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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观阁镇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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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观阁 镇安 生产 工作 管理制度 措施
观阁镇平安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措施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平安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全镇平安生产工作的统筹、规划,研究、协调平安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平安生产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平安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行政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平安生产领导机构,即平安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平安生产专(兼)职人员. 2、每季召开一次镇安委会成员会议或例会。会议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平安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开展平安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产、供、销综合性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两次专项检查。 4、每季度末月的25日向镇党委汇报本季度平安生产工作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由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全体安委会成员参加的平安生产工作总结会。 5、事故报告与处理。辖区内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或重大突发性事件及时上报,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和调查处理,并采取果断措施消除危险,防止事态扩大或蔓延,指导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 二、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部门、单位(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目标方案,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2、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部门,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订目标责任书,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业主、人头。 3、各村(居)委会、单位对举报和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并限期落实整改。 4、各村(居)委会、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那么,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纳入镇党委、政府总目标考核分值中扣分计算。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在年度各工程标考核结果的根底上降低一个等次,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对连续三年未发生伤亡事故的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及第 一、二责任人,镇政府授予平安生产模范单位(企业)或平安生产管理模范工作者,并予以奖励。 三、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镇政府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到二次平安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各村(居委会)干部、管理人员、驾驶员、业主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认真培训,每年培训率要到达20230%。 2、各村(居)委会,对村(居)民、群众的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教育面到达60%。 3、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平安学习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1小时,教育面到达20230%。 4、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平安教育培训的根底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二次,教育面到达20230%。 5、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因此而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认真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平安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平安,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平安的社会气氛。 2、镇属各企事业单位、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管理人员、业主等,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平安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平安保障。 3、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必须开展一次集中平安大检查,同时对所属单位、企事业、重点场所要定期不定期开展抽查、督查和检查。 4、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平安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 5、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平安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五、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1、对查出的不平安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工程、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2、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方案内,落实限期整改。 3、对平安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平安监督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4、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5、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经营单位或业主,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镇属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平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镇成立以常务副镇长任建国为组长、党政办、各农村工作组组长、派出所、学校等部门为成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全镇相关部门必须主动、积极配合协调,提高救援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成心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七、平安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1、镇政府和镇平安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平安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居)或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平安生产警示告诫。 2、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3、对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平安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4、对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平安生产告诫。 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日内,书面向镇政府和镇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 八、平安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那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清楚,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成心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平安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镇属单位、生产及经营组织的责任人和业主(以下简称单位及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导致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对其单位及人员,按以下规定处分、处分及追究责任: (1)凡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一般伤亡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022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人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2)凡发生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202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300元以上2022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过或记大过、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凡发生一次死亡2023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特大事故,对责任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以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单位和人员在本单位发生平安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分,由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执行;给予拘留的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执行;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平安生产工作措施 1、领导重视,责任人必须把平安工作与月度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2、认真组织平安教育,贯彻学习平安生产法,加大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平安生产意识和平安生产素质的提高,努力到达我要平安,保护公司财产和自身健康的目的。 3、认真抓好平安生产检查和平安隐患整改工作,各单位、部门、车间要经常适时地组织自身的平安检查,对职业危害监控点及重点要害部位防范部位要经常查,发现平安隐患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公司安委会,并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4、平安生产要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那么,从细节抓起,实现两个转变:从事后处理转到事前预防上来,从传统管理转到科学管理技术进步上来。从生产源头上坚决杜绝“三违〞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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