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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尝试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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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管理 规范 法律服务 市场 尝试 思考
关于管理标准法律效劳市场的尝试与思考 在2023年初以来,xx县境内出现了任代清、张国龙二人冒充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印制名片、收取费用、乱收费、收受委托人财物、以“民间诉师〞出庭代为诉讼、幕后代理等违法代理案件问题。作为基层法律效劳市场的监督管理单位—xx县司法局在第一时间向XX市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XX县区委政法委做了专题汇报,并联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及时出台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北司发(2023)61号),依法加强对全县法律效劳市场的管理标准,维护和确保了xx的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 一、尝试性积极实践 任代清、张国龙二人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根据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反响的“司法局无权处理既不是律师也不是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人员、只能按照涉嫌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回复意见,xx县司法局为了在第一时间维护好辖区法律效劳市场秩序,以防止其他人员继续冒充律师或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从事法律案件的委托代理事务,先后采取了以下防范措施进行管理标准。一是于2023年6月初在县司法局办公楼下面设置了“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公示栏〞,将律师事务所简介及所有律师(包括实习律师)的姓名、照片、执业证编号向社会进行全面公示,并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区公示了律师收费工程及统一收费标准;二是将17名律师及6名具有基层法律效劳执业资格人员,通过xx政务网、xx司法局网站、大xx新闻信息群、xx企业投诉群进行公开公示,并以文件形式向法院提供具有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资格人员名单进行备案;三是面向社会公布了投诉 :202316-4824148,欢迎社会各界参与投诉、监督;四是通过会议、打招呼方式,严格要求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执业人员不得委托、委派其他无执业资格人员开展案件代理事务和参与诉讼程序,否那么,将对相关律师及基层法律效劳执业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五是在2023年9月24日xx电视台阳光政务电视直播中,县司法局局长姚永泉代表司法局专门就律师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的区别、执业范围、有偿效劳收费标准进行了公开介绍、宣传;六是xx县司法局于2023年12月3日联合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出台了关于依法标准全县法律效劳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三个严禁〞要求: 1、严禁在职公务员、司法助理员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效劳,只能从事无偿的法律效劳、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 2、严禁律师、基层法律效劳人员为“民间讼师〞出庭代为诉讼,坚决查处和打击以“冒充律师或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身份的“民间讼师〞代理有偿案件行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所不得指派非法律效劳人员以法律效劳人员身份提供法律效劳,不得为无执业证人员、执业证未经本年度年检注册的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效劳出具介绍信、代理函、辨护函等法律效劳文书; 3、严禁基层法律效劳所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擅自扩大和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参与办理刑事辩护及刑事代理案件、冒充律师或以律师名义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公、检、法机关和仲裁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等执法机关有权拒绝不具有执业资格、未持有执业证的人员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业务等代理活动。实施意见还对xx法律效劳市场提出了具体标准的整治要求。 二、具体操作性思考 (一)监管依据及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律师执业管理方法、基层法律效劳所管理方法、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管理方法、司法部关于公民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效劳的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XX省司法厅关于司法助理员不再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效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标准整顿全县法律效劳市场,标准法律效劳行为,促进全县法律效劳业健康有序的开展。 (二)根据近几年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具体性监管措施: 1、从事有偿法律效劳的人员必须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所内,持有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并经过当年度年检注册公告的人员,在法定的业务关于管理标准法律效劳市场的尝试与思考第2页 范围内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效劳。非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何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效劳。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企事业单位法律参谋室的工作人员只能办理本单位或本企业的法律事务,不得面向社会承揽业务,从事有偿法律效劳。 2、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所内的辅助人员及实习人员不具有执业资格,不得单独办理案件或为当事人提供有偿法律效劳。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效劳所不得指派非法律效劳人员以法律效劳人员身份提供法律效劳;不得为无执业证人员、执业证未经本年度年检注册的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效劳出具出庭函、介绍信、代理函、辨护函等法律效劳文书。公、检、法机关和仲裁组织或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接受不具有执业资格、未持有执业证的人员有偿参与诉讼、非诉讼业务等代理活动。 3、法律效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必须持有司法部统一印制并经XX省司法厅、XX市司法局年检注册并公告的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方可执业。把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真正作为每一个执业人员的理想、信念、责任,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全面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实行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挂牌值班,建立完善执业档案,倡导团队办案、创新集中会审案件方式,健全有案必有责、执业要标准、用法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监管机制,努力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上都能表达公平正义,让当事人请得起、信得过、很满意,实现零投诉目标。 4、乡、镇基层法律效劳所不得在本行政辖区外设立办公场所。基层法律效劳所及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应严格按照司法部公布的乡镇基层法律效劳所业务工作细那么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严禁基层法律效劳所和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擅自扩大和超出业务范围执业、参与办理刑事辩护及刑事代理案件、冒充律师或以律师名义执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5、严格禁止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以外的社会人员从事有偿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严格禁止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效劳机构执业;严格禁止违反收费规定压价竞争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6、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代理诉讼或非诉讼业务活动中,必须主动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执法部门出示执业证、代理函(或辩护函)、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三证〞)。如“三证〞不全或“三证〞不相符的,公、检、法机关、仲裁组织或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接受其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7、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代理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的公民,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同事,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上述公民办理业务时必须提交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当事人的委托证明、双方签字的无偿代理证明,是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上述证明材料不全的,公、检、法机关、仲裁组织或有关执法部门不得接受其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8、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应向侦查机关出示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签发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证明,并出示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侦查机关审查证件齐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会见。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应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经侦查机关批准、并由侦查机关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后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侦查机关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及时通知看守所不安排会见。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会见已审查起诉的在押被告人时,可凭“三证〞或法律援助公函直接到羁押场所会见,羁押场所应及时安排会见。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时,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阅卷、复制案卷材料和获取出庭通知书、判决书等执业权利,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保障。 9、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代理函或辩护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接受法律效劳所指派代理诉讼案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基层法律效劳所出具的代理函、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经市司法局注册有效的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应向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提交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当事人的委托证明、双方签字的无偿代理证明,是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法院或有关机关应严格审查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公民提交的上述材料,不得接受提供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真实的人员参与有偿诉讼、非诉讼业务等代理活动。 2023、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诉讼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着装得体、形象庄重、语言文明、行为得当,不得出现有损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形象,扰乱法庭正常秩序的行为。 11、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必须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2、凡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为申请律师执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在实习期间,不得独立承办律师业务;不得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参谋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不得独立参与诉讼、仲裁活动,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招揽业务。实习人员实习前应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并报市司法局审批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13、取得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执业证资格的在职司法助理员(公务员),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效劳,可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接受法律援助方诉讼代理人时,必须与受援人共同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签具法律援助代理协议,持县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给基层法律效劳所的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副本和基层法律效劳所出具的法律援助代理函出庭。 14、律师、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等任何费用。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诉讼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15、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必须由所在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禁止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严禁基层法律效劳人员为“民间讼师〞出庭代为诉讼,坚决查处和打击冒充律师身份的“民间讼师〞有偿代理案件的行为。 16、推行执业公示制度。通过年度考核的基层法律效劳所及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由县司法局予以公布,并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同时,将收费内容、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业务范围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内容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1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效劳所及基层法律效劳工作者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查处。假设情节严重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市司法局进行行政处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效劳业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没收非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由公安机关查处。 为了更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笔者根据xx县一年来整顿标准法律效劳市场的尝试实践,提出了标准法律效劳市场的一系列具体监管措施,意在进一步依法加强法律效劳市场的标准管理,通过有力、有效的监管来共同促进法律效劳市场秩序的良好开展。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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