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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带路”倡议下互惠原则在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领域的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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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带路 倡议 互惠 原则 承认 执行 外国 判决 领域 适用
天道酬勤 “一带一路〞建议下互惠原那么在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领域的适用 :中国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和互惠原那么。由于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数量较少,互惠原那么在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领域的适用尤为重要。在“一带一路〞建议下,明確互惠原那么的适用标准,且适当扩大互惠原那么适用的例外情形,保证“一带一路〞建议下互惠原那么在中国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领域的顺利适用。 关键词:“一带一路〞;互惠原那么;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 一、引言 “一带一路〞建议提出以来,国际民商事争议呈增长趋势,实现判决在国际社会的快速自由流通是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目标。外国判决在中国境内顺利得到成认与执行,将为中国企业和居民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因此,中国致力于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在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力争实现互利共赢。 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和互惠原那么。在国家间尚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公约的前提下,各国可以依据互惠原那么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和第282条将互惠原那么作为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但上述条款只是将互惠原那么作为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没有规定互惠原那么应当如何适用。 二、“一带一路〞建议下互惠原那么在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领域的适用趋势 目前,国际社会对互惠原那么在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领域的适用主要持两种态度。局部“一带一路〞国家利用促进本国国际私法制度现代化的时机,废除了互惠原那么,认为互惠原那么的适用可能会成为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现代化的阻碍,废除互惠原那么是提高外国判决自由流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另一些“一带一路〞国家依然将互惠原那么作为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必要条件,认为互惠原那么具有“平安阀〞的功能。因此,在“一带一路〞建议下,互惠原那么依然是各国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在国家间尚未签订国际条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定的互惠原那么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主要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和互惠原那么。目前,中国国内法将互惠原那么作为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依据,且中国签订的相关国际条约数量较少,国际条约在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领域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与请求国之间缺乏国际条约的情况下,中国只能依据国内法关于互惠原那么的规定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 三“、一带一路〞建议提出后中国规定互惠原那么的适用标准 中国国内法需要对互惠原那么的适用标准进行规定。南宁声明已经尝试将互惠原那么的适用标准放宽至推定互惠,但本声明仅在中国与东盟之间生效,与其他国家还不存在类似依据。因此,我们可以参考南宁声明相关内容,明确互惠原那么适用的标准——推定互惠。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在审查案件时需要查明请求国法院是否曾经以与中国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成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假设无,那么中国法院可以推定该国与中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否那么有权直接拒绝成认与执行该国判决。另外,即使中国法院查明请求国曾经没有以与中国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成认与执行中国判决,也不能直接成认与执行该国判决,因为适用互惠原那么的另一条件是不能与中国国内法规定相违背,中国国内法应当规定互惠原那么不予适用的条件。中国通过不断完善司法体制、加强司法保障,积极寻求世界各国对“一带一路〞建议的支持。根据司法效劳和保障意见第6条规定,在“一带一路〞国家尚未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前提下,中国可以先行给予他国当事人司法协助,而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属于司法协助的内容之一。互惠原那么作为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重要依据,中国有必要考虑细化适用该原那么的规定,将推定互惠作为互惠原那么的适用标准,不仅为法院提供通过互惠原那么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更加表达“一带一路〞建议下“共商、共建、共享〞的黄金法那么,为外国法院成认与执行中国判决奠定良好根底。 四、适当扩大依据互惠原那么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 局部国家将民事判决区分为金钱给付判决和不涉及财产的判决,其中“不涉及财产的判决内容主要包括离婚、抚养、监护等,各国的分类根本类似〞。就中国而言,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判决进行上述分类,而是将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所有外国判决,除非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例如申请离婚判决规定和受理离婚判决规定。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中国成认与执行外国离婚判决的规定较为宽松,法院无需适用互惠原那么可以直接成认与执行外国离婚判决,但前提是申请人必须为中国籍公民。虽然中国国内法仅规定外国离婚判决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被中国法院成认,但司法实践已经将成认外国判决的内容扩大至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在尚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或多边公约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可以依据离婚程序问题的规定和受理离婚判决规定成认外国离婚判决,不再适用互惠原那么的规定。我们认为这种无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规定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较为单一,显然与“一带一路〞建议下的人员流动需求不成正比。另外,司法实践已经将离婚判决成认与执行的范围适当扩展至子女抚养、生活费等方面,因此可以考虑扩大互惠原那么的例外情形。“一带一路〞建议是中国作为大国承当世界责任的表现,将给各国带来新的开展机遇。适当扩大依据互惠原那么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符合中国对“一带一路〞建议的整体立场。 五、结语 “一带一路〞建议的提出,推动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国家互相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司法合作。在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领域,适用互惠原那么是对其他国家主权和司法行为的成认,不仅衡量两个国家之间的利益,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表达。明确互惠原那么的适用标准,适当扩大依据互惠原那么成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例外情形,促进外国判决的自由流通,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形成良好的互惠关系具有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1]   李浩培.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   李双元.国际私法〔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 [3]   连俊雅.互惠原那么在中国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适用研究- 一兼论中国废除互惠原那么的可能性[J].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32〔01〕. [4]   王吉文.外国判决成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3. [5]   TASANG K F.Chinese Bilateral Judgment Enforcement Treaties[J].Loy-ola of Los Angele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2023〔40〕. 作者简介: 郭莉〔1996.6-〕,女〔汉族〕,籍贯:陕西西安,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学位: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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