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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环保局
政务
公开
工作
管理办法
环保局政务公开工作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政务公开的制度化、标准化,现结合我局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为目标,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为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效劳,为顺利完成国家和省环保工作方案和任务提供保障。
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要遵循的原那么:
(一)依法公开。政务公开工作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方法的规定进行。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真实可信,公开的结果客观公正。
(三)全面公开。政务公开的内容除涉及保密规定及无公开价值的以外,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以及对机关内部职工全面公开。
(四)注重实效。政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方便群众、有利监督。政务公开工作应当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群众进行监督。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要实现的目标:
(一)办事程序简化,效率提高,机关作风明显好转。
(二)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建设成效显著。
(三)行政行为标准,依法行政水平提高。
(四)干部群众民主意识增强,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进一步落实,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满意率明显提高。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局机关各部门及受局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直属单位。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平安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之外的均可按工作管理权限和程序,经审核后,根据内容性质实行对外或对内公开。
第七条凡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事务,均可实行对外公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环境质量状况;
(二)环保法律、法规、方案、标准等法规性文件;
(三)环保机构根本情况;
(四)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进口废物审批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认可管理、环保工程设计资质认可管理等情况;
(五)排污费征收的工程、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分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
(六)进口废物审批、调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评审情况、省生态村、镇、场、园考核命名、重大环保规划、方案、整治方案执行情况;
(七)环境行政处分案件查处情况;
(八)公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
第八条凡涉及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事务应当向单位职工公开,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三)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四)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
(五)单位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会议、播送、电视、便民手册、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互联网等形式,推行环保政务公开。
根据公开的内容,因地制宜,设立固定的便于公众阅览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
第十条机关、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明显位置摆放说明身份和职责的桌牌,工作时间佩带胸牌(卡),便于群众咨询和监督。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应当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上级部门对涉及下级部门的政务事项,在公开时应注意与下级部门的公开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本部门所公开的内容汇总整理,在规定时限内,报政务公开工作负责部门,统一公开。
第十四条机关内部事务的公开内容,由相关部门提供,经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议后,按规定渠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审议后公开,公开内容应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应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和反响。对公众提出的合理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研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必须做好说明解释,化解矛盾。
第四章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局政务公开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按照职责权限分管领导负所辖工作责任,综合部门组织协调、业务部门各司其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依靠群众参与和社会支持。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责任制,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做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十九条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办事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学习,发动发动,制定方案,向社会发布公开消息、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催促检查工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环保宣传部门应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本级机关和下属有关单位实施政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工作要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政务公开工作监督制约制度,实行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保证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广泛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四条可以邀请由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人员组成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或聘请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监督小组或监督员会议,向他们汇报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听取意见、要求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二十五条局纪检监察部门应通过设立举报 、监督信箱等渠道履行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六条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优秀单位、部门和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显著的同志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不按规定实施政务公开的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同时取消该单位或部门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措施不力,阳奉阴违或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采取调整其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或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弄虚作假、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章附那么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局直属的有关事业单位和挂靠的社会团体参照本方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和逐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二条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本方法,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实际,做好具体公开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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