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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道德
立法
社会
转型期
建设
法律
保障
新编
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
【内容提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通过道德立法来保障,这是贯穿全文的中心论点。为此,笔者突破传统道德建设的理论思维模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结合现实道德生活的实际,对“道德立法的依据、范围及思路作了力所能及的探讨。
【关键词】社会转型/道德立法/范围/措施
一、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道德立法
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密不可分,同样地与法律相联系。但纵观进入社会转型期后的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大多数限于经济行为的标准,很少和道德建设相联系,而道德建设,如上所述,又偏重于思想意识标准的“软〞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建设社会效果的不尽人意,就带有不可防止性。因为在社会转型期,人的道德观念最容易混乱,这可以说是一个规律。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较易形成一种普遍的精神信仰,而转型期的社会恰恰破坏了人的普遍的精神信仰,冲击了人们正常的信用关系以及行为选择的预期。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从经济到政治到思想的全方位转型,旧的信仰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与此相适应的新的信仰体系又尚未建立,导致目前的社会处在一个精神信仰较为混乱的价值失范阶段。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同样,新的信仰体系确实立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如果对有些人经常出现的严重的缺德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有力的制裁,这只能加大居心不良者投机冒险的侥幸心理,变本加厉地违法损德,从而偏离舆论的走向和价值取向,使这些人的行为更加无度,形成恶性循环,给转型期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实践证明,当有些人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方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标准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对非强制性的说教这一“批判的武器〞自然是“充耳不闻〞,而诉诸强制性的制裁这一“武器的批判〞那么能迫使其不敢擅自为恶。因此,要发挥社会转型期道德的标准和强制作用,就必须进行道德立法。所谓道德立法,也就是指国家的立法部门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需的道德标准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其目的是促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道德标准,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它作为加强“硬〞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道德立法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所需要,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而且还表现为在这一时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上。人,既是道德建设的主体,也是道德建设的客体。诚然,人的意识自觉、意志自由是人类的尊严和骄傲之所在,但无数经验事实还是证明这一点,人的自由和自觉并不是绝对的,在统计数字上,绝大多数人仍然难以超越人自然本性和种族遗传所决定的种种需要。如吃、穿、行、性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他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显然,个体的人只有先设法获得这些需要的满足,然后才谈得上生存和开展。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的上述需要,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强烈和迫切。但是,作为道德的根底却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表达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而非社会个体的特殊愿望,它具有超越社会个体普遍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所表达的共同利益与社会个体的直接的、具体的个人利益相比,表现出间接性、抽象性以及由此而产生虚幻和异己的性质。这就决定了道德社会对个体来说,具有外在的他律性。而“道德的根底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①唯有到达自律,即在社会道德转化成为社会个体道德,成为个体道德的需要时,道德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
但是,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它不仅需要一定的经历、体验、知识作根底,而且需要相当程度的理性思维能力和自我意识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无论何时也无法使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律精神。未完成社会化过程的青少年且不说,就是成年人,假设是他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健全,或与社会道德标准有偏差,也同样不会自觉地尊重社会道德。因此,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的内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那些严重缺乏道德自律人给予法律制裁,正是使他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这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或推测,而是被无数的心理学实验所反复证明的事实。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判断的形成,起初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标准的,而成人权威的树立,责罚那么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具体地说,儿童之愿意坚守道德,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种种不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这就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是由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过程。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责罚是其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事实上,儿童与成人的年龄差异不应成为否认上述结论在成人道德建设中具有同样适用性的理由。因为道德的生长并不是年龄增长的函数,而是基于利益需要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差异和矛盾,而这些都是永远存在的。社会转型期个体的道德生长并非是随着年龄的自然增长而到某一特定阶段便告结束,否那么,我们只好得出每一个成人都已到达至善的谬论。成人仍有一个道德生长的继续过程,这一过程仍表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开展趋势。既然如此,那么,在这一继续内化的过程中,就仍离不开以利益为根底的法律制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利益的动机是社会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而社会转型期的道德立法,正是在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质在受到国家执法部门的制裁时,它作为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主体在以后的道德生活中,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及其由此产生的后果,并基于这一物质和精神利益得失的考虑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同时,也对那些处在道德素质较差层次的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其觉得“……无美德是痛苦的〞。③实践证明,对严重失德的人,社会应该使其体验到不幸。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总之,社会转型期人的内心信念确实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行、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道德上的强制性。在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在人们的标准意识普遍还比较缺乏的时期尤其如此。只有当人们具备道德自觉的能力时,道德标准才会对人们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道德立法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要加速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到达道德建设的理想目的,就必须走道德立法的路子。
纵观古今中外道德文明开展的历史,通过道德立法来提高人们遵循道德标准的自觉性,已经成为各国加强道德建设的一种主要手段。堪称“亚洲花园〞之国新加坡,在道德建设上一条成功经验,便是道德立法。新加坡有这样的法规,随地吐一口痰罚款200新元,随地扔一个烟头罚款202300新元,公共厕所便后不冲水,也要罚款202300新元,甚至更多。对于不文明或破坏文明的行为,轻那么罚款,重那么起诉,法庭很快依法作出判决,加以执行。严密的道德立法和严格
的执法使新加坡的道德建设有了强大的后盾和有力的保证,不仅形成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法治环境,也大大地推动了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
从欧美一些国家来看,美国的国会是其立法机构,国会下属机构中就设有“道德立法委员会〞,并有“道德法〞标准人们的行为。美国法律早已把某些人“不救助危难〞、“不报告危难〞的行为,定为轻罪。法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采取个人行为,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而成心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朗罚金;德国法律把法定或约定养护义务的人遗弃无自救力的人,定为遗弃罪,通常称“无义务遗弃罪〞;瑞士、波兰、挪威的法律都规定,不为他人伸张正义者,均要被处监禁或罚金。这些国家不仅法律有明确规定,而且实施也很严厉,只要有上述行为,不依其最后实际损害后果为犯罪后果,而以可能造成的后果为犯罪后果,并将此类案件作为公诉案件提起。
在
我国古代历史上,通过道德立法来强制推行道德标准实施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有的甚至将它推向极致。如“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④把不孝立为最大的犯罪;又如唐律中的“十恶不赦〞,其中有六恶是不道德行为(如:“四恶谋恶逆〞即殴打亲长,“六恶大不敬〞即冒皇帝尊严,“七恶不孝〞即不养老人不敬夫,“八恶不睦〞即打丈夫,“九恶不义〞即官吏犯上,“十恶内乱〞即通奸)。由于在道德建设中充分运用了道德立法手段,树立了道德上的权威,从而促进了社会道德的内化,前所未有地增强了道德的调节功能,使道德成为中国封建社会得以维持几千年的最主要的精神力量。
总而言之,道德立法是世界各国的一种普遍现象,也是各国道德建设所走的一条成功路子,很值得我们借鉴。因为它能促使社会成员“行善假设性然〞,使某些道德要求“藏于官那么为法,施于国那么成俗〞,使国民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的高度责任感,而这正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所要到达的目标。
二、道德立法的范围及内容
如上所述,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无论从社会性的层面来讲,还是从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而论,都需要道德立法。然而,就具体而言,它又有特殊的范围和内容。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道德状况的现实,笔者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立法。这一立法的内容,包括爱情、婚姻和家庭生活领域中的道德标准。我国社会家庭领域中的道德观念,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物质生活的改善,已发生较大变化,这相对于过去那种守旧、封闭来说,无疑是一种进步。但在这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的退步。如在最近几年以来的婚姻关系上,夫妻一方感情走私搞婚外恋即第三者插足的现象较为严重,被人称为养“小密〞的人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已经公开化。这些个声称“要追求有爱情的婚姻〞而喜新厌旧,对其不道德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似乎富裕起来的浪漫风流生活中必需具备这一“规格〞。然而,这种非法的同居或姘居,导致了一对对夫妻感情的破裂,拆散了一个个本来温馨的家庭,有的甚至由此引发了实不该发生的血淋淋的案件。事实上,作为社会现实存在的婚外恋,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婚姻的“杀手〞。但是,优良的传统习惯,现实的社会舆论以及道德主体内心的“道德法庭〞,对那些品德恶劣之徒却显得苍白无力。加之一些影视、文学作品对婚外恋偷欢成正果的“误导〞,婚外恋在人民的舆论中,态度严厉者责以道德败坏,态度宽容者还可能送去份理解。这种似是而非、糊里糊涂的意念,不仅影响着成人们的家庭道德观念,而且还毒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据报载的XX省的一份调查报告的数据说明,青少年对婚外恋的看法和态度,其中认为“婚外恋是美好的〞,大学生的比例是近40%,高中生的比例超过50%,初中生的比例竞达75%。如果按照这样的看法和态度去建立未来的婚姻,就难以想象今后的婚姻关系上的道德将会怎样。由此看来,要解决社会转型期非法同居、姘居或事实上的妻妾共存这种不文明现象,及时解决制止婚姻关系上的不正常、不道德问题,就必须把爱情、婚姻和家庭的道德标准上升到法律标准,使违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既能保持现有家庭婚姻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弥补我国现行婚姻法之缺乏。
我们知道,婚姻法是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主要法律。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历时近20年,但在中国社会与世界现代文明的碰撞与交融、在我国社会转型期婚姻关系发生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它已难堪重负。而对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如果仍以离婚自由为原那么,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判离者财产平分,抚养费平分,这样的原那么,这样的标准,显然是不公正的。因为对于此类案件的过错方来说,不痛不痒,假设无其事;对于那些没有家庭和社会责任感、水性扬花的已婚者追色逐艳、放纵淫乐不能不说是一个可乘之机;对于那些赤裸裸的“插足者〞来说,只要披上爱情的外衣,就可以在神圣的法庭上挤掉他的合法配偶,且畅行无阻,这又不能不说是法律上的缺乏。虽然婚姻法正在修改之中,如果修改后的婚姻法,对于“三插〞案件中的过错方和第三者能够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这不仅能教育当事人,而且对那些企图违反家庭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