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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资产
管理
安排
意见
农村资产管理安排意见
村级集体资产是广阔农民的共同财产,是开展农村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物质根底。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资产产权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
1、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沙源、湾塘、沟渠、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交通、道路、房屋建筑物等根底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
3、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植树造林形成的林业资产;
4、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
5、集体经济组织接受各种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6、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企业资产、社区、广场等资产;
7、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份额;
8、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
1、全面进行清产核资。经管站要组织专门力量,逐村进行清产核资,尤其是要摸清现金、存款、物资、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收入来源、资产承包、租赁等底子,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分类处理。
2、依法搞好产权登记。镇经管站要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方法的规定,认真搞好产权登记工作,由市经管局颁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证。
3、建立台帐。对各村的集体资产要在清产核资、产权登记的根底上逐村建立台帐。
二、资产经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其资产的经营方式,可以依法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联营、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
(二)村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自然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承包、租赁、拍卖要经村两委研究,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通过,按照招投标工作细那么,公开、公平、公正的实行招标,不得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者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经管站审核、鉴证。
(三)各村收取的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费,要全部及时上缴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实行双向管理。代理中心要将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费收缴情况,每月一次向镇领导小组汇报。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资产管理
(一)健全管理制度
镇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工作制度,主要建立产权登记、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招投标管理、资产审计等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管好集体资产。
(二)资产实行招投标管理
集体资产的购建、承包、发包、租赁、出售、转让,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拍卖都要实行招投标管理。
一是具体工程:
1、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道路、排水沟、路灯、房产、建筑、绿化等根底设施,及其配套附属设施的工程工程;
2、由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公益设施等工程工程;
3、新农村建设中由集体统一进行建设的楼房及附属设施;
4、集体资产对外承包、租赁;
5、集体沙场、湾塘等资源性资产拍卖;
6、集体树木、专业承包地、机动地等资产出售、转让、发包。
二是招投标程序:
1、确定集体资产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方案;
2、召开两委、党员会研究,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3、管区书记审核签字;
4、镇农村集体资产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复;
5、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三是集体资产招投标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夏庄镇村级集体资产招投标管理实施细那么执行。
(三)资金管理
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建立收入档案。所实现收入全部按规定时间存入代理中心,实行双向管理。资金使用实行申请审批,严禁坐收坐支、以收抵支,经管站要加强票据管理,对库存现金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
(四)债权债务管理
1、对村民欠款和各种应收、应付款,要摸清底子,登记入簿,录入微机。
2、严禁私自借出资金,对借出的资金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及时回收。
3、对各村的债权要积极组织回收,以用于新农村建设和化解集体债务。
4、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个别村因开展需要,需举债借款,要履行民主程序,报镇政府审批前方可进行。
5、对已形成的死帐、呆帐,要经村民代表会、议事会、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由经管站核准后,方可进行销帐处理。
(五)征占地补偿费管理
征占地补偿费属集体积累,应当用于开展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缴纳养老金保险、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征占地补偿费向村级拨付时,由财政所直接拨付经管站,经管站依据村列出的清单拨付各村帐户。
(六)在建工程管理
1、未完工的工程工程的各种费用要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聚集,及时结算,工程进展过程中付款时要使用正式单据,严禁白条顶库、不记帐、不结帐。
2、工程拨款一定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和预算拨付,严禁超预算拨款和私自追加拨款。
(七)机动地管理
1、各村要对机动地的面积重新进行核实,逐块丈量,对机动地的名称、四至、长宽、面积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台帐。
2、对承包到期的机动地和不缴纳承包费的,村要收回重新进行发包,有大户承包土地的要履行招投标程序。村委会不得随意变更发包,否那么造成的后果由村主要负责人承担。
3、机动地承包经营权的招标、拍卖方案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开;承包租赁过程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禁暗箱操作。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到达规定限额的招投标工程要由镇招标办组织实施。
4、机动地承包期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三年,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村委要与承包人签订标准的合同并由经管站审核鉴证,否那么一律视为无效。
(八)资源性资产管理。
1、村集体资源开发方式和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
2、村集体资源实行承包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投标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镇集体资产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3、村集体资源的开发承包经营,要签订标准的合同,由镇经管站审核鉴证后,统一存档。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承包资源性资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取土、挖塘养鱼,擅自占有或使用各类集体资源。
(九)房地产开发
1、鼓励有条件的村,进行旧村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在改造和开发前必须向党委、政府提出申请,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招投标领导小组统一审核、批复,并办好相关手续。
2、旧村改造和房地产开发,必须由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包括:统一招投标,统一签订合同,代理中心统一收、付款项,统一实行合同及有关档案管理。
3、任何村不得私自开发。已经开发的经管站要进行专题审计,并按照集体资产招投标要求,补充、完善好招投标材料及合同档案并存档。
(十)资产处置管理
集体资产的转让、变卖和报废方案,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照村级集体资产招投标工作实施细那么组织实施。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卖地、卖树和转让、变卖村集体资产。
四、加强审计监督
(一)资金审计。审计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帐、是否全部缴纳农村财务委托代理中心、有无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各项支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有无违规违纪开支问题。
(二)制度审计。集体资产管理是否标准,有无滥用职权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和长期占用集体资产的问题;是否存在不按村级集体资产招投标工作实施细那么,购建、处置资产。
(三)离任审计。村主要干部离任时,经管站要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违反财经制度、侵占、挪用和私分集体资产、滥用职权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一经查实,除报有关部门处理外,取消其退休资格和相关待遇。
(四)重点审计。对征占地土地补偿费和上级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要随时进行审计。对房地产开发、修路、建办公室等重点工程要随时进行审计。
(五)审计跟踪。经管站对审计出的问题,要做出审计决定,镇集体资产领导小组要派专人追踪监督纠正。
五、民主管理
1、集体资产要实行民主监督与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资金收入支出,每月进行一次集中理财,对集体资产运营、承包租赁和处置,拥有审议权、监督权。
2、集体资金的收支情况,每月12日为统一公开日,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状况,每年底公开一次,集体资产的购建、承包租赁、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要随时公开。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全面公开、逐笔公开、连续公开,让群众明白。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考核奖惩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钟元国同志任组长,分管副镇长臧贻武同志任副组长,纪检、经管、司法、财政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经管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在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成立镇农村集体资产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镇长臧贻武同志任组长,管区书记、经管站长任副组长,建房、土管、林路、水利、司法所、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设立农村集体资产招投标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管站(简称招标办),负责全镇涉及集体资产购建、承包租赁、资产处置的招投标工作。镇纪委要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参与集体资金管理和资产资源市场化运作的全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追究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经济处分。但凡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低价出租集体资产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依法追偿和处分,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损失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对截留、挪用、贪污、平调、平分等非法侵占集体资产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造成经济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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