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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重要
还是
健全
法制
演讲
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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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演讲范文
题记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十三亿人口就有九亿农民,可是,很久以来,农民在农村中的生存状态究竟如何,绝大多数城市人并不清楚。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放弃了曾视为生命的土地,远离了曾经日夜厮守的村落和熟悉的农事,宁可忍受寂寞、屈辱与歧视,也要涌进各地城市,于是,数以百万计的中国农民掀起的“民工潮〞,便一次又一次成为上个世纪最后十多年的一道奇异的风景。……
——陈桂棣、春桃:中国农民调查
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是贯彻“农业三法〞
——给农民“发钱〞重要还是健全法制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梁剑兵
还没有来得急看完中国农民调查的一半,我悲哀的眼泪就掉下来了!既为我那勤劳、淳朴、善良、温驯却饱受乡村恶霸欺凌的农民兄弟而悲哀,更为那软弱无力的、被视为敝履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业法等“农业三法〞在农村不被尊重和实施的遭遇而痛心疾首。
在经过审慎的思考之后,我将我也许不太正确的一些想法拉杂的写在下面,供大家随意评判和参考吧。
一、三农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是什么?
解决任何问题的先决条件,是从纷繁复杂的现象中发现问题的实质和要害,找到问题之所以产生的病根,然后对症下药,方可有效。单就外表现象来看,"三农问题"主要表达为农民的贫困、农村的凋敝和农业的衰退问题,因此,如何增加农民收入问题,似乎就成为大家公认的解决三农问题的“重中之重〞。比方,某官员就振振有辞的说:“在当前,促进农民增收是有效解决农村其他问题的关键。〞 (见中国农业信息网XX-02-09文章中央财经办副主任陈锡文解析“中央一号文件〞)
那么好,按照该官员的逻辑,我们不妨做如下的假设:
假设一:国家今年出钱,直接把钱发给农民吧。不多发,每户发1000元好了,全国农民共两亿六千万户,发给他们两千六百亿元人民币吧。这在中国其实不是什么难事情,把全国950万辆公务用车停下来,每年可以节省三千亿元人民币,除了发给农民的以外,还剩下四百亿元,拿这些钱打一场收复台湾的战争也够用了。
这样一来,中国农村调查里面反映出来的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
地球人都知道:解决不了。(理由也是地球人都知道的)
少了???那就多发点吧,加一倍,每户发XX元,共发五千二百亿。这好象多了点,但也不太难,“停完轮子停筷子〞,全年禁止公款吃喝,可以节省一千五百亿,加上“停轮子〞节省的三千亿,共可以筹集四千五百亿,不够的七百亿,让四亿多城市人口每人捐献一百多元就解决了。
这样,三农问题就能够解决吗???还是解决不了。
如果谁说“发钱〞就能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元钱人民币的“最差梦想小说奖〞。
假设二、既然农民经济负担太重,我们就免除我们农民兄弟的所有经济负担吧。
根据中央权威部门的调查说明,近年来,九亿农民每年对国家的经济负担总数是1200亿元(包括农业各种税、“五统筹〞和“三提留〞)。我们就恨恨心、咬咬牙,一下子免农民负担三年,共免除三千六百亿元好了。如果国家因此发生财政困难,也好解决,只需要“停下筷子〞,三年可以节省财政支出四千五百亿,不但可以解决财政困难,还多出来九百亿元,我们可以拿这九百亿去美国采购十条航空母舰回来以增强我国军队的战斗力。
这样,三农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吗???
谁说这样就能够解决三农问题,我就发给他一毛钱人民币的“最正确傻瓜奖〞。
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不难发现,解决“三农问题〞单依靠钱是根本不行的。三农问题的本质,根本就不是一个简单的“给农民发多少钱〞的财政问题或者经济问题,就好象发高烧的本质不等于感冒一样。
那么,三农问题的本质在哪里?
我认为,三农问题的本质,可以有由浅入深的三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横行乡村的土豪恶霸的侵害,却无法得到保护的问题。这个问题是中国农民调查中所反映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痛彻全国人民心肺的一个重要问题。最要命的是,损害农民民主权利、土地资源权利、矿产资源权利和获得生活根本费用权利的,恰好就是应该保护他们合法权益的社会公权利组织,比方乡镇政府、比方村委会。有时候也包括农民“自己〞,比方盲目建工厂和兴办公用事业等等……
第二个层面,是城乡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化问题。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的城市和工业经济体制改革,根本上是以牺牲农民对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农产品利益和劳动力资源等重大利益为代价的。农民兄弟的这种无私的奉献,换来了我国经济的初步腾飞和城市社会生活的根本小康,却也换来了农村社会的贫困和凋敝。
第三个层面,是“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所造成的“劣等公民歧视〞问题。目前的中国社会,按照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集团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同,已经大体上分为三个不同的阶层或者“公民等级〞:
第一等级是官员公民,大约占我国公民总数的不到3%,但是,从经济上看,他们每年在经济上的“职务消费〞,单从“公务车〞和“公款吃喝〞两个方面来计算,每年就要花去四千五百亿元人民币之多,这笔钱大体上相当于我国十年农业税收的总和!从政治和文化上看,他们拥有最多的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其他的利益就不说了(比方腐败、灰色收入等等)……
第二等级是拥有正式“城镇户口〞的城市公民,大约占我国公民总数的26%到27%,他们在各方面都是十几年来城市和工业经济改革的受益者,有比农民更多的获取经济利益的时机。实在不济的,还有国家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在保护着他们。以上两个等级的公民,总数大约占30%,却拥有大约8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
而最受歧视的,是第三等级的公民,也就是我们的农民兄弟,他们占我国公民总数的70%,却只得到大约20%的社会财富和经济利益。例如,1997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2090元,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两者的收入差距为1:2.47;到了XX年农民的人均收入为2622元,城镇居民为8500元,差距已急剧扩大为1:3.24。而以生产粮食为业的“纯农户〞那么更惨,根据国家统计,1997年,农民人均来自农业的纯收入为1268元,但自1998年到XX年,农民来自农业的纯收入已连续6年低于这一水平。(以上数据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资料)。另外,正如网友“一语成谶〞在他的文章中国农民最后的出路——土地制度改革(见扬州日报·茶坊 [yzxr.xilubbs ])中所说:“随着经济的开展,土地作为资源的重要意义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尤其是在经济兴旺地区和近郊。英国“羊吃人〞的圈地运动正在中国换版上演,不少地区正在以“外资吃人〞、“企业吃人〞的方式大肆圈地。房屋被拆毁,土地被征用,土地使用权被永久性地剥夺,农民在丧失土地的过程中,仅得到了最低廉的补偿。几乎没有人担忧,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未来将如何生存,几乎没有人考虑,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应当得到根本的社会保障,几乎没有人想到,这些失去土地的农民也盼望一个充满希望的明天。
事与愿违,不少经济较兴旺地区又纷纷出台政策,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请注意,这些政策的出台,并不是为了还农民一个公平,给他们平等的身份,而是觊觎农民手中的那点可怜的生活资料和生存根底——土地!尽管一直以来土地给农民带来的只是温饱、只是城乡日益拉大的差距,但对于土地的模糊预期和朴实情感,他们却有着传统的期盼和执着。于是,逐步觉醒的农民并不为所动,更多的农民执著地坚守着自己的土地,保持着农民的身份。〞
我觉得,除了上述经济和财产问题外,更要命的是,我们的农民兄弟在政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广受歧视。比方:假设每一百万个城市选民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那么,每八百万个农村选民才可以选举一个全国人大代表,这几乎是要说明农民的政治权利只相当于市民的八分之一,也就是说,八个农民的选举权利才抵的上一个市民的选举权利!!!再比方,流浪到城市的打工农民,已经占到我国建筑业的80%,制造业的60%,效劳业的50%,(见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记者招待会报道)已经成为“新兴的工人阶级〞,但是,他们所受到的歧视性待遇却比比皆是:暂住证制度让他们无法在自己的祖国具有起码的居住自由;预防犯罪的各地国家机关把他们看做潜在的犯罪群体;他们的血汗工资被残酷的老板克扣,竟然连起诉和要求劳动仲裁的程序性权利都没有。
呜呼!!!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某农村干部语录)
综上所述,以上这三个层次的本质问题结合起来,就使“三农问题〞从单纯的和一般的经济与财政问题跳出来,构成了当今中国社会的主要社会矛盾之一:城乡开展不均衡矛盾。农民、农村、农业,好象是年迈多病的父母,她的身体被常年的劳作和为城市儿女的幸福“输血〞而大伤元气了,无奈的跟在城市以及第一等级与第二等级公民的后面,忍辱负重、步履蹒跚……
二、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
几天来,我在网络上阅读了许多关于三农问题的文章和资料。也许是长期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敏感所致吧,我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在为三农问题奔波呼号的同时,几乎所有的人都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于解决三农问题的价值和作用!更有甚者,为解决三农问题,有些地区和部门竟然以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政策〞公然为农民免税,从而形成对法制的直接破坏。
目前,这两部法典,加上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本上构成了我国农业法律制度的“三驾马车〞。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开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极其重要的一部法典,该法典主要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村民权利、村民会议的召集和村民议事权等规定,是关系到九亿农民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重要法典。尤其是,该法典第19条明文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又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早在1993年7月2日就已经公布。后来,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又公布了修订后的农业法。
修订后的农业法全文约1.3万字,共13章99条,分为总那么、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平安、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开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那么。这部法律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引人注目的是,这部法典专设第九章规定农民权益保护的保护问题,用了从第六十七条到第七十八条共计12个法律条文来规定如何保护农民权益问题。为了说明该法典的重要性,我谨将这12个法律条文原封不动的复制如下,供大家阅看和分析:(内系法条原文)
经我统计,上述法律条文大约1400个汉字,使用了十个“任何〞以及22个“必须〞、“不得〞和“应当〞等字样规定了严禁侵犯农民各项合法权益的“刚性法律标准〞,其法网之严密、标准之明确、语气之严厉,在其他法律中都是罕见的。
但是,很遗憾、非常遗憾的是,这样三部应该对保护农民利益起巨大作用的国家法典,竟然好象被大家遗忘的一干二净!!!
不相信吗?请看:
一、在中国农民调查全文中,没有一处文字提到这三部法典中的任何一部。该文章的两位作者,为了中国农民的利益呕心沥血,想尽了一切方法,惟独没有想到依靠法律!!!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