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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集体
资产
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标准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开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暂行方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方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效劳。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标准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重要资产的处置和重大工程的投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和资产收益台账、财务管理、审计监督、收益分配、资产管理、经营报告等各项制度,并按照民主管理原那么,实行政务和村(队)务公开,接受本组织成员监督。
第九条对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如有缺损应当查明原因,需要报损核销的,村、队集体资产经过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取得会计任职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三章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自主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
(二)承包经营;
(三)租赁经营;
(四)联营或股份合作经营;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经营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科学合理地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集体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决策的原那么,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经营者和签订经营合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村、队集体资产承包或租赁事项应当由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该经营合同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资产应当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农村集体资产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逐步建立经营预决算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章产权界定
第十四条对农村集体企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清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明晰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产权界定的企业应当向本企业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进行产权界定,产权界定的操作程序为:
(一)村、队集体企业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镇级集体企业直接由该企业向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复。
(二)企业按照批复的要求,接受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查证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三)村、队集体资产的审计结果先经同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然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镇级集体企业审计结果直接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结果应当向区国资委备案,并由区国资委发函给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企业改制(产权转让)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应当按照金集资办[2023]31号文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村、队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方案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向区国资委备案。
镇级集体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方案,经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报镇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将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的批复及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区国资委审核,经审核(改制、产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后出具同意改制(产权转让)的通知,办理产权交易等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如产权主体不明确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主体不明确的不得予以转让。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由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有关情况应向本级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进行公示。
村、队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镇级集体资产评估结果由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出让价格,以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出让价格不低于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格,产权转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进场交易。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改制(产权转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
其中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单项产权转让,必须事先将转让方案报区国资委备案,转让原那么上采用竞价拍卖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管理。涉及整体产权转让的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安置转让企业职工和归还债务,其余用于开展再生产和集体经济组织根底设施建设以及公益福利事业。
第二十一条企业改制(产权转让)结束后,出让方或受让方应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等在3个月内到区工商、房地、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定,采取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等方式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出售农村集体资产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查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方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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