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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实现
乡镇政府
行政管理
村民
自治
良性
互动
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
[]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效劳体制的重要标志。当前,需要在强化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功能,强化政府的社会效劳功能的根底上,健全、完善两者间的衔接和互动机制。
[关键词]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村民自治;有效衔接;良性互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2023年5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重申了这一要求。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是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效劳体制的重要标志。本文拟以村民自治为切入点。探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相关问题。
一、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必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和政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农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广阔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用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来保障经济上的自主权利,村民自治顺时而生。1982年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对村委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工作方式等做了比拟具体的规定。经过十余年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根底上,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公布实施。它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做了具体规定。“四个民主〞的提出及完善,对指导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现村民自治,实质包含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一方面要求村民委员会逐渐摆脱乡镇政府的行政干预,开展为真正意义上的自治组织,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建立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基层治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进行相应的变革,乡镇政府职能从方案经济条件下的全能型、管治型政府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型、效劳型政府。为此,进人新世纪以后,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诸如在农村进行税费制度方面的改革、加强基层执政能力建设等,来推进两个目标要求的实现,以探索新的农村管理体制,构建和谐农村社会。但从总体上看,这两个方面的目标要求远没有到达理想状态。
首先,从村民自治的开展来看,村民自治在总体上固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自治效果并不理想。问题主要有:〔1〕村民自治在一些地方并未走上正规,其应有功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如村民制度化参与率不高,村民自治往往变为“村委会自治〞,甚至演变为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一个人说了算。〔2〕农村社会治理难度加大,对村民自治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转型导致农村社会分化和心理意识多元化,农村由过去以农民为主体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如村干部、农民劳动者、农民工、个体私营企业主等,不同阶层有着不同的利益取向,从而导致村民集体意识逐渐淡化和薄弱,自我中心意识明显上升,家族中心主义凸显,对农村社会治理提出新的挑战。其次。从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来看,大多数地方的乡镇政府仍然习惯于“管治〞思维,开展工作以单一的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只对上负责,将工作指标层层分解下压,甚至强制村民自治组织完成“任务〞。导致村民自治的内容和职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占和排挤,村民委员会成为准政府组织,沦为实现行政命令的一种工具。
综上所述,村民自治在开展中面临一些难题,亟须在乡镇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在加强自治组织能力建设的根底上予以解决。而目前乡镇政府在宏观指导上的缺位与农民群众期望乡镇政府的有位、有为形成较大反差;与此同时,乡镇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滞后,重管治、轻效劳,甚至仍然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其管治方面的越位、错位以及效劳方面的不到位。不仅对村民自治产生极大侵蚀,也影响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开展。建立新型乡村管理效劳体制亟须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之间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二、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着力点
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重点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按照效劳型政府的要求标准乡镇政府活动范围和工作内容,提高乡镇政府效劳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同时改革乡镇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加强群众监督,调动群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
乡镇政府必须从方案经济体制下全能者的角色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者的角色,强化公共效劳职能和公共效劳意识,把效劳型政府理念具体化、明晰化并落实到位。具体来说,乡镇政府应注重履行好以下职能:积极完善公共根底设施建设,加强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增强农村的可持续开展能力;开展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加强农村污染治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强化农村的自我开展能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人民群众的平安感。同时,乡镇政府应充分保障农村基层群众各项民主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村民自治组织承当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对需要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办理的具体行政事务,应由乡镇政府统一与村民自治组织签订委托和购置效劳协议。明确工作要求、目标任务和经费支付方式。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得如何,工作绩效如何,群众最有发言权。要打破封闭的政府政绩自我评估体系,建立群众评估制度,使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的全过程处于农民群众监督之下。为此,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那么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切实集中民智。表达民意。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尤其要注重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联系群众、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同时加强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指导、协调、效劳和帮助,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和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开展。
村民自治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把“四个民主〞和“三个自我〞贯彻落实到实处。要强化村民自治组织能力建设,建立民主选举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选人用人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增强村民自治组织的生机和活力。要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凡涉及农村各项事业开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村务和财务。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提高村务管理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村民委员会尤其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互助性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效劳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各类经济组织和村民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要增强村民自治功能,扩大村民自治范围,积极承接政府转移出来的局部行政管理和效劳职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当起更多的责任。
村民自治的效果如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乡镇政府的指导、协调、效劳和帮助。要建立健全乡镇政府与村民自治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听取意见制度、监督反响制度,真正发挥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作用。乡镇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推动驻村的文体教育、休闲娱乐场所向村民开放,鼓励和扶持村内及周边有关实体按照共驻共建、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那么,为村民效劳,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开展提供条件。乡镇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为村民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并对工作实绩好、群众满意度高的村民自治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开展实际,不断加强对农民群众特别是村民自治组织成员的教育培训。进一步强化其法治观念和民主意识,增强村民自治能力,提高村民自治水平,使村民自治组织在基层民主建设中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篇: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精选〕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乡政村治格局下,农村基层管理领域存在着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农村社区的自治权两种权力形式。由于制度、体制和环境等原因,乡镇行政与村民自治在衔接和互动方面显现出非此即彼的开展偏向或者互不相干的独立倾向。通过修改法律,起草配套性法规,采取制度创新、体制变革、选举创新和工作方式创新等举措,明确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工作关系、权限范围、行为边界和工作机制,是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政府行政;村民自治;政策建议
20世纪80年代以后,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确立了乡政村治的治理体制。在乡政村治格局下,农村基层管理领域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体系和权力形式,即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和农村社区的自治权。从体制变革和制度创新的角度看,实行村民自治20多年来我们的关注点根本上一直定位于上述两种组织体系和权力形式的结构与功能分化,即如何彻底改造以前组织高度重合、权力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实现政府行政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别离。然而,这一认识在理论和现实两个层面受到越来越多的置疑,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和互动日益凸显为一项新的实践目标和理论命题。本文试图以乡政村治体制的现实困境及其影响因素为研究起点,探究乡政村治体制的改革方向与开展趋向,探寻农村基层管理工作的着眼点及其现实意义,提出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根本思路与政策建议。
一、乡政村治体制的现实困境与根源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乡政村治体制为村民自治制度确实立和农村基层民主的推进提供了前提性和根底性的外部体制环境。但是,村民自治实施20多年来,存在理想形态与实际运作之间的较大张力,面临着诸多困境。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乡政村治体制的内在缺陷有高度的关联性,农村基层民主对于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限度也与这一制度设计密不可分。当前,乡政村治体制的现实困境最突出地表达在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衔接和互动方面。
前文已述,乡政村治体制问题主要在于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结构与功能分化,从而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两种治理体系区分开来。基于此,现阶段的农村基层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在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农村社区的村民自治两个不同向度展开的,由此导致乡镇行政与村民自治在衔接和互动方面存在非此即彼的开展偏向或者互不相干的独立倾向。一方面,由于过于强调国家的政策贯彻和政府的行政管理,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过度膨胀,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出现。越位现象,村民委员会出现。附属行政化及其干部的。官僚化,这大大压缩了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成长空间。其现实表现表达在:乡镇政府依然延续传统的行政管理和领导方式,仍把村民委员会当做自己的下属行政组织,或继续控制村民委员会的人事权,或对属于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等村务活动横加干预,随意发号施令。另一方面,与此相反,由于过于强化甚至绝对化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几乎无法正常延伸到村庄,其行政管理在村民自治工作中处于严重的错位和缺位状态,村民委员会那么呈现过度自治化,这导致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放任自流以及村民委员会绝对独立的局面。其现实表现表达在村民自治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村级自治组织擅自作出了不属于村庄自治范围的决定,或随意增加村民的非法定义务,违法限制村民的自由权利,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乡镇政府布置的国家各项任务。
从根源上看,这些现实困境最终都与乡镇政府和村庄社区的组织体系、权力形式及其运行方式、关系形态密切相关。乡镇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局部之一,在国家行政体系中居于末梢地位,是国家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最基层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最低一级的行政层级,乡镇政府行政管理具有其他行政层级所不具备的特性。一是执行性。乡镇政府的地位决定了其管1
理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政府的指示。二是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