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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复桥镇基层人民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情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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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复桥镇 基层 人民 调解 规范化 建设 情况
复桥镇基层人民调解室标准化建设情况 一、从落实上墙内容入手实现调解场所标准化。借力便民效劳中心建设,解决上墙内容制作费用问题。由我镇统一制订调解室设置标准和上墙制度,并将其纳入便民效劳中心建设内容,实现便民效劳中心建设一个人民调解室改造一个。 二、从强化队伍建设入手抓好组织建设标准化。一是把好调解人员选配关。以村级组织换届为契机,配齐28名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二是加大培训力度,落实三级培训制度,每年由镇司法所组织对全镇调解主任及骨干培训一次,综治办负责完成辖区内调解员培训不下2次,村利用例会等形式对调解员培训。三是落实报酬。下发村级人民调解、治保、信访“三员合一〞考核奖励方法,每村每年2022元基数,在基数的根底上实习奖优罚劣。今年,我镇积极配合区委政法委对调解员报酬落实情况调研,争取提高调解 员奖励幅度。 三、从完善内部管理入手抓好制度建设标准化。制定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上墙制度范本供各村调委会参照。各村调委会建立健全学习例会、纠纷排查、纠纷登记健全回访等制度。标准村级调解工作报表,层层抓报表标准,畅通纠纷信息报送渠道。 四、从增强工作实效入手抓好调解工作标准化。统一使用司法所下发的调解协议文本,加强对调解协议书的检查,每年组织一到两次调解协议书的检查。加强对调解档案整理指导,要求档案资料装订成册,档案内容包含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定的卷宗封面目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七项要求。同时,落实人民调解员佩带人民调解徽章,挂人民调解员证上岗。 复桥镇综治办2023年8月14日 第二篇:人民调解标准化建设关于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 标准化建设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县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标准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开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通知精神,县司法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开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通过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实现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教育和自我约束。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活动,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业务标准化建设,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强化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改善调解工作条件,增强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提高全县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与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稳固基层政权组织,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建设平安莒南的责任和使命。 二、明确目标,综合施策,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顺利实施 全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标准化建设,力争用一年时间实现以下目标任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和标准,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质量进一步提高,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根底设施建设进一步改观,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一)加强组织建设,努力实现组织体系标准化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网络。每个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均应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以自然村(居民小组)、小区(楼院) 2等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纠纷信息员);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设立调解小组,选聘调解员。要加强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网络。积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沟通协调,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2、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或者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所在企事业单位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局部内容依次组成。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市、县或者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特定区域名称或者行业、专业纠纷类型〞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三局部内容依次组成。 3、人民调解组织实行备案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符合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要求,履行相关选举程序,形成有关书面材料和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司法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县局基层科。 4、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司法所承担指导本辖区内 3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司法所要切实加强对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参与对复杂疑难纠纷的调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调查研究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工作、会议纪录应做到及时完整。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 5、严格任职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假设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居(社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由公正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收具有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人民调解员。 6、严格按规定选聘或解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或者其他群众性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人民调解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聘任单位及时改选、改聘,严重失职或违法乱纪的,予以撤换 4或解聘。人民调解员的选举、聘用应做到手续齐全、资料齐备。 7、切实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经验交流、旁听庭审和推荐担任人民培审员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各司法所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全体调解员进行一次以上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确保调解率到达20230%,调解成功率在95%以上。积极参加全县人民调解“大练兵〞活动,人人争当“人民调解能手〞,激发广阔调解员工作热情。 (三)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工作运行 8、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矛盾纠纷排查、受理、分流、调处、情况报告、督察督办、协调会议、档案管理、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的职责、任务及调解程序,逐步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系。 9、加强人民调解统计报送工作。要全面、及时、准确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和报送。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情况登记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每月25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辖区内的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 5情况统计表,各司法所应当每月28日(如有改变另行通知)前向县局上报当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排期情况统计表。 2023、健全人民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并定期集中归档。 (四)加强业务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 11、完善人民调解受理方式。当事人书面申请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积极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主渠道作用。 12、依法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严格遵循人民调解工作原那么,主动告知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耐心听取当事人对纠纷事实的陈述,深入讲解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帮助当事人认识其在纠纷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纠纷激化。 13、标准人民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人民调解员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 6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14、催促双方当事人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防,并填写回访纪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催促其履行。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协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根底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后劲 15、改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件。人民调解委员会硬件设施要逐步实现标准化,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人民调 7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办公桌椅,配备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打印机、 机等)和存放调解案件资料卷宗的档案柜。 16、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各项保障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积极争取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制定人民调解员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并落实到位,充分调动广阔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 (六)细化工作要求,明确标准化调解委员会认定标准 17、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为标准化调解委员会:(1)五项工作(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根底设施和经费保障建设)均符合标准化建设要求; (2)书面调解协议制作数要到达全部调解案件的50%以上;(3)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或民转刑案件;(4)未发生因调解不及时或调解不当而引起的群众性上访;(5)未发生调解员严重违法乱纪行为;(6)未发生其它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事件。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各司法所要加强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标准化建设活动的领导,认真研究制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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