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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科技
计划
项目
实施
管理办法
XX省科技方案项目实施管理方法[合集]
第一篇:XX省科技方案项目实施管理方法XX省科技方案项目实施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和加强省科技方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结题验收,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结题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方案、科技攻关方案、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科技根底设施建设方案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科技公共效劳平台局部,以及其他省专项方案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方案,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省辖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方案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
1第六条省科技厅的根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结题验收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二)对项目方案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下达分年度拨款经费;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实施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工作;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的根本职责是:
(一)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催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监理或评估,审查结题验收项目的研究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
(三)协调项目的实施,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
(四)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统计工作;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
2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根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方案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并按要求向省科技厅申报结题验收;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
(三)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接受省科技厅及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项目监理与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填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三章实施管理
第九条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开发或建设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原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3第十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中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的书面总结,重大项目需提供专项经费审计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三)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一条在研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通报批评、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超过方案规定执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
(四)无故不接受省科技厅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4第十二条需要调整、中止或撤消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专项方案主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开展方案与财务处后报分管厅长审签,重大项目报厅长审签,以苏科计函号下达项目调整、中止或撤消的批复。批复视同对合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作为项目检查、结题验收或终止履行项目合同的依据。
第十三条凡中止或撤消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专项方案主管处室会开展方案与财务处、审计处清理,视情况收回省拨经费,重大项目按XX省重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审计暂行规定(苏科审[2003]498号)进行专项经费审计。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依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是否拨付项目分年度拨款。在组织项目监督检查或中期评估的根底上,省科技厅专项方案主管处室对照合同进度要求,研究提出项目分年度拨款安排建议(格式见附件1),有本方法第十条及以下情况之一者,省科技厅将会同省财政厅暂缓或取消项目分年度拨款:
(一)项目未按合同约定方案进度实施的;
(二)主管部门、承担单位未落实约定匹配经费和自筹经费的。
第十五条实行项目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报送“XX省科技方案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5第十六条建立方案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省科技厅专项方案主管处室根据项目检查和统计情况,提出专项方案项目执行情况或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财务制度的管理规定和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省科技厅、财政厅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中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按照项目实施管理职责与分工,省科技厅开展方案与财务处会同专项方案主管处室,依据管理职责履行和年度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别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实施年度目标考核和信用评价。
6第二十一条根据XX省科技方案项目管理工作年度考核暂行方法(苏科计[2004]107号),省科技厅对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科技方案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对考核为“a级〞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将给予通报表彰,对其今后推荐的申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方案项目;对连续两年考核为“a级〞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其项目可两年免于省科技厅组织的年度检查或评估。对考核为“c级〞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求研究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并重点加强对其管理项目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为“c级〞,且无相应整改措施的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将严格控制该部门(单位)推荐项目的立项数。
第二十二条建立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考评与奖惩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停止拨款、应结未结和强行中止、撤消项目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名单,凡列入该名单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以及对于省科技厅组织评议或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两年内停止受理其申报省科技方案项目,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省科技方案项目信用数据库。对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负责人,以及对于省科技厅组织评议或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省科技厅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或滚动支持。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标注省科技方案资助和方案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省科技方案项目实施管理方法(苏科计[2002]431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篇:XX省科技方案项目实施管理方法XX省科技方案项目实施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省科技方案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实施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和验收,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项目实施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后到验收期间,为保证项目按合同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目标与成果,对项目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按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两类进行管理。重大项目界定为:高技术研究方案、科技攻关方案、科技根底设施建设方案中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公共技术效劳平台局部,以及其他省专项方案中的重点项目。
第四条凡列入省科技厅各类专项科技方案,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均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管理分工
第五条省科技厅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根本职责是:
(一)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阶段总结报告、项目验收或结1
题总结报告。
(二)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中介机构进行重大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三)组织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根本职责是:
(一)及时划拨省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拨付的科技经费,催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重大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执行情况统计工作;
(四)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目标考核与信用评价。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根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项目合同或方案任务书,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应在项目开始实施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三)真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项目经费年度决算;
(四)接受省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所进行的科技方案与项目评估,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报表。
第三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实行重大项目中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催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检查或评估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