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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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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民 财产权 保障
学生姓名: 用户名: 所属教学效劳中心: 指导教师: 提纲: 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 【】: 该文从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与平衡性入手,分析了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由公民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和根本功能所决定。公共利益、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补偿是实现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平衡性的必备要件。 【关键词】: 公民财产权 宪法保障 正当性 平衡性 一、问题导出 (一)公民财产的保障在我国立法存在的缺乏 1986年实施的民法通那么是我国保护私有财产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该法确实立,保障了私有财产合法化确实立,但任然存在着缺乏。民法通那么第75条第l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在我们一些城市的执法部门,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对一些街边小贩,肆意打砸,没收东西。这些都在侵害着公民的财产权。民法通那么第73条第2款明文规定“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与民法通那么第75条关于“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比,当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对国家财产的保护发生冲突时,必然要牺牲私人的财产权益而确保国家的财产权益。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一些城市“强制拆迁〞、“圈地热潮〞等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严重事件屡现不止,虽然是有赔偿的占用,但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是我们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障存在的问题。 (二)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2023年宪法修正案和202323年物权法的公布,有关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乃至公法保障已然成为学界的热点论题,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理论进而成为了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之重要一环。宪法学理论体系的知识结构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要重点解决的是在人类社会开展过程中宪法学的根本问题,诸如宪法产生、开展的逻辑必然性、历史规律性、社会正当性(尤其是政治上的正当性),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差异性、同一性和关联性以及宪法对人类社会、人类社会共同体(特别是国家)和作为个体的人(如主权国家中的公民)的作用、价值与意义。二是宪法的解释理论。宪法的解释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在法的开展过程中的宪法学问题,它致力于为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适用提供理论解释和技术帮助,以实现和发挥宪法的最高法的地位和作用。宪法的解释理论从这种意义上看,可以称之为宪法的运行理论。三是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和宪法的解释理论的关系。[1]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理论也应是由其社会哲学理论、解释理论和社会哲学理论与解释理论的关系三个知识层面所构成。然而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停留在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解释理论层面,大多从介绍国外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出发分析其结构,进而分析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的结构,结合我国相关条款的缺陷而提出完善路径。这是一种比拟研究方法,见效快但理论深度不够,特别是没有从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层面去答复“为什么要采用当前这种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理论〞   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理论已形成通论的条款解构是“一种具有逻辑意义上的正反合的三段式标准体系〞,1它建立于由三局部条款组成的复合结构之上,包括:其一、财产权的宪法确认,即财产权的积极保障,表达为确认条款或不可侵犯条款;其二、财产权的限制,表达为限制条款或制约条款;其三、财产权的补偿,即财产权的消极保障,表达为补偿条款。确认条款、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各具有特定的内涵和功能。确认条款即不可侵犯条款确定了公民财产权保障制度的一般前提;限制条款那么旨在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加诸一种适当的限定,或由相关法律另行规定,或不得与公共财产、公共福祉相冲突;补偿条款那么又进而对限制条款带来的制约加以平衡,从而既维护了确认条款所确立的前提标准,又为限制条款在整个标准内部提供了恰到好处的缓冲机制。三者逐层展开、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深具内在张力,而又是相对严密、相对自足的复合结构。但是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为什么要由这“三段式标准体系〞来构成   从外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的分析出发,认为它们的体系完备、效果显著故而要以之为蓝本引入我国。如以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为例进行分析很容易得出前述“三段式标准体系〞的结论。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其第一款规定:“财产权不可侵犯〞,这是确认条款;第二款同时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这是限制条款;第三款进而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这是补偿条款。   这样的分析就解释理论而言是无懈可击的,但要真正解决为什么要以“三段式标准体系〞来构成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就要从其社会哲学理论层面去寻找答案了。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作为立法活动或立宪活动的结果,其“三段式标准体系〞组成的原因应结合立法价值去思考。立法价值主要由正义与利益组成。正义是立法的内在价值,决定着立法的本质属性。一方面,正义是一定社会条件下的道德观念和道德准那么在法律领域的表达,不可能不带有这个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印记,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阶级性。另一方面,公平(正义)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崇高价值,是人类社会共有的美德。伸张正义、鞭挞邪恶是人的自然本性在人类共同体中的必然要求,因而立法中的正义又具有某些超越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条件的客观性和共同性。[2]首先,分析确认条款或不可侵犯条款。为什么“财产权不可侵犯〞其实质是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问题的表达,正是因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具有正当性,能表达出立法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也往往构成“良法〞、“恶法〞分野的重要标志,立法者对立法“良法〞性追求的道德使命感决定了其必须在立法中表达此点。而回到这里,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追求那么可成为确认条款或不可侵犯条款制定的最核心原因。当然这一问题需要先解决什么是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其次,分析限制条款和补偿条款。为什么在不可侵犯条款之下国家还可以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财产权加以限制而以正当法律程序施以限制后为什么还需要予以补偿呢这里就与立法的外在价值——利益问题有关了。立法活动作为一个过程也是各种利益的选择与协调过程,具体到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立法所涉及的公民财产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处理问题,其实质是一种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选择与协调。这个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利益平衡的方法来进行,其具体路径无外乎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补偿的一并适用。所以对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平衡性问题的分析就成为了解决限制与补偿条款出台原因的关键。以下逐一而述。 二、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   就感性层面而言,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是指在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条款中规定“确认条款〞的原因;就理性层面而言,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正当性是指由宪法对公民财产权进行专门、特别确认的理由。其正当性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 (一)公民财产权的本质属性   按照自然法学的观点,财产权属于自然权利,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洛克在17世纪就论证道:“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人作为一个人首先是生存,而这不能不依赖于外在的财产来维持、改善生活,从而防止奴役和压迫,并进一步满足其尊严的需要。正是就此意义而言,黑格尔说:“财产是自由的定在,所有权就是人格本身的权利;人之所以为人,就必须拥有所有权。〞3故公民财产权与公民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等同属“天赋人权〞,它们均为人作为一个个体在社会上得以生存和开展必不可少的权利。是个体的人通过让渡给国家或公权力组织行使的权力欲实现更有效保障的公民根本权利之一。与其他公民根本权利一样,公民财产权需要通过国家根本法赋予最高效力等级的国家强制力而在原那么上和宏观层面实现保障,进而排除来自国家、公权力组织或其他主体的非法侵害。所以“在宪法上,财产权属于人权,是一项公权利,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别离,是由宪法确认的,具有强制性,全体公民据此可以普遍享有对物的排他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支配权。〞4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根本的三大权利体系,集中表达着人的价值与尊严。〞5   此外,公民财产权本身又是一种“不平安〞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不同的公民个体因为出身背景或教育背景等方面因素的差异导致其获得财富的能力有强弱之别,这将不可防止的导致在财产分配和拥有上的贫富分化,多数人最终会变成无产者或少产者。这种财富分配不均和贫富差距的拉大,使每个人内心深处具有的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和潜能发散为现实中无产或少产的多数公民个体对财富分配不均的本能抗争和由之引发的“仇富心态〞。这既是对多产者财产的威胁,也是对多数无产或少产的公民个体将来可能成为多产者财产的威胁。假设政府无法给予公民财产权特别的强有力的保护,而使公民已拥有的财产始终处于“不平安〞的状态,那么这种“仇富心态〞会在限制一局部人先富的同时,也限制了所有人的致富,并让整个社会永久的处于贫穷之中。这种特别的强有力的保护除了普通法提供的保护外,更需要的还是来自根本法的保护。故通过宪法标准实现对公民财产权的最权威保障构成了当今世界各国的通例。   公民财产权具有的“天赋人权〞与“不平安〞双重属性决定了公民财产权需要宪法给予如同其他两大根本权利(生命权和自由权)一样的根本保障,决定了公民财产权保障条款需要进入宪法被加以专门、特别确实认。 (二)公民财产权的根本功能   公民财产权是一种市场经济相伴相生的重要法律现象,“是人们谋求生存与开展的一项独立的根本权利,是公民享有和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起点与支点,是市场经济的核心、社会繁荣的枢纽,是人权的保障,宪政的根底。〞6公民财产是个人自由的渊源和保障,它是自由的个人所必不可少的。人权以生命权和开展权为首要,生命的延续和个体的开展均离不开一定的物质根底。这样的物质根底源于两方面:其一、建立在公共财产根底上的公共福利;其二、建立在公民财产根底上的个人或家庭福利。而后者更占据主导地位,起着直接决定性作用。毕竟对任何公民而言,可资利用的首先是能为其直接掌控而可随时动用的公民私有财产。即便建立在公共财产根底上的公共福利,其更多的也是以各种“保险金〞、“储藏金〞、“救济金〞的形式发放给公民个人或其家庭,实现公共福利在公民个体间的分配。其实质是公共福利向个人或家庭福利的转移,让每个公民在其所处的国家通过共同劳动积累的公共财富为每一个体切实地享有。   公民私有财产的多寡也可影响到其更高层次社会地位的取得,在现代民主政治下往往以选举的形式实现高层次社会地位在公民个体中的配置,而选举及相关活动正是公民各项政治权利的突出表达。如以美国为代表的“选战〞,其成败往往取决于竞选人的经济实力。美国专门对竞选资金进行跟踪研究的无党派研究机构“敏感问题中心〞2023年10月24日公布的一项研究显示,2023年美国国会中期选举的花费估计将达26亿美元,创历史最高。“敏感问题中心〞执行理事希拉·克鲁姆霍尔茨说,这比2023年国会中期选举的花费上升了18%。且26亿美元只是保守估计,到11月7日还可能上升。研究显示,竞选国会席位的候选人迄今已经筹集了约13亿美元,其中共和党候选人筹集的资金约为5.86亿美元,民主党候选人筹集的资金约为5.67亿美元。众议院候选人平均每人筹集的竞选资金为76万美元,参议院候选人平均每人筹集的资金为580万美元。寻求连任的现任国会议员筹集到的竞选资金普遍高于其他候选人。[3]当然这些资金不一定均来自竞选人的个人财产,但个人财产于其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容无视的。   故公民财产是保障各项公民权利实现的直接物质根底,这项公民财产权的根本功能决定了其在诸项公民权利中的特殊地位,而这种特殊地位只能是通过宪法标准中特别的“确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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