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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安全生产
督察
管理制度
企业平安生产督察管理制度通用
企业平安生产督察管理制度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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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那么 1
第二章 平安生产督察机构 1
第三章 专职平安督察员 1
第四章 平安督察方法 2
第五章督察组工作职责 2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督办工作,推动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标准化、标准化,根据公司20XX年年中工作会议精神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实行平安生产督察制度,旨在进一步落实平安责任,落实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平安生产意识,排查、整改、消除平安隐患,实现平安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局(厂)、施工生产性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国际公司和其他投资开发建设性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平安生产督察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要依据本方法成立平安生产督察组。平安督察组应依照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公司及各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特别是施工工程进行督察。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在保证对所有在建工程至少每年督察一次(对危险因素多,平安管理薄弱的工程应增加督察次数)的前提下,确定平安督察组的数量。
第六条 平安督察组对本单位平安第一责任人及平安主管领导负责,业务上接受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专职平安督察员
第七条 专职平安督察员应由具备一定现场施工经验的管理人员、平安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专业人员担任。每个督察组不得少于两人,至少应配备一名专职督察人员。开展平安专项督察时,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平安督察组组长由本单位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聘任,并报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其待遇不低于单位本部机关部门副职的待遇水平。
第九条 专职平安生产督察员的根本要求:
一、有七年以上的现场施工经验;
二、熟悉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和本单位平安生产管理制度,大胆工作,认真负责;
三、参加过省、市(或公司)平安生产管理培训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参加平安生产培训和再教育;
四、邀请参加专项平安督察的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 平安督察方法
第十条 平安督察组应制定平安督察工作方案,并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开展平安生产督察主要依据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催促工程开展员工平安意识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催促工程排查整改平安隐患,标准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察组以现场检查、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检阅资料等为主要方法开展督察工作。
第五章督察组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平安生产督察工作坚持监管与效劳相结合的原那么,对工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既要监管,还要帮助工程加强平安生产管理,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督察组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每年进行一次平安生产督察,对新开工工程和中小工程应增加督察次数。
第十五条 进行平安督察时,在兼顾其它平安管理工作的同时,重点要对以下内容进行督察并作出评价:
一、上级和本单位平安生产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平安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三、平安生产责任制及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员工(包括分包队伍员工、临时工)的平安教育培训时间、内容、效果;
五、重大危险源及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监控情况;
六、平安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
七、专项平安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批及交底情况;
八、特种设备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平安管理状况;
九、外包队伍及临时雇佣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督察组在督察中发现的隐患和管理问题应记录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改进要求,被督察单位应明确责任人、采取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书面反响整改情况,对拒不执行督察意见的,督察组有权下达停工令,并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督察结束后,督察组应将督察时间、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其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整理成督察报告,并由被督察工程负责人签字认可,作为年终对工程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督察组应定期向单位领导或主管领导提交平安督察报告,分析平安生产形势,加强与各单位平安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九条 督察组应将督察情况及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指导督察组业务工作的同时,应负责专职督察员的工作、生活、学习等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响公司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