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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文化产业
经济政策
发展
意见
文化产业经济政策开展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和国家、省的一系列文化经济政策,加快文化产业开展,繁荣我市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开展假设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和省政府XX省“十五〞文化产业方案纲要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投入政策
(一)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文化事业的资金投入,每年增长幅度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增长幅度的1-1.5个百分点。文化从业人员经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和大型文化活动费用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争取在“十五〞期间到达1.3%。
(二)继续加大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力度。
1、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游乐场和网吧等娱乐业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市文化局代理地税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确保足额及时,列入目标考核。对不按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按每天2‰加收滞纳金。
3、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市、县建立文化开展专项资金。文化局和财政局要切实安排好文化事业建设费,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除年终由市、县财政按入库数的20%专项上交外,要本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那么,主要用于重大文化精品生产和重点文化建设工程。
(三)建立宣传文化开展专项资金。按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所属的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当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当年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开展专项资金。市、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局部专项经费纳入文化开展专项资金,同时吸纳其他社会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其中70%用于技术改造、文化设施建设、精品创作、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文物保护、新闻信息化工程等工程的补助和奖励;30%用于重点文化建设工程及全市重大宣传文化活动。
(四)调整文化事业经费支出结构。重点保证公益性文化单位事业开展所需资金,对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革命历史博物馆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经费和业务活动经费,并逐年增加图书购置费和数字图书馆建设所需经费。
(五)根据国务院规定,在停止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后,各级文化市场监督检查和“扫黄打非〞所需经费,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交通通讯、办案费、差旅费和印刷资料费等,以开展“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管理。
(六)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的自我积累补偿机制。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所得必须全额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对有经营收入和效劳性收入来源的文化单位,可按收入的15%提取修购基金。允许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试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逐步建立文化单位国有资产自我积累机制,并可适当放宽提取修购基金和折旧的比例。
二、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一)落实国家关于开展电影事业的经济政策。对电影发地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继续对纪念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文化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文化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和民营企业参与兴办文化事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金融部门要安排一定的贷款支持其开展。
(四)按照有关规定从征收的高消费娱乐工程的营业税中,划拨局部交由文化部门掌握使用。
(五)采取措施,制止各种向文化企事业单位集资、收费和摊派行为。任何部门不得从文化企事业单位无偿调拨资产或摊派上缴利润。
三、融资投资政策
(一)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各有关部门要给予优惠,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允许和鼓励文化品牌、创作和科研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三)授权市文化局依法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重组和改造,实行价值形态的经营管理,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效途径。鼓励文化单位盘活现有资产,通过资产重组、吸纳社会投资,加快开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新办文化企业,其营业税5年内由财政按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纳入各级文化开展专项资金。
(四)支持文化单位加快科技进步,促进文化产业升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承受能力的文化单位的电子设备年折旧率可到达15%,其技术开发费可在本钱中按实列支。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五)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文化产业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文化设施建设、文化技术装备更新以及文化产业的经营管理。积极扩大文化产业利用外资和社会资本的渠道和领域。个人、企业、社会团体参与兴办文化企业,在规划建设、土地征用等方面给予特殊政策。
(六)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打破地域、部门、所有制界限,促进各种文化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实现优势互补。加快组建跨媒体、跨行业、跨地域、跨所有制的文化企业集团。帮助有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四、社会保障政策
(一)文化企事业单位要加快社会化进程,积极推进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接轨。文化从业人员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文化企事业单位应依据失业保险条例为职工交纳失业保险金。凡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原中断就业的,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从事舞台专业表演艺术25年以上的演员,凡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的,允许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四)2022年始至“十五〞期末,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建立“文化产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事业单位改制时人员分流费用确有困难的单位。
五、鼓励捐赠政策
(一)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对以下文化事业的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23%以内的局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局部,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对市重点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画院、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县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工程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对捐助者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文化设施建设政策
(一)今后凡新建的公园景点、住宅小区和休闲广场,都要预留文化设施用地,增加文化内涵,提高文化品位。将文化根底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小区建设总体规划中,文化设施建设要与城镇小区建设规模相适应。新建小区按建筑总造价的3%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城镇维护费中用于文化设施建设的不低于2023%。各级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文化设施建设,且每年做相应增长,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对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工程,应在选址、立项、征地、投入等方面给予优惠,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优先安排,有关税费给予减免。宣传文化单位新建文化设施,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免征或先征收后返还。
(三)因城市、乡镇规划建设而拆过的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影剧院、新华书店等文化设施,均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和功能拆一还一,就近重建,并妥善解决拆迁过程中的补偿问题。文化单位置换、转让、开发土地获得的级差地租应全额返还文化单位,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四)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开发经营、翻建、置换、租赁或转让。对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由本单位用于生产经营性建设或改变用途的,在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用途变更登记后,可减免3-5年的土地租金;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出让,但需报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其余局部留归文化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五)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展旅游工程的旅游单位,要从每年的景区景点门票收入中安排不低于2023%的比例,用于本景区的文物保护,专款专用。
(六)为促进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其资产处置由市文化局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文化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后继续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原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可按规定保存划拨方式,原国有直管房可作为国有资本投入。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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