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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局
执法
责任
制度
工商局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的精神,促进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建设,明确执法内容,落实执法责任,标准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成为有权威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x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工商行政执法的特定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分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收费行为及制定标准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等,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实行首长负责制。分局长主持全局执法工作,副分局长协助分局长主持分管执法工作,并承担分解的执法责任。各职能部门正职负责各专业执法责任,副职协助正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七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列出由本分局协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各执法职能机构应严格按照界定的权限执行,不得越权执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协管机关配合的,由职能机构负责协调。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内容涉及到机关内部几个职能机构的,按各职能机构职责分工执行,不得重复执法和相互推诿。有争议的,由法制部门负责协调。
第九条本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相关的职能机构承办应诉事务,法制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章执法监督
第十条分局领导要把行政执法监督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党政工作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为确保部门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机关内部执法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分局应成立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的协调、检查、评比等事务。
第十二条执法监督实行三重负责制,分局长、副分局长负责对职能机构的监督,各股长负责执法岗位的监督,法制、监察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分局机关拟制的标准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是否一致;
(三)办理行政处分案件的情况;
(四)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
(五)行政赔偿案件的理赔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不作为处置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新公布实施的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责任分解后,由法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填入相应职能机构当年的行政执法责任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具体的制约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市局有关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的分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由法制部门负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知识更新、考评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由法制、监察部门负责;执法程序由法规科和各职能科负责。
第十六条把部门执法负责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年度个人考核等工作内容进行检查催促。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在办理证照、调解纠纷、征收规费、监督管理、实行处分等方面遵纪守法,廉洁勤政,拒收贿赂,文明执法。
第十八条加强队伍建设,杜绝执法失误。配合市局人事教育科和各业务科,抓好执法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技能,对执法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应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对职能机构的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轮换一次,以保证施法有度,执法准确。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因成心或过失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由分局进行赔偿,分局将根据具体责任向有关人员追偿。行政执法人员的追偿由法制部门监督执行,执法监督人员的追偿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违反岗位职责,执法违法,需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收缴执法证件、行政处分、辞退处理的,应报市局监察部门提请局党组研究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稿由法制部门审核把关。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应主动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监督。法制部门要经常调查研究执法新情况,掌握执法动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建立举报箱、举报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保证部门行政执法的准确性、合法性、标准性和权威性。
第四章执法考核、考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执法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坚持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半年、年终评比相结合,执法责任制考核与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把行政执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管理。
各职能部门实行半年组织自查;法制、监察部门半年组织
一次抽查;年终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织法制、监察等部门进行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六条经过考核,由分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行政执法单位、执法监督单位作出评定;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岗位执法人员评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经分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对行政执法评为良好的单位及执法优秀个人,分别授予先进集体、优秀个人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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