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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非碰撞责任主体不应承担碰撞责任主体责任是什么意思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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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碰撞 责任 主体 承担 是什么意思 范文
天道酬勤 非碰撞责任主体,不应承当碰撞责任|主体责任是什么意思   [案情]      原告:福建省罗源县鸿达轮船(以下简称鸿达轮船)   被告:三富海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富海运)   2000年6月8日1030时,鸿达轮船所属的“鸿达2号〞轮在黄浦江吴泾附近棉花仓库码头装货完毕,离开码头掉头向浦东方向驶去。“三富翠玉〞轮于2000年6月7日到达长江口锚地抛锚。次日凌晨0130时,该轮在长江口锚地动车,0400时引航员登轮,引领船舶进口。2000年6月8日上午,晴天,能见度良好,风向西南,风力约3级。“三富翠玉〞轮于1050时初见“鸿达2号〞轮,该轮距“三富翠玉〞轮约1 000米。当两船相距约500米时,“三富翠玉〞轮发现“鸿达2号〞轮欲横穿该轮的船首,即采取慢车,之后又采取停车、后退二及右满舵。因两船相距过近,避让不及,于1100时,“三富翠玉〞轮船首碰撞了“鸿达2号〞轮左舷后侧。“鸿达2号〞轮因进水严重,向浦东岸边冲滩不成而漂浮。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向港监递交了海事报告。鸿达轮船因“鸿达2号〞轮的漂浮,向上海申南打捞疏浚支付打捞费人民币754 400元;被运输货物的委托方大连渔轮船舶货运代理公司在所欠鸿达轮船的运费中扣除货物损失人民币296 000元;鸿达轮船通过长江水上法律效劳所向福州新洋海事咨询效劳支付效劳费人民币10 000元。福州新洋海事咨询效劳出具了一份关于“鸿达2号〞轮船舶事故损坏检验的报告,称该轮的修理费用为人民币749 000元,重置价约为人民币1 795 200元。   三富海运未就“三富翠玉〞轮的损失向法院提起请求,也未提供证据。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事故属于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按我国的民法规定,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属侵权赔偿,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是侵害人。鸿达轮船在诉讼中,没有向法院举证证明三富海运就是“三富翠玉〞轮的船东、经营人或者是光船租赁的租船人。三富海运抗辩其并非船东,其向法院提供的“三富翠玉〞轮的登记证书说明船东应是一家名为“EMERALD ESTRELLA S.A〞的公司,鸿达轮船也予以认可。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由于三富海运否认其为涉案船舶的所有人,鸿达轮船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富海运与“三富翠玉〞轮之间的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故对鸿达轮船要求三富海运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一、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船舶碰撞案件中,根据英美法律,原告可以对船舶本身和船舶所有人同时提起“对物〞(in rem)诉讼和“对人〞(in personam)诉讼。而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不成认“对物〞诉讼的概念和诉讼程序。我国在海诉法出台后,谨慎的开始引进“对物〞的概念,但尚没有引进到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海诉法也仅是对扣船行为赋予了“对物〞采取诉讼行为的规定。由于各国法律的不尽相同,因此,一个案件在不同国家提起诉讼和适用不同的法律,有时可能得到完全不同的诉讼结果。因此,在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当事人选择或者法院适用何国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出于主权原那么和对本国法律熟悉等原因,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当然主要是适用本国的法律。不过,由于航运业的国际特征,任何一国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都必须优先适用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参照适用国际公约和惯例,以维护航运法律的统一性和确定性。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本案为涉外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关于准据法的适用,三富海运在应诉时没有提出异议,并依据我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且碰撞发生的地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水域内,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也可以适用国际惯例;其次,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应当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上海海事法院在处理本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即实体法的适用了我国在1980年1月7日正式参加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以及内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二、紧迫局面形成的分析和碰撞责任的认定   在确定船舶碰撞责任时,往往采用“过失责任制〞。也就是说,一船的行为被证实与碰撞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那么该行为往往也就被指控为“过失行为〞,该船舶就必须因此而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船舶碰撞司法实践中,往往遵循一个原那么,即:哪一艘船舶的过失是导致紧迫局面形成的主要原因,那么哪一艘船舶就承当碰撞的主要责任。因而,紧迫局面形成与否以及如何形成,往往是确定碰撞责任的关键所在。作为船长及值班驾驶员,应清醒地认识到:为防止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以防止形成或消除紧迫局面为目的。一旦发现两船业已构成碰撞危险,应立即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让行动,也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海上航行平安。   本案中,根据双方各自提供的海事报告,“鸿达2号〞轮发现“三富翠玉〞轮时,两船相距约500米,“三富翠玉〞轮发现“鸿达2号〞轮时,两船相距约1 000米;两船的航速均为5节左右。因“鸿达2号〞轮是横越江面,从发现“三富翠玉〞轮后到碰撞发生未采取任何措施,而“三富翠玉〞轮那么在发现“鸿达2号〞轮后约5分钟采取了倒车、右满舵等措施,两船碰撞的发生应在“三富翠玉〞轮发现对方后的6分半钟至10分钟之间。“鸿达2号〞轮作为横越航道的船只,未给正常航行的“三富翠玉〞轮让路,违反了上海水上交通管理规那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横越航道的船舶应负责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严禁抢越他船船艏〞及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小型船舶如需横越航道,应距正在航行的大型船舶船艏不少于150米外越过〞的规定,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第九条第四款关于“船舶不应穿越狭水道或航道,如果这种穿越会阻碍只能在这种水道或航道以内平安航行的船舶的通行〞的规定。“鸿达2号〞轮疏忽�望,发现“三富翠玉〞轮时,两船相距仅500米,无法及时作出判断和避让措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第五条关于“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的规定,鸿达轮船对两船的碰撞应负主要责任。而“三富翠玉〞轮那么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第五条关于正常�望的规定,未及时观测注意到“鸿达2号〞轮的动态,还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那么第八条第一款关于“为防止碰撞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如当时环境许可,应是积极地,并应及早地进行和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的规定,未及时地、有效地采取避让措施,导致未能防止碰撞的发生,应承当次要责任。   三、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   在船舶侵权法律关系中,必须有对受害人真正而又直接地承当责任的责任主体;必须有加害行为的客观存在;必须有加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加害行为和加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是构成船舶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在我国尚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成认对物诉讼的法律环境下,原告不能以实施侵权行为的船舶作为被告,只能以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光船租船人为被告。   本案中,两船发生碰撞的事实清楚,责任亦明晰(前文已经认定),但碰撞的责任主体的认定尚没有涉及。本案三富海运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吗鸿达轮船也只有在证明三富海运就是涉案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光船租船人,才能真正地赢得诉讼。但事实上,鸿达轮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向法院举证证明三富海运就是“三富翠玉〞轮的船东。但三富海运却抗辩其并非船东,并向法院提供了“三富翠玉〞轮的登记证书,以证明“三富翠玉〞轮的船东是一家名为“EMERALD ESTRELLA S.A〞的公司。鸿达轮船也予以认可,法院最终采信了三富海运的证据。上海海事法院裁判认为,因三富海运否认其为涉案船舶的所有人,鸿达轮船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三富海运与“三富翠玉〞轮的关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缺乏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当不利后果。故对鸿达轮船要求三富海运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很显然,由于鸿达轮船在诉讼中未能完成三富海运与实施侵权行为的船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即未能证明三富海运就是加害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或者光船租船人,因此丧失了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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