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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对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思考
诊所未变更执业地点行医行政处罚
2023
诊所
违规
医疗
行为
给予
两次
行政处罚
思考
变更
执业
地点
行医
天道酬勤
【对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给予两次行政处分的思考】 诊所未变更执业地点行医行政处分
【中图分类号】R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23)06-0331-01 1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3日,我局根据举报,由2名卫生监督员对冉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为冉某,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2、有区民政局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名称为:“某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也是冉某;3、诊所门前的招牌为“楚天肝病临床研究所〞、“某区江津西路社区卫生效劳站〞;4、用门前招牌名称印制有“普通处方笺〞,有6份记载了药物、剂量及用法的处方,其中有“重组乙肝疫苗10ug×2〞处方一份;5、冰箱内有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近100盒;6、现场执业人员6名,谭某、曾某等5人只能出示资格证书。7、以“肝病研究所〞名义在我市电台和户外进行医疗广告宣传。该案经立案、调查取证、终结报告、合议,对该诊所以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效劳工作案、肝病科未经核准超范围执业案拟处2000元的行政处分。下达事先告知书后,该诊所于次日书面提交并盖有“肝病研究所〞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以及诊所公章的陈述申辩,说明其是一个单位两块招牌,并要求减免罚款。我局经行政处分减免审批,于8月26日下达行政处分决定书:罚款1500元,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8月31日诊所交纳罚款后结案。 2023年3月29日,我局对冉某诊所再次进行检查,该诊所仍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在供求世界报纸上发布“乙肝大小三阳、急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腹水等各种肝病确保5~15天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门诊登记本上记录有自2023年1月1日~3月27日就诊的55名患者情况,其中有33名提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曾某等3名护士及药房张某现场不能出示执业证书。4月6日,我局再次对冉某诊所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的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分,责令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该诊所在法定期限内交纳罚款后结案。 2 分析与讨论 2.1 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冉某诊所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在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没有“西医内科〞名录,只有一级科目为“内科〞;冉某诊所第一次有“肝病研究所〞的处方笺及该处方笺书写给患者增强免疫力的“乙肝疫苗〞处方;第二次有门诊日志登记的55名患者中,就有33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分类,就诊的人员应属一级科目为“传染科〞、二级科目为“肝炎专业〞。由此可知,冉某诊所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与执业许可证所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超出登记范围应属违规执业。 2.2 诊所名称问题的探讨: 2.2.1 医疗广揭发布者与执业许可证上的机构名称不相符。冉某诊所第一次以“肝病研究所〞的名称在电台和户外站牌上发布广告,第二次是以“肝病研究所〞和“肝病诊疗中心〞的名称在供求世界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的。所谓“肝病研究所〞是某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所谓“肝病诊疗中心〞是冉某自行命名的。虽然冉某诊所与“肝病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均系同属一人,但二者是有严格区别的。实施细那么的相关规定,诊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领取执业许可证前方可使用;诊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况且,医疗机构成立并执业是以执业许可证颁发为标志[1]。早在2022年科技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中规定,从事医学科研和效劳的民办非企业医学科研机构,并征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立后纳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范围。而且某局核发的“肝病研究所〞的“肝病〞已超出冉某诊所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属于通知中所列非法行医行为,也违反实施细那么的相关规定。所以,本案认定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发布的医疗广告是违法的。 2.2.2 冉某诊所的医疗广告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在广告中,冉某将“某区肝病研究所〞中的“某区〞去掉,给人的感觉该研究所是跨区域的机构,带有欺骗性。广告宣称对“各种肝病确保在5~10日有显著疗效〞,严重违背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规定。 2.2.3 医疗广告法律法规立法上的瑕疵。广告法仅对药品、医疗器械作出相应的规定,而对医疗机构的广告却未涉及,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卫生部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医疗广告管理方法。广告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同时也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目前,各地违反上述规定的药品、医疗广告屡见不鲜,究其原因是广告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只有审查权,没有监督权,这是法律制定上的瑕疵之一。其二,医疗广告管理方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以下的卫生行政部门既然没有审查的职责,往往也不大愿意监督。本案冉某诊所以“肝病研究所〞的名义发布“确保5~15日有显著疗效〞的医疗广告,审查部门不监督,监督部门不愿监督,受害的是广阔患者[2]。 2.3 正确理解与执行一事不再罚的原那么。本案在第二次合议中,有人提出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那么。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违法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分[3]。冉某诊所的两次违法事实相同,违法时间虽然在不同的年度里,却在7个多月的时间内受到同一行政机关的两次行政处分,是乎有违行政处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分〞。所谓“同一个违法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所谓独立,是指行为开始到终结的一个完整的过程。它包括两种情况:即可以当场改正的违法行为,处分完毕后,这一违法行为便告终结;另一种情况是违法行为立即改正确有困难,处分完毕后应限期改正,只有当限期结束后,此违法行为才应终结[4]。冉某诊所两次的行政处分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均在“十五日内〞。也就是说超过15日的限期改正时间后仍未改正者,应视为另一个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应属于行政违法中的屡犯,即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没有得到纠正,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利益的,行政机关可以再次给予处分,而这样的处分不属“一事不再罚〞[5]。 2.4 卫生行政执罚的缺失。 2.4.1 调查取证尚有缺乏。收集有效证据是行政执法人员的根本功。证据是司法裁判的根底和核心,这已成为法律界的共识[6]。行政机关在考虑全部证据以后,根据占优势的证据来确定事实,作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根据[3]。本案在冉某诊所内发现有乙肝疫苗后,应询问该诊所是否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预防接种点,人员是否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预防接种知识的培训?两个内容都没有涉及,对乙肝疫苗也没有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5名医护人员均未制作询问笔录;更为重要的是对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的收入情况没有收集相关证据,甚为遗憾。 2.4.2 违规使用乙肝疫苗的行为未能查处。乙肝疫苗是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的疫苗。在冉某诊所第一次检查时发现有乙肝疫苗药物和使用的处方记录,而对该疫苗没有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和罚款,是本案的缺乏。 2.4.3 行政处分轻微,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冉某诊所未经行政核准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诊疗活动,依据条例的规定,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3000元以下罚款;依据实施细那么相关规定,聘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应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我局第一次仅给2000元的行政处分;第二次也只给予3000元的罚款,处分过于轻微。另外,还有以“肝病研究所〞“肝病诊疗中心〞的名义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没有追究。 执法者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执行,其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对照案件实际情况与相关法规比照,认为对医疗机构的处分过于很轻微,对无证执业人员亦未处理,对应该没收的疫苗而没有没收,这样的卫生行政执罚显得草率和极端的不负责任,如此作法既达不到教育的作用,更不可能维护好医疗效劳市场秩序。 3 小结与建议 通过对冉某诊所违规医疗行为案件的分析,反映出卫生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行政执罚力度等方面存在缺乏。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整顿和标准医疗效劳市场,建议: 3.1 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逐步提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不仅熟练掌握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内容,同时要求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从客观上突破一个“难〞字,从主观上克服一个“懒〞字,在社会上撇开一个“情〞字,在调查方法上突出一个“巧〞字,在执行公务中严守一个“廉〞字,以全面提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能力。 3.2 建立行政处分后的回访制度。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处分后,应当进行回访,以便了解当事人是不是改正了违法行为。笔者认为,建立回访制度,是保证行政执法落到实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维护与保证社会公共秩序的需要,更是严肃行政执法的需要。 3.3 修改医疗广告法律法规。为使医疗广告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应赋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广告证明的审批权、监督权。否那么,医疗广告管理方法将永远是束之高阁,医疗广告市场的监督管理将处于一个真空地带,无人监管,受害的仍然是广阔的人民群众。 参考文献 [1] 赵同刚 医疗效劳监督案例评析 [M]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2年8月第一版 P116-119 [2] 付爱华、刘军、汤文成等 某门诊部对外租赁科室引发群体事件的法律思考 [J] 中国卫生法制 2023年第5期 P60 [3] 马怀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实用问答 [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4月第一版 P127~186 [4] 谢玲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配套规定 [第四版]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3年5月第1版 P19 [5] 陈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 案例应用版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3年3月第1版 P64-67 [6] 张树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释评 [M]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8月第11版 P4 作者单位:434020 湖北省荆州市卫生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