建设内容以“一建三改〞为根本单元,沼气池建设与改圈、改厕和改厨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二条“一建三改〞补助对象为工程区建池农户,中央和省级农村沼气工程的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市(州)按每户补助33元、县(市、区)按每户补助167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工程建议书、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工程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拟建工程农户主动申请,并有完成工程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工程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整村推进,工程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同一村不得重复承担国家和省级沼气工程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工程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工程建设方案;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工程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工程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编写,对拟报工程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方案要落实到县、乡、村、农户。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编制的工程建议书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州)上报的年度工程建议方案后,编制年度投资方案安排方案,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凡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由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工程建设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工程方案下达后,原那么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省下达的投资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施方案要将工程方案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开。第二十四条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能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工程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实行工程法人责任制。工程法人对本县(市、区)工程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工程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工程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农村沼气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做好售
后效劳。
第二十八条建立工程用户档案卡,对每个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XX县区(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九条加强工程信息化管理。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省农村能源办报告工程进展和已完成工程户的档案资料,由省农村能源办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的施工、技术效劳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分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方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效劳。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农村沼气工程资金包括中央国债配套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根本建设资金、省扶贫资金,全部直达工程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那么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农村沼气工程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第三十四条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安排农村能源部门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第七章效劳与采购
第三十五条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专业化、社会化效劳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国债工程的采购方法,在农业部中标厂家中由省农村能源办统一组织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厂家签定采购合同,其价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财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水泥等建材由工程县(市、区)就近询价采购,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和工程村的验收清单,建设单位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做好省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根底上,向市(州)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复核后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沼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方案、建设标准、技术标准、施工合同等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工程建设过程中,省农业厅设立举报 ,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一条对工程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投资中
予以倾斜。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那么
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总结
(1)农村沼气管理完善方案
XX省农村沼气工程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十一五〞期间农村户用沼气(以下简称农村沼气)建设工程的管理,标准工程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等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沼气建设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