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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巩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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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提升 社会 救助 兜底 保障 水平 巩固 脱贫 攻坚 成效 行动 实施方案
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稳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 XX县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稳固脱贫攻坚成效行动实施方案 2023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提升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能力,稳固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成效,守准守好守牢“最后一道防线〞,根据省民政厅、省扶贫办XX省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实施方案和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和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各项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进一步压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政治责任,优化健全政策制度供应需求,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政策措施,加大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脱贫攻坚力度,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应救尽救〞。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困难群众的识别认定体系和困难群众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健全按户识别与按人保障相结合的实施手段,为精准认定、精准保障奠定根底。 1.加强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工作,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作为整户识别对象,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兜底救助范围。全面排查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监测户、边缘户等对象,建立对象台账,实施销号管理,符合条件的纳入兜底保障范围。对不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协调落实其他帮扶措施。 2.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赡养能力较弱或无法履行赡养义务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 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保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 3.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在家庭收入、财产经信息化核查比对的根底上,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4.对低保常补对象、困难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症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参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X府办字〔2023〕X号〕,在每年春节前增发一个月低保金,并适当提上下保补差水平。 5.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其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非常补对象可给予半年的渐退期,常补对象可给予1年的渐退期;对已脱贫建档立卡低保户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对象的,原那么上可给予1年以上的渐退期,确保不影响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受疫情影响渐退期满的可延长6个月。 6.重点关注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对因疫情在家隔离的低保对象、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要加强探视巡访并提供必要帮助。对纳入保障仍然生活困难的,充分利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效劳等多种救助方式,切实保障根本生活。 7.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造成根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并扣减其教育、医疗、住房等刚性支出后,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保障范围,符合整户保条件的整户纳入低保保障。 8.坚持应纳尽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对存在义务教育、根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的,应及时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暂时无法纳入的,要建立家庭档案、落实帮扶措施和帮扶责任人。对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落实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措施,促进贫困人口积极就业创业。 9.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根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 〔二〕开展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全面贯彻落实XX省民政厅等6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XX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方法的通知和县民政局等6单位联合下发关于印发 XX县支出型贫困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那么的通知精神,不断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为精准认定支出型贫困家庭提供政策支撑。 10.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或鳏寡需要的日常护理费用、因患慢性病长期需要的无报销医疗费用、一般残疾人需要的就业本钱以及未成年人的必须教育费用,扣减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 11.扣减刚性支出原那么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 12.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以及未成年人根底教育所产生的额外必须费用等〕。 13.扣减就业本钱按照稳定就业与灵活就业区分,已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其就业收入20%~30%扣减就业本钱;灵活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本钱;残疾人丧失局部劳动能力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减30%以上就业本钱。 14.对有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的家庭,其主要护理人员可按20%~30%扣减其就业本钱,并落实日常监护责任。 〔三〕标准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应以法定义务为根底,财产认定应统筹其使用、继承的法理依据,科学、合理确定其共同生活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履行情况。 15.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日常生活在一起的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救助时应按户识别,不得分开申请农村低保〔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 16.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日常生活、户籍不在一起的,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但必须纳入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并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17.嫁娶人员未及时迁入或迁出户口,但日常生活又在一起的,且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存在的,应纳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范围,并按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 18.财产的认定应根据其法定持有人和日常使用人相结合的方法来确认,不动产类财产列入根本生活需求进行计算,消费型产品在统筹其实有价值外,还应综合其日常消费所必需的支出。 〔四〕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把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与创新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与疫情特殊时期推行网上办理、“一网通办〞结合起来,标准办理程序,便捷群众申请,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气氛。 19.在全县推广应用“XX市社会救助综合管理效劳平台〞网上申办、网上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功能,对低保对象进行集中梳理,确保4月1日前完成系统数据清洗,6月1日前全面实现“一网通办〞。 20.对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能够线上核查的信息,除上级机关有特殊需要外,不再要求社会救助申请对象提供相关的纸质证明材料。 21.县、乡两级缩减受理审核、审批时间,入户调查和乡镇〔管委会〕资料审核原那么上应在一周内完成,县民政局每月至少审批1次,原那么上做到当月申请、当月完成审核批复。 〔五〕加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力度。认真按照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优先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效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面签订照护协议,落实照料效劳责任人。 22.针对特困供养政策调整,加大对象的识别认定和保障力度。对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对象,确认其事实丧失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要依据规定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对子女失踪失联或女儿外嫁省外无法履行法定义务的特殊对象,要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对其保障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防止漏保。 23.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全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人员配备和集中供养、照料工作。 24.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效劳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效劳。 25.实施好特困人员供养效劳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加快推进县级福利院护理型设施改造,并使之具备适当的隔离条件、人员保障和物资储藏。推进农村特困供养效劳机构法人登记工作,加强管理效劳队伍建设。 〔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救急作用。进一步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提高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26.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强化资金的统筹和安排力度,将乡镇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提高至3000元。 27.简化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返贫人员优先启动临时救助,实施临时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按程序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28.建立健全主动发现、快速响应机制,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予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9.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对象范围,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七〕加强特殊群体关爱帮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探视巡访,建立信息完整、动态更新的根底数据库,并加强与扶贫、社会事务、救助、残联等信息系统数据互联共享。 30.采取乡镇统筹指导、村居负责实施,组织村组干部和在家农村党员,就近就便、分片包干,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留守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实行“一人一策〞,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31.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殊困难群体,特别是散居和留守群体,其委托照料人员或监护人已接受隔离治疗的,由乡镇开展针对性帮扶,按程序落实防控、探访、照料、护理责任,确保有人照看、安全健康。 32.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把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经济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纳入政府购置效劳指导性目录,落实各项儿童关爱保护措施。将监护缺失的儿童纳入救助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落实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按照散居孤儿生活补助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确保生活兜底到位。 33.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确保“城乡统筹、应补尽补、按标施补〞。加大“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力度,做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更好满足困难残疾人康复效劳需求。 〔八〕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结合实际制定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继续稳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34.将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拓展为社会救助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不到位、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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