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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保障
住房
建设
管理工作
意见
2023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意见
一、落实“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
实行公租房“租售并举〞,依据政府批准出售房源、限定对象、自愿购置的原那么,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依照规定申请购置其承租的公租房。一是先租后售,保障家庭承租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购置其承租的公租房;二是支配时即出售,从2023年开头,新推出支配的公租房,经政府批准,支配时即可出售。
二、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依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我县的实际,进一步完善2023至2023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认真贯彻“一次性规划、一次性选址、一次性落实地块〞要求,科学制定年度实施规划。抓紧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到早启动、早建设,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公租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便利群众〞的原那么,充分考虑群众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三、严格把握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
(一)在户型设计上,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把握在5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过80平方米。公租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效劳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把握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二)租金标准,按同地段住房市场平均租金60%至80%的水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可定期适当调整。租金收入依据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那么,由建设(管理)单位收取,每年按10%的比例提取修理基金,其余租金主要用于管理人员的工资、房屋管理等相关费用。
公租房全部人可以自己管理公租房,也可托付其他单位(或企业)代为管理。
四、统一住房保障条件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
1、在县城无房或在县城有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城中等收入线以下;
3、具有县城户籍或无县城户籍但在县城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并已办理居住证和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公租房并享受廉租住房待遇:
1、有县城户籍,并在县城居住三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三)父母或子女在县城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有住房房,且人均住房(申请人、共同承租人、父母或子女等人平均)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上的家庭;家庭拥有用于个人消费的家用汽车等大宗财产的状况,不得申请(申购)公租房。
(四)已购置经济适用房(含农夫公寓)或已享受棚户区(林区、垦区、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申购)公共租赁房。
(五)符合县级以上政策规定可优先配租的家庭,或连续三次(含)以上摇号未中签的家庭,或在县城原镇居住20年(含)以上的家庭,依据当年房源状况,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配租公租房。优先配租是指确保房源摇号或是缩小范围提高中签比例摇号。
五、稳妥推动公租房出售
(一)出售房源。县政府组织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可作为出售房源。
(二)出售对象: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并已承租公租房的,或经摇号中签待入住的家庭;
2、符合公租房条件并已承租公租房的,或经摇号中签待入住的家庭。
3、申购人只能购置其承租的公租房或已经摇号中签待入住的公租房。
4、一户公租房保障家庭只能购置一套公租房。
(三)出售价格。公租房按建筑安装本钱出售有限产权。出售公租房时,要通过评估(或依据审计结果),分别确定所售公租房的建筑安装本钱价、综合本钱价,以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本钱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本钱价包括建筑安装本钱、住宅小区根底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四)专项修理基金。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管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规定和省住宅修理资金交存标准,购房户按购房价款2%的比例交存专项修理基金,该项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统一由县房管局管理,特地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五)出售方式。申购人应一次性购置全部公租房的有限产权。如需购置完全产权,应补交建筑安装本钱价与综合本钱价之间的差价,及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
(六)资金管理。公租房有限产权出售资金专项用于归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及公租房建房、回购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租房有限产权时,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产权管理。
1、购置了公租房有限产权的住户从购置后的下一个月开头免交租金,其承租的房屋不得出售、转借以及擅自转变用途。购置的有限产权和完全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2、购置人取得公租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置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县里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缘由需要转让的,由县政府按原销售价加同期银行活期利息回购,并由购置人补交因购置有限产权免交的租金。
3、申购人应与售房单位签订公租房购置合同,依据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并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办理房屋全部权证。房屋全部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和所购有限产权比例。购置的公租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权人登记。
4、购置公租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并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五、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公租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交纳公租房租金。
(二)公租房承租人申购公租房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置公租房。
六、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县里应加强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和落实工作经费。并在适当的时机成立住房保障局,专抓住房保障工作。
县发改委、监察、财政、国土、审计、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加强协作。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申购等管理制度。
1、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公租房准入审核,做到公开透亮 ,公正公正。公租房配租和出售除县里以上文件明确规定可优先支配的,其它一律参与公开摇号,中签的配租(购置)公租房,未中签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享受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家庭列入轮候。
2、要健全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确保公租房正常腾退、流转。公租房租赁期间,如承租人不再符合县里规定的保障标准应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准时通知其腾退,如不腾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任追究。对在公租房建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租、骗购公租房的,应马上取消其承租、购置公租房的资格。
(四)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县公租房规划、建设、支配和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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