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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税
税收
征收
监督制度
国税税收征收权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收权的监督制约,确保国家税款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会计制度和税收票证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税收征收,是指税收方案管理、税款征收、税款解缴入库、税款退库和税收票证管理等行为。滞纳金、罚款、费用、基金等各项收入,视同税款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税收征收权监督制约工作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那么。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方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五条税收方案管理的监督
(一)税收方案要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原那么,参考基数、结合经济税源变动和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客观、科学、合理编制;
(二)税收方案分配须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下达或调整税收方案必须采取文件形式,以保证税收方案的严肃性;
(三)税收方案一经批准下达,具有相对稳定性;如果经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必须向上一级国税机关报告并形成书面文件请求调整方案,经上一级国税机关批准,予以调整,不得擅自更改税收方案;
(四)各级国税局要加大对税收方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应收尽收,努力完成税收方案。第六条税款征收的监督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二)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应在本地入库的税款转到异地入库;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各级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不得不加、少加或多加;
(四)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国税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国税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国税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因国税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国税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国税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七条税款解缴入库的监督
(一)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的税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入库,不得混税混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征收的各项税款,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积压、挪用和截留。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国税机关自收税款应按日填开税收汇总缴款书,将税款缴入国库经收处;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办理。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必须严格按“限期、限额〞的规定办理;
(三)除税务稽查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专户〞外,各级国税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税款存入经费帐户,更不得在银行开设个人储蓄帐户和“过渡帐户〞存储税款;
(四)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税收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对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监督。对欠缴税金要如实反映,不得瞒报、虚报。第八条税款退库的监督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退库范围、标准和程序,严格办理退税;
(二)各级国税机关不得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不得擅自制定退税政策或巧立名目多退税款;
(三)税款的退库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国税机关领导批准后办理。第九条税收票证管理的监督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加强税收票证领发、填用、结报缴销、作废、盘存、损失处理、保管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二)征收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持“票款结报手册〞,将已填用票证的存根联、报查联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征收税款向票证管理人员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票证交验手续;
(三)基层国税机关应将填票人员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帐〞,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将需要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存查的票证相应联次按照一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定期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四)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票证种类、领用单位(人)设置“税收票证出纳帐〞,对税收票证的领发、用存、作废、结报缴销、停用上缴、损失和销毁进行核算,确保税收票证帐帐、帐表、帐实相符。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十条日常监督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依据税收征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下管一级原那么,做好税收征收业务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防止应征未征、擅自减免、违规退库、混税混库、压票压款、核算不实等情况发生;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方法规定,加强对结报缴销的税收票证的审核,建立健全审核制度和审核体系,除日常审核外,还应经常对结报缴销的票证组织抽审和会审;
(三)基层国税机关要建立内控制度,加强对任务分解、税款征收、解缴入库、退库以及核算等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考核。第十一条上级对下级监督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税收执法检查和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监督税收征收政策执行情况,通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二)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要结合执法监察工作,按期对税款征解、入库、退库、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等开展执法监察;
(三)各级国税机关监察部门要按规定对税收征收执法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四)各级国税征收部门要积极配合监察部门了解税收执法情况、监督措施落实情况等。第十二条社会监督
(一)落实公开办税制度,增加税收征收工作透明度。通过设置意见箱、公开举报 、聘请特邀监察员、不定期走访纳税户、召开座谈会、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接受社会对税收征收执法情况的监督;
(二)参加财、税、库等部门联席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税收征收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接受国家审计署、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税款入库、退库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那么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二)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及时、准确办理税款解缴入库的;
(四)违规办理各项退库业务,擅自制定退库政策或巧立名目退税的;
(五)篡改会计数据,隐瞒欠税的。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和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二)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税款的。第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行为的责任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理、行政处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处分。第五章附那么第十六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细那么。第十七条本方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法相抵触的,按本方法执行。第十八条本方法由XX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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