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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做好
乡镇
房屋
登记
意见
关于做好乡镇房屋登记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标准房屋登记工作的意见(新)
为了加强房屋登记工作,严格各项业务办理程序,完善内部联动机制,强化工作人员职责,有效防止监管漏洞,促进各项业务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房屋登记操作规程,切实维护房地产交易平安
(一)强化受理岗位职责,严把房屋登记入口关。房屋登记业务集中在交易市场大厅受理窗口集中受理。各受理人员负责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做好询问记录,决定是否受理。要查验申请主体是否为房屋物权变动有关联的当事人;申请材料是否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关联性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信息是否冲突,符合登记条件的方可受理。申报资料不符合登记要求的,要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未经交易市场大厅负责人批准,受理人员不得擅自委托他人顶岗,非受理人员不得擅自从事受理工作。否那么,其受理意见一律无效。登记案件受理后,由受理人负责将申请资料录入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收件单,将收件回执交申请人签字确认,将资料放入档案袋,
完成登记受理。
对于房地产开发工程登记,在开发工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建设手续后,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对开发工程进行预登记。开发工程的建设资料及根底数据录入由开发企业负责完成,登记受理窗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验、对申请人做好询问记录后,将开发企业提供的根底数据导入房屋交易权属与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开发工程根底数据平台,为下一步开发工程以幢为单位建立楼盘信息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打根底。
房地产开发工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合同备案的,当事人可申请预告登记。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期满且未经房地产部门批准同意延期预售的开发工程,应将商品房预售转为现房销售,不再办理预告登记。
商品房预售许可期满且已竣工的,要催促开发企业尽快组织建设规划验收。对于开发工程申请商品房登记的,在交易大厅窗口受理申请前,由产业股牵头,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开发工程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填写开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由各部门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初审、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入登记办证程序,先办总证再办分证。一次性付款购房的,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对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及时将预购商品
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理他项权证,并收回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予以注销。
对于乡镇房屋登记,属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集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自建的私房,由房产部门委托各乡镇村镇建设效劳中心受理申请,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完成现场调查、勘查、测算填表后,集中报送局登记股复审,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发证。属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集中连片开发出售的住房,如果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房产部门直接按房地产开发工程办理登记;如果是集体土地上开发用于出售的小产权房,一律暂停办理房屋登记。
(二)严格现场实地查看,确保勘查成果准确客观。房屋登记业务受理后,由初审人员联系房产测绘人员、房屋平安鉴定人员、房产估价人员到现场调查、勘查。重点核实房屋座落、占地面积与土地使用权上记载的房屋用地情况是否一致;房屋自然状况与规划、竣工验收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是否一致;询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相邻权利人,核实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再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交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实地查看工作人员也要在实地查看记录表上签字后,连同勘查报告一并送达受理人。对遗失补登记,工作人员应到现场调查核实房屋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询问房屋居住人的情况,并将调查书面记录与该房屋的原始档案核对无误前方可确权补证,并注明“补证〞字样,做到慎重、细致、严谨、缜密。
房屋面积测绘,要坚持现场实地测绘为主、利用房屋平面图测绘为辅,提高房屋面积测绘精度。要重点审查测绘申报工程是否在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范围以内;房屋平面图是否与建筑施工图一致;共有共用局部的计算与分摊是否正确合理;工程预测和实测结果的差异是否符合测绘标准要求;工程总面积、总层数、栋数、物管用房等公建配套用房是否满足各项规划技术指标要求。严禁利用技术标准允许误差及工作岗位之便,人为调整商品房测绘面积,谋取个人私利,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房屋价格评估,要遵循估价技术标准,坚持客观公正估价,严禁根据客户要求,偏离房屋实际价值,做不实估价。
房屋平安鉴定,要坚持平安鉴定技术标准,确保平安鉴定结论的准确、科学,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三)实行三审定案制,严把办件审核关。受理人员将外业调查资料及申报资料汇总整理后,签署初审意见,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初审后连同纸质档案一并传送至复审人员复审。房屋初始登记、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遗失补证登记传至登记股复审;房屋转移登记传至交易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转登记股复审。初审人员要把好初审关,认真审查、清理、核对,录入信息要准确统一,不得缺件、掉项、出错。
复审人员要进一步认真核实房屋登记信息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申请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防止受理和初审环节因疏忽而出现漏洞和过失,发现问题要及时连同纸质档案一并退件到录
入初审环节进行更正、补充、完善。对符合登记的事项,在系统和纸质档案上签署复审意见后一并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各环节要慎重行使签字权,正确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签字表态,谁签字谁负责,上一道程序未办结的业务不得进入下一流程。
局分管领导就送审的各项业务资料连同电子档案一并进行全面审核,假设无异议,在系统和纸质档案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后,传送微机室登簿、缮证。
对于各类业务审核人员认定的重大、疑难、高风险登记案件,由局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人、单位法律参谋会商后,形成一致意见,方可登记发证。
(四)深入细致做好登簿缮证工作,有效防止错漏发生。所有登记业务有局分管领导电子审批意见和纸质档案审批意见后,登簿人员方可进行电子登簿和缮证。缮证人员在登簿缮证前,要对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内容进一步核对,确保房产证与登记簿、申报资料记载的内容相一致。登簿、缮证经办人都要签字备案。
所有登记业务登簿、缮证完毕后,由登记股负责人全面核对校正,无过失瑕疵后签署核对人姓名并加盖印章。
登记股负责人将已办结盖章的资料、证书及时在传递册上登记,将所有办结的手续交专门传递人员及时传至行政效劳中心房产窗口。登记传递环节要紧密衔接,传递途中不得丧失资料和证书,不得由当事人代为传递任何手续和档案。中心窗口计费发证后的档案资料要保证完整归档,不得遗漏,各传递环节经办人都
要履行交接手续,明确相关责任。登记股要按时做好每月办理业务的统计上报。
二、加强规费收缴工作,确保各项业务税费征缴到位
(一)严格收费政策,遵守收费纪律。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收费标准计算费额,确保各项业务办理规费全额征收后予以发证,不得随意减免,不得错收、漏收或少收,同时要做好每月发证台帐及规费征收统计上报。局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干扰中心工作人员的收费工作。
(二)严格各项规费减免审批程序。各项业务办理规费收取原那么上不予减免,对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相关规费的,严格履行规费减免审批手续,分别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局长审批。申请人凭减免审批单到中心窗口交费领证。中心工作人员要做到所有费用减免一律以减免审批单为准,其他任何形式都不予办理。对擅自私自表态减免的,一经查实,要责成表态人自行补缴到位。
(三)坚持开发工程集中定费。对于开发工程缴交规费,在开发工程完成竣工综合验收、进入办证程序后,先由交易所按照测绘报告提供的面积核算出规费应收情况,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核定。开发工程应收规费必须一次性征收到位。特殊情况报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分批交纳的,要在审批表上予以记载,以免漏收。特殊情形需减免规费的,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对已确定的计费表要提供一式三份,交易所一份,具体负责征收和催收;中心房产窗口一份,保证规费足额收齐;登记股一份,开发
商凭缴费发票领证。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把关,确保规费不漏收、不误收。
(四)各乡镇处办证收费。但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房屋登记,按XX县区房屋登记要求收费。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乡镇处房产登记,属村民在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自建房,每件只收取工本费;属集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自建房,每件只收取登记费及测绘费;属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集中连片开发出售的住房,如果补办了土地出让手续的,由房产部门按房地产开发工程办理登记要求收费。如有需减免的特殊情形,需报局领导审批。
(五)严把两税征收关。要积极协助税务部门把好房产交易契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征收关。在办理二手房和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时,申请人要提供缴交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发票和契税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原件集中转交局财务室,按月转结,不得积压。此项工作由登记股专人负责。
(六)严把维修基金征收关。维修基金征收分开发商缴交局部和个人缴交局部。开发商缴交局部,要在开发工程完成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商申请初始登记办总证时全额缴交到位。登记过程中,要核对开发商缴交局部发票并复印存档。个人应缴局部,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时,由当事人提供个人缴交的维修基金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存档,原件核实后退还当事人。
三、严格落实房屋登记相关制度,提升房产窗口办件质量
(一)严格遵守首问负责制度。首问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
一位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询问、受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对前来业务窗口办事的效劳对象,工作人员(首问人)要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询问得当,一次性告知清楚。属自己责任和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业务要及时办理;不属于自己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业务,要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办理,不得推卸搪塞,一旦发现或接到投诉将严肃查处。
(二)着力推行办件质量保证及定期抽检制度。房屋登记采取每日自查、每月抽查、每季度交叉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发现问题即查即纠。
检查的内容,包括证件资料、实地核查、办事流程、办事时限等方面。重点检查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是否存在遗漏房屋共有人的情形;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并相互关联;房屋登记类型确认是否正确;现场调查、勘查的房屋自然状况及权利状况是否清楚;权利人、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或印鉴手续是否有缺漏;缮写权证时记载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各类注记专用章使用是否正确,各类权证是否有任意涂改的现象;登记规费收取是否正确;是否按承诺的时限办理业务。
检查结果考核,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登记质量评定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对于不合格的业务办件,要登记造册,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错误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办件质量。
(三)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因工作人
员不认真、不细心、责任心不强,或疏忽大意、玩忽职守导致过失出现,引发投诉、上访或法律纠纷的,要划分责任,进行问责。
实行初审人承担主要责任的原那么。涉及多个环节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办的事项,第一程序初审人承担第一直接责任,后续审核人依次承担第
二、第三直接责任。后续责任人发现前面责任人行政过错的,有中止审核并责成前面责任人整改的义务。
任何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经初审、复审、审批三审环节做出的行政行为,或者不依照核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无论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