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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屏边县
2023
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
登记
发证
工作
实施方案
屏边县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屏边县
XX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3"60号)和XX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23"77号)精神,为确保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夯实农业农村开展根底、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城乡统筹开展的迫切需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完善新时期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标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目标、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目标
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根底上,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根底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根底,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标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实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三)主要任务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根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查清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状况和权属界线状况;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村庄内部宅基地及其他宗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和位置等状况;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查清城市、建制镇、村庄以外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状况,包括土地使用权性质、权属界线以及用地面积等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和使用情况予以确认。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实认文件,按照土地登记方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向权利人发放土地证书。建立市、县互联互通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三、工作原那么
(一)依法依规原那么。土地登记要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权属和办理土地登记,登记后的集体土地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属地管理原那么。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那么。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审查确认原那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五)为民效劳原那么。按照便民、利民、护民要求,立足优化经济环境,为基层效劳,为群众效劳,不增加农民负担。
四、工作步骤
1.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的制定与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仪器和表格准备、行政界线及控制面积确定、调查底图制作等工作。
2.外业调查。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土地利用调查等。
3.登记发证。依据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归属文件和地籍调查成果,按照土地登记方法的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并向所有权人发放土地证书。
4.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包括市、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管理系统、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建设。
5.统计汇总。包括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形成市、县各类土地调查面积数据汇总成果。
6.成果整理。包括图件编制与报告编写。
7.检查验收。包括土地调查成果的自检、复查、预检、验收等。
8.成果资料归档和汇交。包括市、县各项土地调查成果的存档和逐级汇交以及保密等工作。
五、时间安排
1.准备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包括实施方案编制、技术规程、细那么制定、开展试点、业务培训等。其中各县(市、区)实施方案需报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市级试点工作。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31日。包括开展行政村内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调查;根据集体所有权归属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地块查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状况;将查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归属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集体土地所有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3.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23年下半年至2023年12月31日。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图根控制测量和细部测量,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情况;将查清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根据确认文件,进行土地登记;向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确认使用权。
4.数据库建设。2023年下半年至2023年6月30日。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根底上,各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2023年下半年开始数据库建设,完成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
六、职责分工
(一)任务安排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XX市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市级负责全市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市级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培训;催促检查所辖各县(市、区)工作;汇总、分析及归档市级成果;建立市级数据库及信息网络化管理应用系统等。
县级负责本地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县(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岗前培训;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承担县(市、区)工作的专业队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各村支部、村委参加的工作组织,全程参加工作,发挥熟悉农村情况的土地协管员和老党员等优势,全力配合做好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的组织、协调、审核工作。
(二)部门分工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队伍培训、印制相关土地登记发证材料和表格、工作指导及督查、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土地权属、地籍测量结果审核、办理土地登记、土地权利证书发放、土地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建档和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土地经营权属认定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对本级需拟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政策研究审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本级工作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林权方面的资料,并做好林权的认定工作;负责国有林场等所属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行政界线确实定,并提供有关界址坐标、界址图和界址协议书。
水务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河流、水库等水域方面的资料,负责水域的权属认定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纪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处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生的信访案件行为。
文物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文物保护场所方面的资料,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公路、停车场等交通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交通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郑州铁路局洛阳办事处。负责提供有关铁路、铁路货场等铁路运输方面的资料,负责铁路设施的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涉及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国有土地的权属认定工作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负责部门。
七、工作方法
(一)技术路线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正射影像图作为地籍调查的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成果和无争议的权属资料,运用航空航天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卫星定位和数据库及网络通讯等技术,采用1:10000比例尺,采取内外业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查清全市调查成果中集体土地所有权类型、面积、权属和分布等信息,形成集信息获取、处理、存储、传输、分析和应用效劳于一体的技术流程,在查清、确认权属的根底上,分类处理,按照土地登记方法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
2.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和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对村庄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权属调查(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村庄范围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查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底上,分类处理,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土地登记方法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并建立县级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二)技术方法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
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根底,充分利用现有资料,在gps等技术手段引导下,经土地所有者指认土地权属界线,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分布等情况进行外业实地调查,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
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实地指认权属界线时,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那么,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完整的,由村民小组推荐三位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共同出席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在办理土地确权登记手续时,由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代表申请办理。
但凡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成认现实的原那么,对这局部土地成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