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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控制
查处
违法
建设
实施方案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城乡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力度,进一步优化经济环境,切实保障城乡建设有序进行,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属地管理、依法行政、着眼长效、标本兼治〞的原那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进一步落实XX县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方法,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遏制违法建设行为,为XX县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区委书记为政委,区人民政府区长为指挥长,区纪委书记、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局长为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重点组织对东城、西城、城南街道办事处和郢城镇、纪南镇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和查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三、工作安排
l、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横幅、板报、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大力宣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对优化XX县区开展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的重大意义。
2、加强舆论监督,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对阻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委、区政府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导和教育广阔群众支持,拥护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气氛。
3、镇,村(居)委会两级要落实包村包组责任,层层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书,于12月316前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区直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如实填报违法建设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和不参与违法建设的承诺书,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签后报区纪委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各级纪委个人廉政建设档案。
(二)清查整改阶段(,012年1月1日至2月29日)
1、本轮违法建设的查处时间以202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之日为界定点。
经规划和国土部门依法认定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且必须撤除的,不在此界定时间范围之内:
(1)在已出让的城市建设用地、重点工程及各类待开发地块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2)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
(3)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
2、各镇、街道办事处对2023年1月1日以后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建立区、镇、村:级管理台账,锁定违法建设,实行一户一档,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对界定为违法建设的要在违法建设所在地的村(居)委会进行公告,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3、规划、土地部门要对所有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违法建设逐一审核界定。认定为违法建设或非法占地的,由规划、土地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分决定书,并限期撤除。
4、对目前正在进行和新增的违法建设,查实后一律撤除。对规划或土地部门已经下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的违法建设,在2023年2月2g日前要自拆蓟位。逾期不撤除的,依法强制撤除。
(三)撤除处置阶段(2023年3月18至5月31日)
1、村(居)委会居民个人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理意见:
唯一住宅设定根本占地面积和根本居住面积:根本占地面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超过100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超过140平方米;根本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以
本村人均居住面积为准。对居民根本居住面积内的原旧房面积在城市建设拆迁时按政策评估补偿,超出局部不予补偿。
对原已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居)两委集体认定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未经土地、规划许可新建住宅的,或擅自拆旧建新的,或批少建多的,由户主书面承诺违法建设拆迁时,按根本居住面积政策执行,该建筑可予保存。不签署书面承诺的,依法撤除.
2、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的处理意见:
单位、个人在集体土地上开发小产权房,未经规划、国土部门许可,不符合消防平安、建筑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律撤除;根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消防平安要求且建筑质量经鉴定合格的一律没收。对违法违规经营小产权房的单位和个人,
由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法律、纪律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对非法购置小产权房的,一律清退。
3、在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单位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1)未经规划许可且不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一律撤除。
(2)改变规划许可用途的,
自行恢复原用途;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对改变用途的局部依法限期自行撤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纪律责任.
(3)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临时建筑超过使用期限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申报,限期撤除.对成心隐瞒、漏报的单位要追究主要责任人责任。
在程序上按自拆、帮拆、强拆三个环节展开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那么照行政处分程序进行。
四、建立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查处和撤除的具体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建立对违法建设巡查、监管的信息员制度.信息员要切实发,军作用,落实责任,如实记载、上报日巡查记录。
(二)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建设情况,监督查违控违工作的落实情况。要组织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设立违法建设曝光台,对违法建设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并跟踪查处进度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对辖区房屋建立完善的一房一档,对所有房屋的现状进行照相锁定,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对撤除后的现场,要组织人员及时清理,防止垃圾积存和场地杂乱,防止违法建设死灰复燃,保证撤除一片,管住一片。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进行根底施工的,由村(居)委会负责撤除;3米以下(未盖板或未封顶)的,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撤除;3米以上(已盖板或已封顶)的,由镇、街道办事处报请指挥部组织力量进行撤除。
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
内容总结
(1)4、各镇、街道办事处、各村(居)委会,区直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如实填报违法建设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和不参与违法建设的承诺书,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把关审签后报区纪委监察局,按干部管理权限纳入各级纪委个人廉政建设档案
(2)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本辖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违法建设进行调查摸底、分类查处和撤除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