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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青
法制教育
演讲
最新青少年法制教育演讲稿范文
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在看到,近几年来,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的工作,提高自我防卫能力。我今年所要讲的题目就是严厉打击侵害校园犯罪,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侵害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
从我县几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的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方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分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这类犯罪最多,如:
1、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蔡某(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尤溪县洋中镇某村)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尤溪县洋中中学的邪念。199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蔡尊灿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此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室,用钢筋撬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勾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厦华”586型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运到蔡尊灿家中藏匿。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本县洋中中学“厦华”586型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分金人民币7000元。
2、陈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陈某某就读于尤溪县晨光高级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陈章惠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XX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章惠窜至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XX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陈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陈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西城镇七口街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XX年6月间,陈某某屡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被告人陈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西城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被告人陈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四千元。
(2)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屡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1、进入尤五中学生宿舍抢劫案。XX年9月2日,曾祥海、林景炎、陈某某、李某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期间曾祥海提议到尤溪第五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9月3日凌晨1时,曾祥海、林景炎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尤溪第五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景炎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2、清溪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陈某是清溪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清溪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名叫“拐脚瓮”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后被“拐脚瓮”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XX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拐脚瓮”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脚瓮”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拐脚瓮”的脖子上,要“拐脚瓮”拿出钱来。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XX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拐脚瓮”的食杂店内,强行将“拐脚瓮”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分金。
3、学校学生被社会青年勾邀进行抢劫犯罪案。陈某某和苏某某是尤溪县城关某校学生,两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逃学在外游玩。XX年10月、11月间,经社会青年郑某某的勾邀,连续抢劫作案三起。XX年10月27日,郑某某和苏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尤溪县中仙乡一公路段时,郑某某发现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往剑溪村方向行驶,即提出抢劫该车驾驶员财物的犯意,苏某某表示同意。郑某某和苏某某超过该车,把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拦下汽车,郑某某以要养路费为由和苏某某抢走该车司机人民币700元和 一部。XX年11月3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骑摩托车窜至中仙乡玉溪村路段,拦下一辆永春的货车,郑某某以货车司机按喇叭不停,被水溅一身为由,对司机进行胁迫,要司机拿出钱来,两人共抢走人民币444元和车用收录机一台;XX年11月10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携带木块、绳子,骑摩托车窜至尤溪县中仙乡剑溪村水库路段,拦下永春一辆货车。三人抢走司机人民币1100元、传呼机2部,三人还把司机的衣服脱光并将司机绑在公路附近的树头上。随后,郑某某提出抢走该货车,并驾驶该车准备往福清出卖被抓获。郑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
(3)成心伤害罪
所谓的成心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成心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案例有:
1、街面中学学生成心伤害案。XX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那么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严某某构成成心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2、联合中学学生互殴过程中,成心伤害致人死亡案。张某某是尤溪县联合中学初二(2)班学生,成绩尚可,但张某某性格内向,平时爱玩刀具,且喜争强好胜。XX年9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因与同校的卓某某发生矛盾,便在放学途中殴打卓某某。9月21日下午,卓某某将被打之事告诉了同校的学生陈某某、苏某某、杨某某、姜某某、谢某某等人,并要求他们帮助殴打被告人张某某。次日晚自习第一节下课后,卓某某便带着姜某某等一帮人到被告人张某某的教室外进行挑衅,被告人张某某拿了一把水果刀准备打架,被同班同学劝止。晚自心第二节下课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有人要打他的情况向班主任反映,因不知卓某某等人的姓名及班级,未处理此事,仅交待班上的同学在放学后与被告人张某某结伴回家。晚自习放学时,被告人张某某把水果刀藏于口袋里,卓某某纠集了姜某某等人在校门外拦截被告人张某某。当被告人张某某走出校门时,卓某某便冲上前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姜某某等人见状也上前殴打张维华。被告人张某某边还手边往后退,并从口袋里拿出水果刀抵抗。在殴打中,姜某某被被告人张某某所持的水果刀刺中。谢某某见姜某某被刺,又冲上前殴打被告人张某某,后被人劝住,被告人张某某趁机逃脱。姜某某被刺后因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尤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为目的,在与姜某某打斗过程中,成心用水果刀伤害姜某某的身体,致姜某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成心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寻衅滋事罪。
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成心,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屡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屡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屡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后楼中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那么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保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答复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传园、杨为省骂他,就伙,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杨传园、杨为省,对他们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五)敲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