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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催收
非法
债务
进路
评析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入刑进路评析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一审稿实行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突出立法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但就增设该罪必要性仍引发了不少争议。二审稿删除“并以此为业的〞的罪状描述,扩大了刑事制裁的范围,立法者就如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开放了剧烈争辩。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二审稿做了局部修改,进一步限制入罪的门槛。本次刑法修正案增设该轻罪填补了此前无法全面疼惜非法催收非法债务侵害之法益的漏洞,由此建构了一套规制非法催收非法债务行为轻重有序的刑罚体系。但仍面临与民事法律、行政法律连接不畅、入罪要素“非法债务〞“情节严峻〞等的解释难题。
〔关键词〕催收非法债务罪;社会公共秩序;法秩序的统一性;暴力讨债
一、此前既有刑法标准规制之缺乏
〔一〕此前刑事法律标准体系对于非法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规制
依据具体行为方式的差异,司法实践对非法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处理大体为以下做法:一是以软暴力手段实施相关违法行为并到达相应罪名的入罪门槛以相应罪名定罪量刑。软暴力意见将以往游离于法律之网之外的使用软暴力强索不受法律疼惜债务的行为严密地纳入到刑法法网之内。二是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解释为司法适用正确处置因索债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供给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涉黑型强索债务犯罪行为依具体犯罪行为惩罚,符合数罪并罚要件的可以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黑恶势力犯罪意见为有力打击涉黑涉恶案件编织了恢恢法网。
〔二〕此前既有刑法标准的缺陷
第一,此前既有刑法标准评价尚不能涵盖非法催收非法债务行为的法益侵害范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司法实践证明,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的不只局限于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在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经常伴生的是在公共场所实施暴力、胁迫、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犯罪行为,使人民群众担忧自己也会患病相类似的处遇亦或患病无妄之灾,并会由此引起地区治安秩序、社会公共秩序等接续的紊乱,故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严峻妨害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管理秩序。此前的规制路径虽能节省立法、司法资源,但是单方面疼惜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此前既有的刑罚标准体系无法涵盖非法催收非法债务行为完整的法益侵害范围〔1〕。其次,此前既有刑法标准犯罪入罪门槛较高,没有设置相应的轻罪,存在降低入罪门槛选择重罪适用的错误做法。针对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有无必要性问题,笔者认为此前既有刑法标准体系针对违法催收非法债务能选择适用的罪名在学理上绝大多数属于重罪,其入罪门槛较高,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常消逝两种典型的乱象:一是行为人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处于违法和犯罪的模糊地带时,司法人员出于刑法的谦抑性选择不作犯罪处理,而实际上非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由此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二是降低入罪门槛选择适用重罪惩罚。例如颇受理论界争议的寻衅滋事罪等罪的适用。而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正好可以在不作犯罪处理与选择重罪惩罚的天平之间起到一个平衡的作用。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修订进路
〔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亮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第20条的规定,在刑法其次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其次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以下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其他法律不予疼惜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惩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情节较轻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情节严峻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一审稿〕关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立法可以看出以下亮点:〔1〕本罪条文放置曾有两种方案:一是将本罪置于刑法其次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后作为其次百二十六条之一;二是将本罪置于刑法其次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后作为二百九十三条之一。经过立法者的反复争辩争辩认为行为人违法催收非法债务的主要目的在于猎取非法收益,同时在行为上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侵害的权益不限于公民的人身、财产等个人层面的权益,更为严峻的是还会造成所在地区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社会权益的接续紊乱,所以将该条文放在刑法其次百九十三条之后更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追求个人安居乐业和社会秩序稳定平安的需求,刑法也能更为全面地疼惜受到侵害的法益。〔2〕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是将催收非法债务罪放在其次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后单设条文,具有限制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的立法目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比寻衅滋事罪第1款最高五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明显要轻,可以有效订正司法实践中降低寻衅滋事的入罪标准使行为人或许率被牵强课以重罪的错误做法。〔3〕针对催收非法债务罪与寻衅滋事罪相比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财产犯罪属性,与寻衅滋事罪第2款选择法定刑升格之前方“可以并惩罚金〞不同,催收非法债务罪可以依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具体状况选择“并处或单惩罚金〞,赐予法官选择适用罚金刑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4〕催收非法债务罪实行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连接治安管理惩方法民法等前置性法律的相关规定,细化催收非法债务的三种具体行为方式,突出立法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二〕草案〔二审稿〕对催收非法债务罪有关争议的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第28条规定,在刑法其次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其次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以下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其他法律不予疼惜的债务,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惩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二审稿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修改主要表达在以下几个方面。〔1〕删除“并以此为业的〞的罪状描述。笔者认为以此为业主要针对的是现实中存在的第三方催债机构,他们以营利为目的,规模化地以组织、实施、关心暴力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而删除“以此为业的〞其背后的立法目的在于针对该罪刑法打击的不限于以此为业型的暴力催收行为,不以此为业型的暴力催收行为刑法也要加以规制,在催收行为层面只要行为人的催收行为到达“违法〞的门槛即可。刑法不行能不考虑暴力催收债务行为与其他衍生犯罪之间的高度盖然性而选择介入。只有堵住一切非法催收非法债务行为之源,才能阻断其衍生犯罪之流。不然行为人以“非以此为业的〞实施暴力催收高利贷等非法债务作为出罪辩护理由那么会导致无法实现该罪的立法目的。故立法者删除“并以此为业的〞罪状描述,选择适度降低本罪的入罪门槛是符合法理和现实司法实践需要的。〔2〕删除后两种具体行为方式情节要件的要求,统一在罪状描述中规定该罪入罪门槛情节要求为到达“情节严峻的〞。对该点的论述待后文在情节要件争辩中具体阐述。〔3〕删除“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惩罚较重的规定定罪惩罚〞。该款规定是留意性的规定,即使没有该款规定对定罪量刑也并没有影响。删除该款规定其背后的隐情在于刑法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局部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欠佳,惯常性地将提示性、留意性规定理解为法律拟制规定,欠缺体系解释的力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严峻的消极作用。因此从订正错误的司法实践做法、限制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和坚持法条精简的目的动身,二审稿最终确定删除该款规定。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催收非法债务罪确实立
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条的规定,在刑法其次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其次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以下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惩罚金:1.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3.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犯罪对象的规定修订得更为周密简明,将“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或其他法律不予疼惜的债务〞修改为“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对此次修改应留意两点要旨。一是对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这个“等〞的理解。从司法实践和既往司法解释来讲这个“等〞可以包含赌债和毒债,对“等〞的解释可以实行列举加概括的解释模式,先列举目前可以确定的与高利放贷性质相像的非法债务,但应当给将来司法实践保存通过同类解释的方法规制犯罪行为的空间。二是对“非法债务〞的理解。首先,从反对解释的角度动身,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制的是违法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那么通过违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不应在该罪的规制范围之内,通过合法手段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就更应当被排解在该罪规制范围之外。其次,应当严格区分非法债务与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债务。非法债务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债务如高利贷、赌债等;而没有法律依据应依据不受民法疼惜来理解,比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从名词内涵来讲没有法律依据包含了非法的内容。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两者之间选择了非法债务,催收非法债务罪适用范围将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债务予以排解,进一步缩小了催收非法债务罪规制的犯罪行为范围。
三、催收非法债务罪的入刑与限制
〔一〕催收非法债务罪入刑的必要性
刑法理论上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此前对高利贷类型的犯罪刑法始终实行的是偏向于结果无价值的取向,从单一的高利率视角对经营性高利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或从单一的暴力行为的手段性质、行为结果视角对具体的暴力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具体犯罪定罪量刑。而本次刑法修正案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立法者明显实行偏向于行为无价值的取向,加大法益疼惜的前置,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稳定的个人人身财产权利秩序、公共秩序等方面奇特生活憧憬的迫切需求。
〔二〕催收非法债务罪入刑的限制
第一,罪质上催收行为违法、债务违法的双重标准的标准要求。立法者在设立催收非法债务罪时实行了催收行为违法、债务违法的双重标准。如前所述,既然催收非法债务罪在催收行为标准上并不要求“并以此为业的〞,但至少要求行为人催收债务的行为到达非法的门槛,这里的“非法〞应做行政性法律理解,否那么不能纳入到本罪的规制范围。那么高利贷等非法债务认定标准上出于刑法的谦抑性就应当对高利贷等非法债务数额、利息和犯罪情节等结果要素适用更高的标准,否那么一个应由行政法律规制的单纯违法催收行为却被认定为具有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和刑事惩罚正值性,这生怕很难令人信服。其次,罪量上行政法和刑法连接的标准限制。笔者认为催收债务行为依据社会危害性从轻到重的层级可以分为三种行为模式。一是通过合法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由于根本不存在社会危害性所以也就不存在科以惩罚的可能性。即便是通过合法手段催收不受法律疼惜的债务不受民法疼惜,但是借款方仍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追回,即便认为其模糊地带存在行政法介入的空间,但至少不存在刑法介入的必要性。二是通过违法手段催收合法债务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由于手段违法不再属于正常的民事纠纷,但尚未到需要科以刑罚的地步,由行政性法律加以规制是较为适宜的。三是通过违法手段催收不受法律疼惜的债务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是否需由刑法规制在刑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存在争议。持赞成意见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理解为民法,这种违法手段对诱发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具有高度盖然性,出于预防后续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只要违法手段催收的债务超出了民法所不疼惜的债务,就超出民法所不疼惜的债务的局部刑法应当介入〔2〕。虽然民法对该债务不予疼惜,但该债务明显属于自然之债,债务本身是存在的。只是它的履行受到的不是法律强制而是道德力量的约束,但自然之债履行之后的效果法律是予以默认的〔3〕。从这一角度而言不能说民法所不予疼惜的债务的性质就全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