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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
公信力
探讨
司法公信力探讨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其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我国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但对司法公信力还不高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产生于司法行为、法治理念、法律意识、道德意识和與论环境等要素。司法公信力将对司法工作、政治体制、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社会道德等方面产生影响。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要加强司法保障能力,二要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时下人们关注的司法公信力,主要是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而言,亦即狭义上的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又集中表现在通过裁判方式向社会公开。所以,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信服度和对法院的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法律权威性的评价程度。[①]可见,司法公信力本身并非是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效力,亦非司法行为自身产生的司法效力。但是,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行为、司法效力确实存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因此,认真研究司法公信力,正确认识和积极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正确认识和大力提升司法公正性、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一、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怎么啦。似乎社会评价一边倒,都是对“司法不公〞或是对司法不信任的指责之声。如有的领导讲,为什么人民群众到党委政府信访多、上访多,而不去法院打官司,这说明人民群众对党委政府信任嘛。言外之意就是对法院的不信任。事实果真如此吗。非也。这种说法,不仅不顾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而且更是对我国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严重诋毁。诚然,不可无视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的事实,同样也不可无视我国司法公信力已经得到增强并正在不断增强的事实。如果不从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对司法公信力的研究必然走入歧途,得出错误的结论,损害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
首先,对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得到增强并不断增强的客观事实应当充分肯定。一方面,诉讼范围的扩大和诉讼案件的增多,说明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信赖性和公正性增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法律虚无,“公、检、法〞被砸烂,人民群众没有诉权,因此毫无司法公信力的情况当然不能为凭。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推进和依法治国力度的加强,在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产生的大量矛盾纠纷都寻求和最终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法院受案范围越来越宽,审理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被称之为“诉讼爆炸〞现象,虽非司法万能的好事情,却也反映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赖,从而也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和快速提升。道理很简单,没有这么多当事人信任法院,法院何以有这么多诉讼案件。据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的司法统计分析,从1981年到x年期间,平均一个地方法院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大约从每年200件左右上升到每年1300件左右,增长了六倍以上。[②]不少基层法院那么增加更多,有的高达十几倍。行政诉讼案件那么从无到有,由少到多,x年平均一个地方法院审结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约为30件左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对大量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处理,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地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诚然不少法院确实存在个别案件错误的裁判,存在极少数当事人不服裁判上访纠缠,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绝大多数当事人不都服判息诉了吗。况且,在民商事案件中,有50%左右的案件还是通过当事人自愿调解处理的。君不见人民法院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令人民群众拍手称快,君不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当事人与政府机关平等相待,君不见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使劳动者真正体会到了作为劳动者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君不见在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城市化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等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中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无处不在的司法保障作用。其次,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尽管社会对法院的评价有失客观全面和公正的地方,但也确有法院自身的问题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表现之一是“执行难〞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社会上有关“赢了官司输了钱〞、“判决书等于一张法律白条〞的说法虽然欠妥,但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权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确是不争的事实。根据执行案件统计分析,执行案件平均执行兑现率约在50%左右。当事人到法院打官司,并非仅仅就是讨个公正的说法,更重要的目的是寻求司法救济其合法权利。如此低下的执行兑现率,法院裁判的司法公信力焉能不受影响。表现之二,少数案件审理不公损害司法公信力。有超审限期久拖不结的案件,有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再审改判的案件,还有极个别的冤、假、错案。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据统计不到1%,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这不是对法院审判工作要求苛刻,“一粒老鼠屎坏一锅汤〞,法院一件过失案件在社会上具有十倍、百倍的放大作用,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相当严重。表现之三,少数司法人员违法乱纪损害司法公信力。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之所以选择到法院打官司,除了相信法律,就是相信法官能够秉公执法地作出裁判。所以,法官在人们的心目中应当是公正廉明的形象。可以说司法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群体的人格魅力。遗憾的是法院也不是净土,这些年来,确有少数大小小的司法官员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们因此对法官抱以希望和崇敬的心理产生疑心和受到伤害,自然使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同理,一些司法人员素质不强、作风不正也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损害。衙门作风、程序不公、不平等保护当事人诉权、法理阐述不清等等,都会使当事人产生对司法公正性的疑心,从而降低司法公信力。
二、司法公信力的成因
所谓司法公信力的成因,是指能够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原因或要素。科学分析司法公信力的成因,对于正确研究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和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极其重要。司法公信力只是评价法院司法行为的一种标准,法院的司法活动是司法公信力评价的对象,法院的司法行为并非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唯一原因。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主要取决于五大要素。司法行为。司法行为,就是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判案件的行为,包括立案、审判、调解、执行、审判监督行为等。[③]由于司法裁判是社会评价的直接依据,司法裁判也是司法行为的根本法律效果,所以司法行为是形成司法公信力的直接原因。如果没有司法机关,没有司法行为,也就无所谓什么司法公信力可言。正如“文革〞时期,司法公信力几乎荡然无存。在形成司法公信力的诸多原因中,司法行为确实是左右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之一。法院的公开审判是社会公众认识司法,理解法律适用的现实平台,裁判公正与否,适用法律正确与否,法院、法官形象如何,人民群众一目了然。法院的个案裁判,虽然仅对个案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但能否服众,即所谓社会效果,那只能由社会评判,这就是司法公信力。法治理念。法治理念确定立法、司法理念,指导立法、司法活动。法治理念指导法律行为,引导经济社会活动。所以,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当然受到法治理念的影响。在法治时代,人们尊崇法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的程度当然就高。在专制专制时代,朕即法律,司法不过是镇压人民群众和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其司法在被压迫的广阔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根本就不会产生公信力。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立法、司法和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实立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积极因素。法律意识。[④]存在决定意识,意识产生认识。社会的法制现象必然引起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又必然引起人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判断。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基于法律意识对司法问题的认识判断。因此,司法公信力来自于人们的法律意识。人们的法律意识广泛,形成司法公信力的根底就较扎实,人们的法律意识正确,司法公信力的程度就较可靠。道德意识。无论什么社会,广阔民众对社会行为评判的一般标准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约定俗成的道德标准。而且不少法律标准的渊源直接来自社会道德标准。人们对法院司法裁判的评价不仅受到道德意识的影响,而且不少情况是直接以道德标准为依据对司法行为进行评判。因此,绝不能无视道德意识是产生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與论环境。司法公信力主要通过社会與论表现出来。與论的开放与否,正常与否,导向如何。也会直接作用于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和司法公信力的程度。與论环境对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不仅来自于民间议论,更受到新闻媒体报道和官方宣传的导向,其作用力不可低估。除此之外,构成司法公信力的原因还应当包括政治经济制度、立法行为等等因素。另外应当看到,司法公信力的成因不但是司法公信力的构成因素,也是对司法公信力程度的影响因素。
三、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是指受司法公信力作用的对象和作用的效果。司法公信力不仅仅作用于司法范围,还作用于其他方面,而且其作用效果最终将表达在一个国家的政治上。因此那种认为司法公信力只对司法工作产生影响,无关社会政治大局的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引导得当,有助于确立司法权威,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引导不当,那么会造成自己伤害自己的悲剧,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正如前面提到的“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就是惨痛的历史教训。司法公信力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以下方面。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工作首当其中,这是毫无疑问的。上世纪末法院、法官形象确实立和提升,近些年法院、法官的形象变化都与司法公信力的作用密切相关。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不但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效率性和强制性产生影响,也对司法制度、司法队伍产生冲击。回忆和分析法院改革的得失,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也可以这样认为,司法公信力既是司法工作的促进力也是检验司法工作成效优劣的重要标准。对政治体制的影响。一个国家的司法体制本来就其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局部。一方面,司法公信力对司法工作的影响不可能不涉及到政治体制。前些年不是有人借题发挥,认为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是因为司法不能独立的原因吗。另一方面,人们在对司法裁判进行评价时,还必然涉及到对立法工作、法律监督工作、行政执法工作和党政领导对法院工作的影响进行评价,而且人们对这些方面评价的影响力并不亚于对司法裁判评价的影响力。所以,有些机关和领导对司法公信力问题事不关已、不以为然的态度是十分危险的。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影响。司法保障是维护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保障力量,司法公信力强,司法工作对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保障就有力,各级党委政府就能集中精力谋大局抓开展。司法公信力不强,不但造成司法保障乏力,而且还会因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与司法保障之间的矛盾冲击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当前,一些涉诉信访、上访问题纠缠各级党委、政府就是例证。对经济社会秩序的影响。经济社会开展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这样那样的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权威的司法手段进行调整。假设司法公信力强,这些矛盾纠纷就能及时通过司法手段化解,就能及时排除经济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保证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始终处于正常、健康的运行状态。假设司法公信力不强,不但会造成经济社会生活中积沉大量的矛盾纠纷,还可能导致这些矛盾纠纷激化,使经济社会秩序紊乱。人们关注的“打官司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司法公信力对经济社会秩序影响的反映。对社会道德的影响。由于道德和法律的密切关系,司法公信力也必然与道德信任感相互影响。司法公信力强,道德信任感亦强;司法公信力弱,道德信任感亦弱。反之亦然。在当前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诚信危机,与司法公信力的弱化不无关系。为什么会有欠债不还、赖账有理和债务人公然对抗法律的现象,说明人们既缺失根本的诚信道德意识,也反映出对法院裁判的信任力不强。另外,社会上出现的假恶丑与真善美混淆、是非颠倒、道德失衡的现象,也或多或少与司法公信力不强相关。
四、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
综上分析可见,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