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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国有企业
领导
人员
廉洁
从政
若干规定
学习心得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假设干规定学习心得
规定心得体会
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企业领导干部人员的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健康开展。中央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假设干规定,是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入开展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步骤。为了标准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要求而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廉洁性提出的一种责任要求、一种行为标准,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监督机制,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保护和保护措施。通过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国有企业干部应时常反思自己,经常用标准和不准检查对照自己,并从以下几方面把好防腐反腐关: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作为企业干部要以身作那么,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学习对一个干部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参加集体政治理论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1
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干部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企业开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我们作为一名企业干部,能干到领导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领导岗位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淡定沉着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领导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企业开展干好本职工作。
三、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作为企业的一名领导人员,个人的收入在企业中属于中上以上的,比上缺乏比下有余,知足者为乐,不要一味去攀比虚荣、奢华,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不要老把报酬看得很重。人活着不能一直欲望金钱、一味追求虚荣和奢华,这样会为了一时贪欲而断送前程,连累家庭、老婆孩子。要知足常乐,俗话说:
为人不贪一身轻松。
四、要管住小节,守好自己的情操和品质。现在有的人
认为这个年代吃吃喝喝不算啥,收点小礼没什么,生活作风随便一点不要太认真。这些人正是平时在小事小节上放松了自我约束,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从很多反腐教育反面教育片和教材来看,许多领导人员走上犯罪道路,正是从“小恩小惠〞、小节开始,慢慢放松警惕,一步一步被拖下水,最后成为阶下囚。从这些人的身上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要从这些反面教材跟吸取教训,并以此为戒,时时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因小节不保而酿成大错。做到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君子取财取之有道,不是我们劳动所得就不要拿,要用健康的体魄、好的心态去干好我们的工作,拿我们该拿的劳动所得,与妻子孩子共享家庭快乐。
五、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员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讲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企业领导要以身作那么,模范遵守上级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第二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假设干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假设干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老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标准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以下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那么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工程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置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成心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成心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以下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效劳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
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以下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平安、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无视职工平安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标准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置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
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鼓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
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