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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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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进一步 做好 调解 工作 体系 建设 有效 化解 社会矛盾 纠纷 实施 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安办"202223"2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乡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不断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实现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持续提升和民转刑案件发生率、非正常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事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经乡“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全力提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根底 1.进一步加强乡、村两级联调中心标准化建设。按照乡委构建“三调联动〞机制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精神,切实推动落实联调中心各项工作职权及流程。进一步健全调处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将调处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分析研判、舆情聚集、矛盾调处、大调解工作协调管理于一体的“前沿哨所〞作用。 2.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稳固和完善乡、村、单位人民调解组织,要结合实际设立医患、劳资、消费、环保、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专业性的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和重点领域、特殊人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构建全面覆盖、多种类型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标准人民调解委员会-1- 工作流程、内部管理、卷宗管理,组织卷宗评选,着力提升调解质量。 3.进一步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要以建设一支“热爱调解、精通业务、会做群众工作〞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调解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开展学习先进调委会和先进调解员活动,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培育爱岗敬业精神。司法所全年要组织二次调解员培训,重点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调解知识。同时全乡要积极组建调解志愿者队伍,将具有丰富政策法律知识、群众威望高、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吸纳为调解志愿者,加快调解队伍社会化建设步伐。 二、细化大调解指导管理,全面提高全乡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成效 1.强化对大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乡联调中心要加强对成员单位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努力在各相关部门之间形成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强大调解宣传工作,发动、组织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共同参与大调解工作,为大调解工作效劳我乡经济社会开展营造良好的气氛。各村各单位联调室要定期开展活动,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2.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体系。进一步标准全乡大调解工作的组织、业务、人员管理等各项运作规那么、工作标准,扎实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对接工作机制。 3.做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评工作。乡、村两级 联调室要定期对本地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进行考评,进一步结合实际,细化量化,做好台帐工作,把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加强实绩考核,不断推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开展。 三、强化大调解效能建设,着力提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1.突出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加强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以各敏感重要时段的社会稳定为重点,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不发生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建立“一件一结、一案一策、一人负责、一督到底〞的“四个一〞工作机制,落实包案化解制度,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制定化解方案,并进行跟踪检查、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深入开展各种法律效劳专项活动,加强涉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突出城中村改造、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并制定完善好防范预案,切实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加大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要落实包案化解制度,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要组织专门班子,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具体人头,制定化解方案,实行挂牌督办;要健全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排查,靠前调处,及时稳固事态,及早化解纠纷,做到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化解得了。 3.创新和开展调解方法。进一步探索和实施公开评议、 心理咨询、经济救助等新型调解方式,用好听证调解、联合调解等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调解个案的提炼研究,探索建立科学高效的调解方法体系,着力提高各类调解组织对矛盾纠纷的防范能力、调解能力和对重大矛盾纠纷的处置能力。 乡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8日 第二篇: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方案XX县区构建城乡“大调解〞工作体系 有效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1、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乡镇、各部门参与协调指导,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条块联动,有机衔接,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3、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实施调解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努力提高调解的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4、调解优先、尊重自愿。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5、加强教育、正确引导。将法制宣传、教育疏导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引导广阔群众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定纷止争、促进和谐。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 1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1、建成覆盖全市乡镇、村屯、社区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的全面覆盖。 2、建立健全各类调解手段相互衔接、整体效能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确保调解工作职责明晰,标准有效。 3、打造出高素质的专兼职队伍,通过教育培训、严格奖惩等措施,不断增强调解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工作能力水平。 4、在全市营造“群众有事愿意调解、调解人员善于调解、解决问题注重调解〞的浓厚气氛,根本实现“小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市〞,“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下降,有效防止和减少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发生。 三、主要任务 1、继续深化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由司法局牵头负责,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做好预测分析,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调解不成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法院(庭)提供调解情况;对随时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并积极做好化解和疏导工作。 2、不断创新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政府负总责,信访办牵头,政府法制办配合,主体为政府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处理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积极吸纳相关职能部门,特别是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增强调解实效性,提高调解公信度,及时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部门要告知、引导当事人采取司法救济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并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情况沟通与反响。 3、积极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司法调解由法院(庭)负责。要按照省法院、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工作衔接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纠纷意见(黑高法[202223]123号)要求,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工作。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纠纷,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进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庭)要设立人民调解窗口或办公室。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加强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逐渐将调解工作从处理民事案件向处理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等延伸。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手段,最大限度发挥调解作用。检察机关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司法调解工作。 4、努力确保各类调解手段的衔接配合。综治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和指导催促职责,推动“大调解〞工作标准高效运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各调解组织要 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对法律关系单一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报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调。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确认机制,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制度,支持和广泛吸纳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努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和标准各种民间调解及其他调解手段,有效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四、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市委、市政府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金春林任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庆生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栾耀华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公安局、人民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办、信访办、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综治办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各乡镇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乡镇综治办主任、司法所长担任,办公室设在乡镇司法所。并按照乡镇综治工作中心组成和人员配备,来健全“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村(社区)依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调解室,调解室主任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担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兼职工作人员。 2、不断完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纵向覆盖市、乡镇、村(街道) 三级,横向渗透各区域、各行业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调解组织网络。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特别是人员比较集中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联系密切的单位和机构,都要建立调解组织,切实发挥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加强“大调解〞队伍建设。要拓宽调解队伍来源渠道,广泛吸纳有调解工作经验、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包括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老教师、老模范等担任调解员,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乡镇、村(社区)要依托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访一体化〞机构,由“大调解〞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广泛吸纳有关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参与,进一步拓展工作领域,延伸工作触角,强化工作职能。 3、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气氛。 4、严格实施考核奖惩。把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督导,严格实施奖惩。对组织有力、调解有效的要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落实、调处不得力,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的乡镇、部门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挂牌警示直至一票否决。要建立并实施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信访案件责任倒查制度,查明原因,严肃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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